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業管理條例
太原市物業管理條例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會
太原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泄露業主信息或者由于管理不善導致業主信息泄露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六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將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全部服務項目委托給他人的;
(二)擅自改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用途或者利用其進行經營的;
(三)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拒絕移交相關資料資產的。
第六十二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損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和主體結構的,由房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違法搭建建(構)筑物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物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相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中有關專業用語的含義:
(一)專有部分:是指門戶以內的房間、廚房、衛生間、陽臺、天井、庭院以及室內墻面等部位;
(二)專有設備:是指門戶(戶表)以內,業主自用的門窗、衛生潔具和通向總管的供水、排水、燃氣管道、電線以及水、電、氣戶表設備等;
(三)共用部位:房屋承重結構、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陽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內天井、戶外墻壁、屋面、傳達室、治安監控室、消防監控室、消防設備用房等;
(四)共用設施設備:綠地、道路、化糞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中轉站、電梯、房屋的排水管道、信報箱、消防設施、公共照明設施、監控設施、避雷設施、公用天線、露天停車場、非機動車庫、公用設施設備用房等。
第六十六條 各開發區管轄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及其監督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業主通過選聘其他服務主體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業主、企事業單位通過自行管理等方式進行物業管理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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