天津市促進天開高教科創園發展條例
天津市促進天開高教科創園發展條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天津市促進天開高教科創園發展條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十八號
《天津市促進天開高教科創園發展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24年7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7月30日
天津市促進天開高教科創園發展條例
(2024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科技創新策源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章 創新創業人才
第五章 協同創新
第六章 科創服務生態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天開高教科創園高質量發展,打造具有全球影響力的新知識、新技術、新業態重要發源地,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大都市,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推進天開高教科創園建設和發展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天開高教科創園建設和發展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融合發展,暢通教育、科技、人才的良性循環,促進創新鏈產業鏈供應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努力盤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質量,一體推進科技創新、產業煥新、城市更新,建設科技創新策源地、科研成果孵化器、科創服務生態圈,成為新質生產力發展的領航區。
第四條 天開高教科創園建設以京津冀協同發展為戰略牽引,加強科技創新協同和產業體系融合,為京津冀協同發展注入新動能,推動京津冀地區成為我國自主創新的重要源頭和原始創新的主要策源地、建設世界級先進制造業集群。
第五條 天開高教科創園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一核兩翼多點輻射全市的總體空間發展布局,構建完整的研發、孵化、轉化和產業化空間,充分發揮科教資源優勢,形成大學和城市相互滋養、相互賦能、相輔相成的良性發展格局。緊緊圍繞重點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促進智能技術、數字技術、綠色技術等賦能產業發展,推動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打造帶動全市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動力引擎和新的增長極。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天開高教科創園建設和發展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天開高教科創園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制定促進天開高教科創園發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在推進科技研發、成果轉化、人才引育、科技金融、科創服務等方面的體制機制創新上先行先試。
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促進天開高教科創園建設和發展的體制機制,組織做好有關基礎設施建設、成果轉化、產業發展以及相關統計調查等工作,為天開高教科創園建設和發展提供政策支持、空間保障和優質環境。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部門應當促進天開高教科創園引聚創新資源、深化科教融匯,為創新主體開展科學研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資源共享等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條件。
市教育部門應當推動高等學校學科專業調整與產業發展聯動,支持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及師生在天開高教科創園創新創業。
市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商務、衛生健康、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投資促進、金融、數據、政務服務、知識產權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政策實施、資金保障、規劃建設、生態營造、產業協作、營商環境建設等方面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的建設和發展。
第八條 天開高教科創園管理委員會負責統籌天開高教科創園的建設和發展工作,參與編制有關空間規劃,協調推動天開高教科創園重點工程項目建設,開展創新創業、科研攻關、招才引智、高新技術研發及其成果產業化等方面的促進和服務。
第九條 天開高教科創園運營企業實行市場化運營,承擔天開高教科創園的開發建設、招商引資、成果轉化、企業服務、運營服務等相關工作。
第十條 本市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社會組織、個人等各類主體在天開高教科創園開展創新創業活動。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不同創新主體的功能定位提供相應政策支持,依法保護各類創新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對在天開高教科創園建設和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對在天開高教科創園建設和發展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本市鼓勵在天開高教科創園建設和發展過程中勇于改革探索、敢于承擔風險,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良好氛圍。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開展創新改革工作中未能實現預期目標或者出現偏差失誤,但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履行相關決策程序要求,勤勉盡職,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對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作負面評價,依法免除其相關責任。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在推進科技管理改革、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過程中,相關負責人銳意創新探索,出現決策失誤、偏差,但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和監督管理職責,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依法免除其決策責任。
第二章 科技創新策源
第十三條 本市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及實驗室、創新中心、新型研究開發機構等各類創新主體在天開高教科創園開展創新活動,推動在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領域取得原創性、顛覆性創新成果。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各類創新主體圍繞重要國際科學前沿和國家戰略需求,開展跨學科、面向未來的科學研究,提升原始創新能力。
