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秦皇島市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河北省秦皇島市人民政府
秦皇島市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秦皇島市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2016年6月15日市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2023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秦皇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降低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造成的污染,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等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過燃燒或爆炸,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用于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
第三條 在海港區、山海關區、北戴河區、撫寧區、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北戴河新區全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各縣參照本規定,嚴格制定煙花爆竹禁限放措施。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安部門提出許可申請,并由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燃放作業單位燃放。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省、市政府發布重污染天氣Ⅲ級及以上預警期間,全市區域內全面禁放煙花爆竹。
第四條 本規定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含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北戴河新區管委)組織實施。各相關職能部門分工負責,協調配合,做好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管理;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運輸、燃放管理;組織查處非法運輸、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以及非法攜帶、郵寄和夾帶煙花爆竹行為。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煙花爆竹承運企業、運輸車輛資質和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人員資格管理;組織查處煙花爆竹承運單位、運輸車輛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資質,以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人員未取得危險貨物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違法行為。
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分工,做好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鄉鎮街道、村(居)委會,以及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新聞媒體,開展煙花爆竹管理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 未經許可,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按職責權限及時調查處理或移交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