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
山西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山西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
山西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
(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推進新型工業化,積極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構建以制造業為支撐的現代化產業體系,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制造業高質量發展促進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促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應當遵循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創新驅動、開放協作、數實融合、綠色低碳、統籌推進、重點突破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制造業高質量發展促進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統籌推進工作機制,研究解決制造業高質量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將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組織、協調、促進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商務、能源、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制造業高質量發展促進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全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規劃,明確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總體目標、主要任務、產業布局、工作重點和保障措施等。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明確重點任務,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制造業高質量發展體系,推動傳統優勢產業改造升級,促進新興產業融合集群發展,布局培育未來產業。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重點產業鏈發展,建立省、設區的市聯動的產業鏈鏈長制,完善鏈長、鏈主工作推進體系,統籌引導政策、項目、資金、人才、土地等向重點產業鏈匯聚。
產業鏈鏈長牽頭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分工協作,協調解決產業鏈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搭建協作配套平臺,引導產業鏈企業加強協作。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開展鏈主企業遴選認定、責任評價和動態調整。
鏈主企業應當通過分享市場、分工協作、技術擴散等方式,帶動鏈上企業協同發展;鏈上企業應當圍繞鏈主企業需求,加強技術協作和產品配套;產業鏈企業應當加強供需對接、協作配套、合作攻關。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制造業重點產業鏈綜合服務平臺,開展產業鏈運行監測和風險評估,實行信息數據共享機制,對產業鏈發展進行跟蹤評價。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行政府、鏈主企業、產業園組合招商模式,引導產業鏈項目落地。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省級制造業重點專業鎮評選認定,完善專業鎮發展政策,實施梯次培育、考核激勵和動態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資源稟賦、產業優勢和歷史傳統,培育認定本級制造業專業鎮,制定專業鎮、特色產業發展方案,完善研發設計、檢驗檢測、電商物流、會展交易等公共服務平臺,引導資金、土地、環境容量等支持專業鎮發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業類開發區發展制造業的規劃引導,確定工業類開發區功能定位和主導產業,支持創建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創新產業承接轉移機制,加強開發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標準化廠房等建設,承接先進制造業轉移項目。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制造業企業培育計劃,加強企業梯度培育,重點支持龍頭企業、單項冠軍企業、專精特新企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組織對企業家開展培訓,提高企業家的綜合素質和經營管理能力。
第十五條 支持大型制造業企業與中小微制造業企業建立以市場配置資源為基礎的、穩定的原材料供應、生產、銷售、服務外包、技術開發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的協作關系,帶動和促進中小微制造業企業發展。
第十六條 鼓勵制造業企業利用資金、品牌、技術、資源、市場等優勢,跨地區、跨行業開展合作,提高產業競爭力,延伸產業鏈。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產業技術創新體系,支持制造業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創建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等制造業創新平臺,開展重點領域關鍵共性技術攻關;支持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實驗室、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產業創新中心等重大創新平臺在本省落戶或者設立分中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創新成果產業化管理服務機制,支持中試基地建設,承接創新成果轉化落地。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優勢基礎產品高端化升級,戰略急需基礎產品產業化突破,建設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扶持基礎零部件、基礎元器件、基礎材料、基礎軟件、基礎工藝和產業技術基礎等領域的重點企業、重點項目、重點產品,推進產業基礎再造。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戰略急需基礎產品目錄和重大技術裝備產品目錄,對取得重大攻關突破并實現產業化的企業或者團隊給予獎勵、補助。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激勵機制和風險補償機制,支持制造業企業推廣應用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推動重大技術裝備首臺(套)、新材料首批次、軟件首版次等產品的示范應用。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制造業品牌建設,支持制造業企業培育品牌,加強本省知名品牌宣傳推廣。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質量監管體系,強化制造業企業質量主體責任,督促企業建立健全質量安全預警、產品全生命周期質量追溯、售后服務等制度。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支持企業技術改造的政策措施,支持制造業企業圍繞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采用新技術、新裝備、新材料對設備設施、工藝條件以及生產服務進行改造升級。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新一代移動通信網絡、物聯網、工業互聯網等新型網絡基礎設施和工業數據中心、智能計算中心等算力基礎設施建設,支撐制造業智能化升級。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智能制造推廣應用機制,開展智能制造試點示范培育創建工作,培育智能工廠、智能車間、示范應用場景和標桿企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制造業企業開展智能制造診斷咨詢。
