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規定
西安市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規定
陜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會
西安市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規定
西安市行政審批中介服務規定
(2023年12月27日西安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4年3月26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活動,維護中介服務市場秩序,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陜西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以下簡稱中介服務),是指審批部門在行政審批時,要求申請人委托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機構(以下統稱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作為辦理行政審批條件的有償服務,包括各類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鑒證、鑒定、證明、咨詢、試驗等。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中介服務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中介服務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作為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
中介服務事項實行清單管理。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全市統一的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明確事項名稱、設置依據、服務時限、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向社會公布。
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實行動態調整。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及時調整中介服務事項清單。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領導中介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部門協同配合、行業組織自律、信用信息共享、社會共同監督的中介服務綜合監管體系,為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中介服務市場提供服務和支持。
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本行業、本領域中介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培育中介服務市場,不得設定區域性、行業性、部門間中介服務機構執業限制,不得通過限額管理控制中介服務機構數量、服務范圍。
第七條 委托人有權自主選取中介服務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
中介服務機構有權平等獲取中介服務采購信息,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第八條 審批部門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并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
對委托人已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的服務事項,審批部門不得再委托同一機構開展該事項的技術性審查。
第九條 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執業技術規范,依法開展中介服務活動,保證出具結論客觀、真實。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門戶網站或者網上中介服務平臺公開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辦理時限、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投訴方式等信息。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建立網上中介服務平臺,為委托人、中介服務機構開展中介服務活動提供信息公開、機構入駐、自主交易、信用評價、投訴受理等綜合性服務。
網上中介服務平臺應當向委托人、中介服務機構免費開放,支持和鼓勵通過平臺開展中介服務活動。
第十一條 委托人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的,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內、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未達到采購限額標準的中介服務項目,應當通過網上中介服務平臺依法公開選取中介服務機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中介服務完成后,由委托人對中介服務機構服務質量、服務時效、服務收費和服務規范等方面進行滿意度評價。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依據委托人滿意度評價信息、中介服務機構信用信息、行業主管部門監管信息等,完善綜合評價體系,相關評價結果在網上中介服務平臺公布。
第十三條 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將中介服務事項辦理信息、中介服務機構執業信息、監管信息歸集至網上中介服務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在網上中介服務平臺公布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中介服務規范和標準、中介服務機構信用等信息,做好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四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對入駐網上中介服務平臺的中介服務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對列入嚴重失信行為對象名單的中介服務機構予以清退。
第十五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中介服務的規范和標準,指導督促中介服務機構建立服務制度,規范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依法對中介服務機構執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和處理違規收費、出具虛假證明或報告、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行為。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中介服務機構信用體系和考核評價機制,相關信用狀況和考評結果定期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 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細化本行業中介服務的規范和標準,指導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提高服務質量,規范監督從業人員執業行為,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維護中介服務市場秩序。
第十七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權,負責開發區職責范圍內的中介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