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等設立基礎研究特區,開展科研組織模式和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創新,鼓勵自主選題、自行組織科研、自主使用經費。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依托天開高教科創園內創新平臺和項目資源,加大基礎研究人才支持力度,建立長周期、差異化等評價制度,培養引進支持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
鼓勵天開高教科創園各類創新主體加大基礎研究投入,積極加入本市自然科學基金多元投入項目,開展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各類創新主體,開展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
第十五條 本市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支持企業在技術創新決策、科研投入、科研組織和成果轉化等方面發揮主體作用,鼓勵天開高教科創園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參與科技創新決策咨詢、牽頭組織科技計劃項目、參與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重大創新平臺建設,提升創新能力。
建立天開高教科創園企業梯度培育支持體系,打造雛鷹企業、瞪羚企業、科技領軍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等創新型企業集群,培育具有影響力的創新型企業和知名品牌。
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的大中小企業按照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融通發展,鼓勵各類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資源共享、渠道共用、深度融合、產業鏈協同發展,打造協同、高效、融合、順暢的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生態。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創新鏈、產業鏈、供應鏈核心技術需求,在天開高教科創園組織實施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前沿技術研究。
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企業承擔國家和本市重大科技任務,聯合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及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等,協同開展產業關鍵核心技術、前沿技術攻關等活動。
第十七條 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構建學科、人才與產業融合的創新發展模式,依托高等學校凝聚智慧、匯聚人才、集聚產業。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在天開高教科創園設立創新平臺,深化產教融合、科教融匯,提升天開高教科創園創新優勢和策源功能。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在天開高教科創園建設全國重點實驗室、海河實驗室和市級重點實驗室等各類實驗室,開展戰略性、前瞻性、系統性基礎研究和關鍵共性技術攻關,推動學科理論與前沿技術突破創新。
市人民政府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創新主體通過合作研發等方式積極參與國家實驗室工作。
市科學技術部門推動天開實驗室創新發展聯盟建設,建立優勢互補、要素互通、聯合協作、共促發展的交流合作平臺,賦能天開高教科創園發展,推動重大成果產出和落地轉化。
第十九條 本市統籌科技創新資源,支持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國家級、市級創新平臺和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在天開高教科創園布局,推動實現源頭創新和科技瓶頸突破。
第二十條 鼓勵社會力量在天開高教科創園建立科技創新資源共享平臺,促進科技創新資源的開放與共享。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將科學儀器和實驗設施面向社會開放服務。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一條 本市深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職務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改革。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在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成果轉化激勵等方面改革創新,推動更多科技成果從實驗室走向生產線。
第二十二條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個人以轉讓、許可、作價投資等方式在天開高教科創園轉化科技成果。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
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的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的約定,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單位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的規定執行。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可以按照下列標準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一)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轉讓、許可收入扣除相關稅費、科技成果維護費、交易過程中的評估費、鑒定費等直接費用后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的比例;
(二)以該項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的比例。
第二十三條 鼓勵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在不損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將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按照約定的權屬比例賦予在天開高教科創園開展成果轉化的成果完成人,單位可以將留存所有權以技術轉讓等方式讓渡給成果完成人,實現科技成果所有權全部賦權。
鼓勵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探索將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賦予完成成果的科研人員,并支持其在天開高教科創園開展成果轉化。
鼓勵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賦予其所屬的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管理和轉化科技成果的權利,也可以聘請社會化技術轉移機構協助其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在天開高教科創園實施轉化。
