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機動車洗車場管理辦法
邯鄲市機動車洗車場管理辦法
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政府
邯鄲市機動車洗車場管理辦法
邯鄲市機動車洗車場管理辦法
(2016年10月10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57號公布,根據2023年8月4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87號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范機動車車輛清洗經營活動,保持機動車車輛車容整潔,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邯鄲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下列區域內機動車洗車場的設置、經營及監督管理活動,具體區域包括:
(一)中心城區及其他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
(二)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
(三)工業集中發展區、農村新型社區等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其范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公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洗車場,是指具備固定經營場地、配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洗車保潔設備及洗車用水、排水、污水處理等設施設備,從事機動車清洗保潔活動的場所。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機動車洗車行業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機動車洗車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市主城區建成區(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冀南新區托管區域除外)機動車洗車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叢臺區、邯山區、復興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主城區建成區之外機動車洗車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其他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授權的綜合執法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洗車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冀南新區管委會負責托管區域內機動車洗車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市場監管、行政審批、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洗車場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牽頭建立由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市場監管、行政審批、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組成的機動車洗車場管理部門聯席會議機制,通報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研究解決措施。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動車洗車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培育和扶持機動車洗車行業的發展。
鼓勵投資者建設科技創新型、節能環保型以及節水型洗車系統;提倡洗車場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連鎖化、品牌化發展。
第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機動車洗車場專項規劃,報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八條 鼓勵在城區主要入市口設置機動車洗車場,防止車輛帶泥進市行駛。
第九條 中心城區內新建公共服務設施、商業服務設施等項目,規劃設置地下或地面配套停車泊位總數在800個以上,新建、改(擴)建公共停車場停車泊位總數在800個以上的,應當在機動車停車場內設置機動車洗車場。
已建成的地下公共停車場,可以按照本辦法在原停車場內增設機動車洗車場。
第十條 新建、改(擴)建加油(氣)站、充電站、公交樞紐站和客運汽車站等基礎設施,在具備建設條件和不影響公共安全的條件下,應當統一規劃、建設機動車洗車場。
第十一條 經營公共客運、客運出租、貨物運輸、垃圾運輸、工程機械施工的單位,應當落實清洗保潔措施,保持車輛清潔;也可以設置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洗車場。
第十二條 建筑工地應當在出入口設置專用場地,配置施工車輛清洗保潔設備,落實清洗保潔措施,保持施工車輛清潔,防止車輛帶泥上路。
第十三條 機動車洗車場開辦者應當將給排水、污水處理系統和電力系統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設置機動車洗車場:
(一)城市主干道兩側控制區域范圍內;
(二)交通擁擠地段和車流量較大的交叉口;
(三)風景名勝和文物保護核心區范圍內;
(四)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街道游園、消防通道、高壓走廊、河道河堤及市政公用設施保護范圍內;
(五)其他依法禁止設置機動車洗車場的區域。
第十五條 開辦機動車洗車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場地、設施設備;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清洗服務從業人員;
(四)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作業操作規范;
(五)符合城市道路管理、給排水、節水、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等行業管理單位的要求。
第十六條 機動車洗車場應當符合以下設置標準:
(一)作業區應當劃分洗車區、擦車區與等候區,其中,洗車區應當設置在室內或者封閉場地內,采用防滲漏硬化地面,并設置截水溝、三級沉淀池及污泥暫儲設施;
(二)洗車場洗車區和擦車區總面積不低于40平方米;
(三)作業區地面、車輛進出口通道應當進行硬化,作業區墻體及清水池立面建造應當使用防滲漏材料;
(四)《機動車清洗站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條 機動車洗車場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30日前通過公示、電話等方式告知機動車洗車場管理機構及消費者。
第十八條 機動車洗車場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誠實守信經營;
(二)不得占用公路、城市道路、公共綠地或者其他公共場地從事機動車清洗活動;
(三)使用符合環保要求的洗滌劑等產品,確保循環水設施、污染治理設施、節水型清洗設備正常使用;
(四)標明機動車洗車場名稱并設置導向標識;
(五)做到優質服務,操作規范有序,保持環境衛生;
(六)機動車洗車場洗車廢水須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并排入污水管網;
(七)定期清疏、維護污水收集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確保排水通暢和水質達標。
第十九條 機動車洗車場經營者應當采取節水措施,加強水循環利用,優先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
禁止從公共綠地和消火栓等公共設施的供水管道取水或者非法使用地表水及地下水進行機動車清洗服務。
第二十條 機動車洗車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提倡優質優價。機動車洗車場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懸掛公示牌,公示服務項目、價格、標準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洗車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洗車場經營者年度服務質量信譽考核機制,定期向社會公示考核結果。考核內容包括場所設施、場所環境衛生和洗車服務質量等。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洗車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洗車場的巡查工作,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開辦條件的機動車洗車場應當建立該機動車洗車場的完整檔案,機動車洗車場經營者需提供下列資料復印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
(二)場地使用(含租用)證明材料;
(三)人員配備和設施配備清單;
(四)內部管理制度、作業操作規范和服務價格表;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操作規范;
(六)營業執照、排水許可證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洗車場申請辦理排水許可證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口)、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或者排水戶承諾排水隱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網混接錯接、雨水污水混排的書面承諾書;
(四)排水水質達標承諾書;
(五)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行政審批或負責排水許可的部門對以上資料實施形式審查,資料齊全的,在5個工作日內核發排水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洗車場管理機構將收集的機動車洗車場相關資料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行政審批、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核實并簽署意見。核實內容主要包括機動車洗車場選址、設置標準、用水節水、排水設施、用電系統等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開辦條件的,機動車洗車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通知其進行整改。
第二十五條 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一條設置的機動車洗車場,產權人或使用人擅自改變使用用途的,依據《邯鄲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禁止區域內設置機動車洗車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洗車場達不到本辦法第十六條(一)(二)(三)項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占用城市道路、消防通道、綠地等公共場所清洗車輛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邯鄲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同時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在城市道路上從事沖洗車輛經營性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邯鄲市市政設施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同時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機動車洗車場監管職責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第三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冀南新區管委會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