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擁軍優屬規定
太原市擁軍優屬規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會
太原市擁軍優屬規定
太原市擁軍優屬規定
(2002年8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的2015年11月6日太原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4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的2024年5月21日太原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太原市立法條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擁軍優屬工作,促進國防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和優撫對象,依照本規定享受優待。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優撫對象,是指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
本規定所稱家屬,是指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依靠軍人生活的18周歲以下的弟妹,以及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
第四條 市、縣(市、區)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協調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擁軍優屬工作。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應當按照本規定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對擁軍優屬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教育、人社、科技等部門,應當從師資、技術等方面幫助部隊培訓軍地兩用人才,支持部隊的科技進步和技術協作活動。
第七條 部隊在戰備、訓練和國防施工中需要征收土地或者臨時使用土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依法優先予以辦理。
部隊用國防經費建造戰備訓練等基礎設施,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稅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八條 部隊用水、電、氣、暖、糧油、副食品等,地方有關單位應當優先供應;按照規定由地方財政補貼的,應當及時補足。
第九條 軍用車輛通過公路、橋梁、隧道和在停車場停放時,一律免費;各停車場在有空位的情況下不得拒絕軍車停放。
通過駐軍的道路,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負責修建和養護,并確保暢通。
第十條 飛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應當對軍人實行優先售票,有條件的應當設立軍人售票窗口和軍人候車(機)室。
第十一條 部隊在執行軍事演習、野營拉練、搶險救災等重大任務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方便條件;車輛通過時,公安交通部門應當保證其優先通行。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部隊攤派各種費用,不得擅自要求部隊提供人力、物力;確需部隊支援和支持的,須經市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統一協調。
第十三條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持證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免費;持證游覽公園、動物園、旅游景點,參觀紀念館、博物館免購門票。
公共汽車、電車內,游覽、參觀場所和公共停車場的收費處,應當設置軍人或者軍車免費標志。
第十四條 現役軍人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報考市屬中等、高等學校,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優先享受學生貸款。
第十五條 在鄉老復員軍人、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在當地縣(市、區)衛生系統所屬醫院住院期間,藥品減免20%,手術費減免40%,床位費減免60%。
在鄉老復員軍人、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在當地衛生系統所屬醫院看病免收掛號費、診療費、注射費。
第十六條 義務兵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由其家屬戶籍所在地優待金發放單位給其家屬發放獎勵金。
第十七條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每年由入伍前戶籍所在地縣(市、區)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標準予以發放。
在校大學生服義務兵役期間,其家庭優待金由批準入伍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按當地城鎮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予以發放。
第十八條 義務兵和軍士入伍前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服現役期間應當保留。
第十九條 優撫對象所享受的撫恤、補助、優待金,應當按時足額發放,任何單位不得拖欠。
第二十條 現役軍人隨軍家屬、轉業軍人和隨遷家屬、軍隊離退休干部和隨遷家屬、復員退伍軍人的戶籍,符合規定的,公安部門應當及時辦理落戶手續。
第二十一條 分居兩地的現役軍人配偶按國家規定到部隊探親,其所在單位應當優先安排假期,按標準報銷所需路費;在規定的假期內,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二條 現役軍人配偶,隨軍前已就業的,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協助聯系用人單位,并辦理調動手續;隨軍前未就業的,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組織就業培訓,并優先推薦就業;隨軍后未安置就業和就業后下崗的,應當納入當地人民政府的再就業計劃,并優先介紹就業。
第二十三條 接收安置軍隊轉業軍官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參照轉業軍官原任職務和專業特長安排工作崗位。對在部隊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和長期在艱苦地區服役的轉業軍官,在安置中應當予以照顧。
隨同軍隊轉業軍官調動的配偶,應當與轉業軍官同時接收,同時安置。
第二十四條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都有安置退役軍人的義務,應當完成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下達的安置任務。
退役軍人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的,退役后允許復工、復職。
第二十五條 接收單位對因戰、因公傷殘的退役軍人,應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并保證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致殘人員同等的工資、福利和醫療待遇,無特殊理由不得辭退。
第二十六條 退役軍人的軍齡連同待分配時間一并計算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齡和養老保險投保年限,并在工資、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齡、同工種職工的待遇。
第二十七條 地方和軍隊發生矛盾和糾紛時,涉及到的地方單位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市、區)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縣(市、區)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協調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退役軍人安置任務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對該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