第二十四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的科研人員利用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在天開高教科創園創辦科技企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五條 支持獲得國家級、省部級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專利獎等的科技成果,以及國家級創新創業大賽獲獎項目在天開高教科創園落地轉化。
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企業承接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將財政資金支持形成、超過三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的專利,依據國家規定在信息平臺發布,支持向天開高教科創園等開放許可。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將專利進行階段性免費許可,探索先試用、后付費等方式,面向天開高教科創園企業轉化,促進存量專利加快轉化。
第二十七條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將其科技成果進場交易。天開高教科創園聯合技術交易機構,開通綠色通道,為創新主體開展科技成果產權和股權交易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條 支持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為天開高教科創園提供技術經紀、科技成果評價、技術產權股權交易等服務。
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企業圍繞新技術、新產品、市場開拓等開展概念驗證活動。支持專業機構布局和建設概念驗證中心、專業性和綜合性中試基地,創新服務業態和服務模式,為天開高教科創園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概念驗證、投產前試驗、中試生產、工程化等服務。
第二十九條 支持技術經理人全程參與發明披露、價值評估、專利申請與維護、技術推廣、對接談判等科技成果轉化過程,根據技術交易額給予獎勵。
鼓勵技術經理人申報技術經紀專業職稱;作出突出貢獻的,可以按照規定破格申報高級職稱。
第三十條 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加強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孵化載體建設,構建全生命周期的科技企業孵化育成體系。
支持國內知名孵化機構到天開高教科創園打造標桿孵化器,與天開高教科創園建立長效合作和接力孵化機制,為初創企業和創業團隊提供孵化場地、創業輔導、研究開發與管理咨詢等服務。
天開高教科創園管理委員會建立以運營能力、服務成效、綜合貢獻等為主導的孵化載體評價機制,并實施獎勵政策,推動孵化載體專業化發展。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大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場景建設和開放力度,加強應用場景和企業關鍵核心技術供需銜接匹配,促進天開高教科創園科技成果場景驗證和產業化應用。
鼓勵采用政府首購、訂購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促進天開高教科創園創新主體新產品、新服務的應用。
鼓勵在政府投資項目、國有企業投資項目中采購天開高教科創園創新主體投放國內市場、具有核心知識產權的創新產品和服務。
鼓勵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在天開高教科創園開展主導產業及細分行業多元化應用場景對接活動,推動重點產業鏈上下游企業深度合作。
第三十二條 根據區域優勢,規劃功能布局,打造以研發孵化為主的核心區和以研發轉化產業化為主的拓展區,推動創新鏈與產業鏈深度融合。
支持打造與本市資源稟賦相關聯的創新型產業集群,培育形成引領全國的產業新賽道,以科技成果服務支撐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四章 創新創業人才
第三十三條 本市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先行先試,實施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機制,引育高端人才,打造人才聚集高地。
堅持柔性引才和靶向引才,依托天開高教科創園平臺和項目資源,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及高水平創新創業團隊,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補貼。
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合作共建留學回國人員創業載體,吸引海外人才創新創業。
第三十四條 鼓勵天開高教科創園創新主體建立體現知識、技術等創新要素價值的收益分配機制,對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可以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制、項目工資等;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可以享受科技成果入股后的股權和分紅激勵。
國有企業可以按照規定對重要技術人員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
第三十五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通過離崗創辦企業、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到企業工作或者參與項目合作等方式到天開高教科創園創新創業。離崗科研人員從事創新創業活動期間,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保留其人事關系,并給予相應支持。
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與高等學校及其校友會合作,鼓勵校友在天開高教科創園創辦科技型企業并提供資助。
鼓勵大學生創辦企業,提升大學生創新創業便利化服務水平,對大學生在天開高教科創園創新創業按照規定給予獎勵。鼓勵高等學校健全彈性學制管理及創業成果認定辦法等,支持大學生創新創業。
第三十六條 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優化產學研用結合的協同育人機制,鼓勵天開高教科創園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合作,聯合開展懂科技、懂產業、懂資本、懂市場、懂管理的復合型科技產業組織人才培養;鼓勵天開高教科創園結合主導產業實施人才工程項目,發揮人才在科技創新、產業發展等方面的引領作用,促進教育科技人才一體化發展。
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建立高成長性科技型企業、民營骨干企業經營管理人才交流學習合作平臺,依托高等學校、領軍企業等開展戰略管理、市場開拓、經營模式、資本市場等方面的常態化、系統化培訓,培養優秀企業家和職業經理人。
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布局建設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促進技術轉移人才隊伍建設,對作出突出貢獻的技術轉移人員給予激勵。
第三十七條 支持在天開高教科創園組建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職稱自主評審。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作為科技人員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職務聘任和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貢獻突出的,可以按照規定破格評審、聘任。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天開高教科創園人才服務和保障機制,在人才衛生健康、住房安居、子女教育等方面強化協調和政策銜接,為天開高教科創園各類人才發展和創新創業提供便捷服務。
