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山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山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山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2015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1年5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2024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備案審查工作,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保障憲法、法律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制定機關內部的工作制度、機構編制、工作分工、任務分解、人事任免、獎懲、請示、報告等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不屬于本條例所稱的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 開展備案審查工作,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保證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保障憲法和法律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
第五條 開展備案審查工作,應當貫徹全過程人民民主理念,保障人民群眾對備案審查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開展備案審查工作,應當聽取制定機關說明情況、反饋意見,聽取利益相關方和公民的意見。
堅持備案審查工作與代表工作相結合,邀請代表參與相關調研活動。發揮基層立法聯系點民意直通車作用,引導社會各方面有序參與備案審查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備案審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備案審查統籌協調、銜接聯動等工作機制。
備案審查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信息化建設,健全備案審查信息平臺運行機制,完善在線提出審查建議、電子備案、在線審查等平臺功能,拓展信息平臺的數據收集和立法服務功能,推進備案審查工作數字化、智能化。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做好備案審查信息平臺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條 省人大常委會統一建設本省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數據庫,完善數據庫建設技術標準和規范性文件格式標準,健全規范性文件入庫管理工作機制。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和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參與數據庫建設和維護,保證數據及時、準確和完整。
第九條 省、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下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的指導,通過召開工作座談會、舉辦業務培訓、開展案例交流等方式,提升備案審查工作能力和質量。
第十條 省、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以下統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等工作。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以下統稱相關委員會),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對有關規范性文件開展同步審查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負責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記、存檔等工作,并將報備的規范性文件轉交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辦理。
第十一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通過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加強與同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關工作機構的聯系和協作。
第十二條 開展備案審查工作,應當充分發揮專家學者的作用,建立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專家庫。
第十三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由常委會會議審議。
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應當包括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的情況、開展審查的情況、審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和糾正處理的情況、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情況等內容。
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修改后予以公開發布。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審議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本級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的情況,報告上一級人大常委會。
第二章 備案
第十四條 制定機關應當明確負責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的機構和人員,規范報送備案工作。
第十五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室)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三)監察委員會制定的監察規范性文件;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司法規范性文件;
(五)其他應當依法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
第十六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四)其他應當依法向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
第十七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依照地方性法規的要求,對專門事項作出的配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法規制定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規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材料包括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有關修改或者廢止的決定、規范性文件起草和修改情況的說明、制定或者修改規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據以及其他參考資料等。有公布該規范性文件公告的,還應當報送公告。
紙質材料應當按照公文格式裝訂成冊,一式五份;電子材料應當符合備案審查信息平臺的格式標準和要求。
制定機關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備案審查工作機構。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登記、存檔,并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反饋電子回執;對不符合備案要求的,以電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電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內重新報送備案。
辦公廳(室)對制定機關的報送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并將遲報、漏報等情況予以通報。
第三章 審查
第二十條 開展備案審查工作,采取主動審查、依申請審查、移送審查、專項審查和聯合審查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不符合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或者憲法精神情形的,及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合憲性審查請求。
第二十二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超越權限,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違法設定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的;
(二)違法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或者對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違法作出調整和改變的;
(三)與法律、法規規定明顯不一致,或者與立法目的、原則明顯相違背的;
(四)與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相違背的;
(五)違反授權決定,超出授權范圍的;
(六)違反法定程序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明顯不適當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與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不相符或者與國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的;
(二)明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的;
(三)采取的措施與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則的;
(四)因現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宜繼續施行的;
(五)同一層級的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嚴重影響規范性文件適用的;
(六)其他明顯不適當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當健全主動審查工作機制,圍繞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決策部署,針對規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傾向性、典型性問題,突出審查重點,提高主動審查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的,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認為上一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備案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的,可以向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的,可以向負責備案審查的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第二十六條 對不屬于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范圍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內移送有關備案審查機關處理。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在移送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時,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研究處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可以對相關規范性文件進行專項審查:
(一)涉及黨中央決策部署、國家重大改革和政策調整的;
(二)涉及重要法律、法規實施的;
(三)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的;
(四)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要求開展專項審查的;
(五)發現特定領域或者相關類別的規范性文件存在共性問題的;
(六)其他需要進行專項審查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同時向多個審查機關報送備案審查的,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問題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與其他備案審查機關共同研究提出審查意見和建議。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和相關委員會應當加強溝通協作,認為有必要進行共同審查的,可以召開聯合審查會議。
第二十九條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常態化清理工作機制,定期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開展清理,或者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組織開展集中清理。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制定機關清理工作的指導和督促。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根據需要,可以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組織開展集中清理或者向有關制定機關提出集中清理工作的建議。
第三十條 對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自備案登記之日起五日內,按照職責分工,分送相關委員會開展同步審查。
相關委員會對分送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三十日內,將書面審查意見反饋備案審查工作機構。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提出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的名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提起人的基本信息等內容。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對審查要求、審查建議進行接收、登記。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的內容不完整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要求、審查建議之日起五日內告知提起人予以補充完整。對不屬于規范性文件的,告知提起人不予登記。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收到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后,應當在三個月內提出審查意見。情況特殊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十二條 審查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啟動審查程序:
(一)建議審查的理由不明確或者明顯不成立的;
(二)對建議審查的同一事項已有審查結論的;
(三)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相關規定已經修改或者廢止的;
(四)制定機關同意修改或者廢止并提出書面處理計劃的;
(五)其他不需要啟動審查程序的情形。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作出不啟動審查程序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告知審查建議提起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 審查建議提起人對審查結論有異議,補充新的理由后再次提出書面審查建議的,經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研究,認為確有必要重新審查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啟動審查程序。
第三十四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委員會應當加強調查研究,通過走訪調研、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委托研究等方式,提高審查工作針對性和實效性。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委員會可以要求制定機關書面說明有關情況或者補充有關材料,可以要求制定機關列席審查會議、回答詢問,制定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 處理
第三十五條 經審查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需要予以糾正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在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前,可以與制定機關溝通,要求制定機關及時修改或者廢止。制定機關同意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并書面提出明確處理計劃和時限的,審查中止。
第三十六條 制定機關根據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的審查意見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將修改后的規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重新報送備案。
第三十七條 經溝通,制定機關不同意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未按照處理計劃和時限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提請主任會議研究。主任會議研究認為應當予以糾正的,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第三十八條 制定機關未按照書面審查意見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依法提出下列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一)要求制定機關限期修改或者廢止;
(二)依法予以撤銷。
第三十九條 經常委會會議審議,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應當予以撤銷的,依法作出撤銷決定,并向社會公布;應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在處理后三十日內向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
規范性文件被糾正或者撤銷后,其他規范性文件存在相同問題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第四十條 根據審查要求、審查建議進行的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結束后,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將審查結果書面或者口頭反饋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提起人。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提出的審查建議,可以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進行反饋。
對移送的規范性文件開展審查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將審查結果書面反饋移送機關。
第四十一條 經審查,認為規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提醒制定機關在實施和修改規范性文件時予以注意:
(一)引用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條文序號錯誤的;
(三)規定的事項不明確的;
(四)可能造成理解歧義、執行不當等問題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規范性文件適用的情形。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開展備案審查工作,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