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濕地保護條例
渭南市濕地保護條例
陜西省渭南市人大常委會
渭南市濕地保護條例
渭南市濕地保護條例
(2016年11月8日渭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7年1月5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 2024年6月26日渭南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 2024年7月25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濕地資源管理
第三章 濕地保護與利用
第四章 濕地修復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濕地保護,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陜西省濕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濕地保護、利用、修復及相關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濕地,是指具有顯著生態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養殖的人工的水域和灘涂除外。
河流、湖泊等的濕地保護、利用及相關管理活動還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濕地保護堅持保護優先、嚴格管理、系統治理、科學修復、合理利用的原則,加強原真性和完整性保護,發揮濕地涵養水源、調節氣候、改善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等多種生態功能。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負責,建立完善濕地保護統籌協調機制,落實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目標要求,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各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授權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委托負責轄區內濕地保護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濕地保護相關工作,開展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和報告非法侵占、破壞濕地資源的行為。
濕地周邊區域的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濕地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濕地保護規劃、濕地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濕地生態保護修復等工作。市、縣(市、區)自然資源規劃、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承擔濕地保護、修復、管理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林業、教育等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相關社會組織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利用濕地保護科普宣教基地,結合世界濕地日、世界野生動植物日、愛鳥周等開展濕地主題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民的濕地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濕地保護法律法規和濕地保護知識的公益宣傳,對破壞濕地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每年二月二日世界濕地日所在周為本市濕地保護宣傳周。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對編制濕地保護規劃、擬定濕地名錄、劃定濕地保護范圍、制定濕地保護利用方案、評估濕地資源等進行論證。
第二章 濕地資源管理
第八條 市自然資源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林業、水行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部門定期開展全市濕地資源調查評價工作,對本市濕地類型、分布、面積、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利用情況進行調查,建立統一信息發布和共享機制。
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濕地資源及保護管理情況建立濕地資源管理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濕地資源保護狀況。
第九條 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規劃、水行政、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依據本級國土空間規劃和上一級濕地保護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濕地保護規劃需要調整的,應當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按照原批準程序辦理。
第十條 濕地實行分級分類管理,按照生態區位、面積以及維護生態功能、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程度,將濕地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重要濕地包括國家重要濕地和省級重要濕地,重要濕地以外的濕地為一般濕地。重要濕地依法劃入生態保護紅線。
具備條件的一般濕地申報重要濕地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重要濕地和省級重要濕地的確定和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陜西省濕地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一般濕地的名錄及范圍,由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規劃、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并向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般濕地名錄應當明確濕地的名稱、類型、保護級別、保護范圍、土地權屬、主管部門、責任單位等事項。
第十二條 一般濕地按照“市名+縣(市、區)名+濕地名+一般濕地”的規則命名。
第十三條 納入一般濕地名錄管理的濕地面積應當保持穩定。因濕地面積、類型、級別或者濕地生態功能喪失且不可恢復和修復等情況,確需調整濕地名錄及保護范圍的,應當依法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一般濕地應當自名錄發布之日起一年內,由所在地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保護標志。
保護標志由市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式樣,標明濕地名稱、類型、保護級別、保護范圍、提示內容、管護責任單位及其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掩埋、涂改或者損毀保護標志。
第十五條 一般濕地范圍內從事農業、漁業、旅游等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充分考慮濕地資源承載能力,適度控制利用規模,遵循水禽遷徙和濕地植物生長規律,避免破壞濕地生態系統基本功能和野生動植物棲息環境。
第十六條 嚴格控制建設項目占用濕地。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濕地,無法避讓的應當盡量減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減輕對濕地生態功能的不利影響。
建設項目規劃選址、選線審批或者核準時,涉及一般濕地的,應當征求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占用國家和省級重要濕地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確需臨時占用濕地的,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據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濕地臨時占用方案,明確濕地占用范圍、期限、用途、相應的修復措施等。
臨時占用濕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占用的濕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臨時占用濕地期滿后一年內,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濕地面積和生態條件。
第三章 濕地保護與利用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等方式,對濕地進行保護。
未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等保護方式的濕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濕地實際情況,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術措施,保持濕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態特征,防止濕地生態功能退化。
第十九條 在濕地保護范圍內從事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生態旅游等活動,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不得超出濕地環境容量、改變濕地生態功能、破壞野生生物生存環境。
第二十條 禁止在濕地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開(圍)墾、燒荒;
(二)排干自然濕地,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
(三)擅自填埋自然濕地,擅自采砂、采石、采礦、取土、挖塘;
(四)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濕地的廢水、污水,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投放可能危害水體、水生生物的化學物品;
(五)擅自砍伐林木、割蘆葦、割草等濫采野生植物行為,過度放牧,捕獵、殺害野生鳥類或者撿拾鳥卵,過度捕撈或者采用投毒、撒網、電擊等滅絕性式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過度施肥、投藥、投放餌料等污染濕地的種植養殖行為;
(六)破壞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動物棲息地;
(七)放生外來物種;
(八)破壞濕地保護監測設施設備;
(九)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在濕地范圍內依法新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劃要求。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選址、體量、風格等,應當與濕地自然景觀、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風貌相協調。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重點開展黃河濕地、渭河濕地及洛河濕地水土流失和土壤鹽堿化綜合治理,加強水污染防治,做好河湖水域岸線保護修復、生態公益林建設等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增強濕地生態系統穩定性,統籌發展好濕地保護、農業生產和生態旅游的關系。
鹵陽湖濕地應當加強濕地保護修復,嚴格控制地下水開采,重點監測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質、水位及鸻鷸類等水鳥種群、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環境變化情況,維護濕地生態系統平衡。
第四章 濕地修復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修復工作,堅持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相結合的原則,恢復濕地面積,提高濕地生態系統質量,對破碎化嚴重或者功能退化的自然濕地進行綜合整治和修復,優先修復生態功能嚴重退化的重要濕地。
對具備恢復條件的原有濕地、退化濕地、鹽堿化濕地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科學評估論證,采取污染治理、土地整治、地貌修復、野生動植物生境修復、植被恢復、生態補水、封育禁牧、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恢復濕地生態功能和增強濕地碳匯功能。
禁止違法占用耕地等建設人工濕地。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級重要濕地修復標準和要求,結合本行政區域一般濕地實際情況,組織本級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實施一般濕地修復方案,并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修復方案前,應當征求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修復一般濕地應當按照經批準的濕地修復方案進行修復。
一般濕地修復完成后,由所在地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自查,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后依法向社會公開修復情況。
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修復濕地后期管理和動態監測,并適時開展修復效果評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建立濕地保護執法協作機制,依法查處破壞、侵占濕地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濕地資源保護利用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
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生態環境、公安等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濕地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一般濕地的動態監測,并及時向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測數據,掌握濕地分布、面積、水量、生物多樣性、受威脅狀況等變化信息,建立、更新一般濕地資源檔案。根據監測結果,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予以解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濕地保護修復、監督管理等職責,致使濕地資源受到嚴重損害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或者不依法查處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對濕地保護未作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