第五章 協同創新
第三十九條 本市根據京津冀協同發展等國家戰略要求,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融入國家創新戰略布局,參與部市、院市、校市共建與合作,加強與國內其他地區的廣泛合作與協同發展,全方位提升綜合科技創新實力和影響力。
第四十條 天開高教科創園主動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積極參與區域一體化和京津同城化發展體制機制創新,深度融入與北京的科技創新協同和產業體系融合,成為京津冀協同發展的重要載體。
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高標準建設京津冀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天津中心,遴選原創性、顛覆性技術成果,開展關鍵核心技術聯合攻關,提升科技創新增長引擎能力。
支持京冀等省市高校科創園運營機構、校友會等創新主體到天開高教科創園創新創業,深化產學研合作,促進跨區域產業互動、技術合作、市場對接、項目協同和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深度融入京津“雙城記”,加強與北京各類創新主體的聯動,為北京優質科技成果在津轉化、科技型企業和創新服務機構來津發展提供載體支撐。
支持本市各類創新主體在天開高教科創園深化與北京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交流合作,共同培育跨區域技術轉移機構及專業人才,拓寬孵化、轉化和產業化通道空間,建立健全成果轉化對接體系,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科技企業孵化,打造“北京研發—天津轉化”的重要載體。
第四十二條 本市推動實施開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國際科技合作,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參與全球科技創新交流,積極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開展創新合作,加強與國外科創園區對接,提高科技創新國際化水平。
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各類創新主體通過開展科技交流活動、共建聯合實驗室和研發基地、建立海外研發中心、融入政府間國際科技合作機制等方式,參與全球科技創新合作。
鼓勵國際科技組織、跨國企業研發中心,以及全球知名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務機構在天開高教科創園落戶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參與重大科技任務。
第六章 科創服務生態
第四十三條 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優化科創服務生態,聚集政務服務、科創服務、金融服務、商務服務、知識服務等服務資源,完善集約高效服務體系,提升服務能級,營造促進成果轉化和便利創新創業的營商環境。
第四十四條 市和有關區政務服務部門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綜合服務中心建設,設立“一站式”政務服務窗口,堅持政務服務線上線下一體化融合,優化服務流程,強化智能化數字化賦能,為創新主體和服務機構提供優質便利服務。
第四十五條 天開高教科創園建立和完善全鏈條、全要素科技創新服務體系,積極引進和培育概念驗證、中試熟化、檢驗檢測、委托研發、技術經紀、知識產權、科技咨詢、技術標準創制等科創服務機構。
鼓勵科創服務機構創新服務業態、服務模式,為天開高教科創園創新主體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四十六條 支持銀行、保險、基金、證券、金融租賃、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等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開發符合天開高教科創園特色的科技金融產品,探索符合科技創新規律的全生命周期金融綜合服務模式,完善天開高教科創園科技金融生態。
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在天開高教科創園建立科技金融特色分支機構,開展股權質押貸款、履約保證保險貸款等融資業務,為天開高教科創園創新主體科技創新活動提供資金支持,推動科技、產業、金融新循環,賦能新質生產力。
第四十七條 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建立健全科技創新投資基金體系,通過優化注冊審批流程、提供創投備案便利化服務等方式,吸引創投機構、創投基金入駐,推動打造基金群,促進技術與資本的有效對接。
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創新國有資本參與創業投資的方式,鼓勵國有創投基金投資天開高教科創園企業。
第四十八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天開高教科創園企業在境內外多層次資本市場開展掛牌上市、發行債券、并購重組、再融資等活動。
市金融管理等部門、天開高教科創園管理委員會和相關區針對天開高教科創園具有上市潛力的企業,發揮市和區兩級企業上市聯動工作機制作用,為企業上市提供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
支持天津區域性股權市場專精特新等專板建設,支持符合條件的天開高教科創園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第四十九條 市知識產權等部門應當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打造知識產權服務高地,建設貫穿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全鏈條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
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創新知識產權類金融產品服務,推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知識產權證券化,提升知識產權保險應用規模,培育知識產權金融服務市場。
支持知識產權專業機構對天開高教科創園各類創新主體加強服務,引導企業加強專利儲備、提高專利創造質量、強化專利轉化運用。
鼓勵天開高教科創園創新主體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內部管理和保護機制。
第五十條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在天開高教科創園舉辦大賽、論壇、沙龍、路演等創新創業活動,促進各類創新要素和人才資源向天開高教科創園聚集,營造近悅遠來的創新生態,厚植科技創新沃土。
鼓勵天開高教科創園各類創新主體,根據自身特點面向公眾開放研發平臺、生產設施和展覽場所等,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建設科學技術普及教育基地。
第五十一條 天開高教科創園核心區、各拓展區在規劃建設、對外宣傳、合作交流、形象展示中應當使用統一規范的標志標識,塑造、提升和保護天開高教科創園的品牌形象。
第五十二條 支持天開高教科創園在規劃、土地、不動產登記等政策創新方面先行先試。天開高教科創園為重點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的研發和產業化項目依法可以采用協議出讓方式提供用地支持。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并滿足相關標準和要求的基礎上,鼓勵部分用地類型合理轉換、土地用途依法變更、土地混合開發和空間復合利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