第二十三條 鼓勵制造業企業運用新一代信息技術開展個性化定制、柔性生產、虛擬制造等生產活動;鼓勵制造業企業推動生產設備與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實施設計、生產、管理、服務等全流程數字化改造升級。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建設資源綜合利用產業集聚區,促進再生資源高值化循環利用,推進廢鋼、廢塑料、廢舊動力電池等再生資源利用的布局優化與規范化建設;鼓勵發展再制造產業,推廣應用再制造產品。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制造業企業應用綠色低碳技術,開展低碳、零碳、負碳等先進技術的研發攻關和產業化示范應用,實施節能降碳技術改造。
鼓勵創建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鼓勵工業類開發區創建綠色園區。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制造業新業態培育,促進制造業與現代服務業融合,支持面向制造業的研發設計、工業設計、信息數據、檢驗檢測認證、人力資源、運營管理、金融服務、電子商務、現代物流等生產性服務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省級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支持制造業集聚集約增效、核心競爭力提升、技術創新牽引、數字化智能化改造、綠色低碳轉型、企業增量提質等。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財力情況,對本行政區域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支持。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投資基金應當支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
鼓勵社會資本以多種模式設立或者參與設立產業發展、風險投資等基金,支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制造業高質量發展中重大項目協調推進機制,開展重點工程項目推進、向民營資本推介項目等活動,加強入企幫扶,及時協調解決重大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暢通常態化政企溝通聯系渠道,建立本級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負責人與制造業企業等市場主體定期面對面協商溝通機制,采取多種方式及時聽取制造業企業等市場主體的意見和訴求,并依法幫助其解決問題。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劃定工業用地控制線,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安排一定用地指標,有效保障制造業用地空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閑置用地盤活機制和低效用地退出機制,建立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出讓等多種供地方式。
第三十二條 對制造業企業依法取得的既有工業用地,改造開發后提高廠房容積率但不改變用途的,不再增繳土地價款;在現有廠區內改建、翻建廠房或者建設地下廠房的,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在現有廠區內擴建、新建廠房的,減半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金融機構、電力企業、運輸企業等提升服務質量和效率,降低制造業領域制度性交易成本、融資成本和工業用電、物流等要素成本。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項目獎勵、成果獎勵和特殊津貼相結合的優秀人才支持激勵體系,鼓勵制造業企業推行年薪制、項目工資、股權等分配方式。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會商機制,加強制造業人才需求預測,支持企業開展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推行現代學徒制和企業新型學徒制;鼓勵教師參加企業實踐鍛煉,校企互兼互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各類補貼資金,支持職業學校開展補貼性培訓,完善產教融合的人才培養模式,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校企合作等方式,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緊缺人才培養。
賦予符合條件的大型制造業企業高級職稱評審權。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制造業企業參與境內外經貿會展交流活動,對參加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參展的境內外經貿會展活動的制造業企業,給予參展費用一定比例的資助或者獎勵。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接京津冀協同發展、長三角一體化、粵港澳大灣區等國家重大區域發展戰略,綜合運用產業鏈招商、科技成果轉化招商、基金招商等招商方式,吸引省外企業、資本投資本省制造業。
制造業招商引資項目按照協議開工、建設以及竣工投產的,分別給予財政資金獎勵。
第三十八條 鼓勵制造業企業通過新三板掛牌、首發上市和發行公司債、企業債等方式融資。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針對制造業企業的金融產品,完善授信制度,提高制造業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占比,簡化貸款審批條件和程序,降低制造業企業融資門檻。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對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工作開展專項考核。
省人民政府對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成績突出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在制造業高質量發展促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考核評價。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造業高質量發展促進工作開展督導檢查;對重大工作目標任務未完成的,應當約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人。
第四十一條 制造業企業應當恪守誠信、履約踐諾,在申請財政資金支持、政策扶持等方面,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補貼、獎勵資金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收回資金、取消相關待遇,并實施信用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制造業高質量發展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