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條例
大同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條例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會
大同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條例
大同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條例
(2023年12月26日大同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下空間規劃管理,促進地下空間資源合理利用,提升城市綜合承載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中心城區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地下空間的規劃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地下空間,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間,包括結建式地下空間和單建式地下空間。
結建式地下空間是指結合地表建筑一并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
單建式地下空間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城市道路、交通場站、公共綠地與公共廣場等公共用地下方的地下空間,視為單建式地下空間。
第四條 地下空間規劃應當堅持統籌安排、綜合建設、合理利用、地下與地表相協調的原則,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綜合效益相結合。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下空間規劃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地下空間規劃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空間的規劃、用地和不動產登記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人民防空、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行政、文物、行政審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空間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地下空間分為淺層、次淺層、次深層和深層,鼓勵利用地表以下三十米內的淺層和次淺層范圍。次深層、深層地下空間作為資源嚴格保護控制,在次深層、深層規劃建設的重大地下設施,應當組織專業論證。
在重要水源地、地下主要含水層、野生動植物棲息地、古樹名木分布區、地下文物埋藏區、古生物化石埋藏區、重要礦產資源規劃區、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等重要保護區域以及自然災害高風險區、地下采空區、地質災害高風險區、地下油氣儲存設施和運輸管道等安全管控區域,嚴格控制地下空間規劃建設。
第八條 地下空間實行分層利用。城市地下空間應當兼顧城市運行最優需要,優先布局交通運輸、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和防災減災設施;適度布局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商業服務和物流倉儲等設施;不得布局老年人社會福利、教育和勞動密集型工業等設施項目。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文物等部門,編制城市地下空間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地下空間專項規劃的修改按照制定程序執行。
第十條 城市地下空間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并與人民防空工程、市政設施、交通設施、海綿城市、地下管線、環境保護、綜合管廊、抗震防災、排水防澇、名城保護、文物保護、消防等方面的專項規劃相銜接。
編制其他涉及地下空間開發建設的專項規劃,應當與城市地下空間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地下空間專項規劃,應當堅持合理分層開發建設的原則,實行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橫向相關空間互相連通、地面建筑與地下工程協調配合。
城市地下空間專項規劃應當以地下空間資源評估為基礎,劃定地下空間禁建區、限建區和適建區。
城市地下空間專項規劃應當明確規劃期內地下空間開發戰略、規劃目標、總體規模、空間布局、分區管控、豎向分層劃分、不同層次的宜建項目、同一層次不同建設項目的優先順序、重點建設區域、地下地表空間一體化、保障措施等內容,體現人民防空、環境保護和安全保障措施相結合的要求。
第十二條 編制涉及城市地下空間的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城市地下空間專項規劃要求。
單元層面詳細規劃應當明確地下公共公用設施布局、綜合管線以及大型地下市政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區范圍等控制性要求。
實施層面詳細規劃應當明確重點區塊建設規模、開發邊界、使用性質、開發強度、豎向高程、公共通道、出入口位置、互聯互通等引導性要求。使用功能和出入口應當與地表建設相協調。
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應當在相應地下空間預留地下管線位置。
涉及大型市政基礎設施的,詳細規劃應當根據相關規劃、行業標準,明確安全保護區范圍和保護要求。
第十三條 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詳細規劃,落實單元層面和實施層面詳細規劃提出的大型地下市政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區管控要求,具體確定開發邊界、使用性質、開發強度、豎向高程、出入口位置、交通組織、互連互通、人民防空設施規模、分層平面圖、公共服務設施布局以及地下與地表建設之間的協調等內容。
第三章 規劃管理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進行地下建(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分層開發利用的,分層申請辦理地下空間規劃許可手續。結建式地下空間工程應當與地表建設工程一并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單建式地下空間工程應當申請辦理單獨的規劃許可,也可以與其地表工程同步辦理。
第十五條 對以劃撥或者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地下建設項目,市人民政府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或者提出規劃設計條件時,根據詳細規劃核定其用地性質、最大占地范圍、開發深度、建筑量控制要求、配套設施、與相鄰建筑連通要求等規劃內容。詳細規劃中未明確地下空間規劃要求的,應當根據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核定規劃內容。
結建式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的地下空間開發范圍,不超出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用地界線。
單建式地下空間建設項目應當明確出入口位置。分層開發利用的,還應當明確共用出入口、通風口和排水口等設施。
第十六條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載明地下空間使用功能、水平投影控制范圍、建設規模等內容。
地下空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載明地下建(構)筑物水平投影建設范圍、退線、豎向高程、建筑面積、使用功能、出入口位置、公共通道、連通通道等內容。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下空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地下空間建設,不得擅自變更工程規劃許可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向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的規劃條件或者選址意見書中對項目有連通要求的,其設計方案應當明確與相鄰建筑的連通方案。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劃要求預留連通接口或者未對連通通道進行銜接的,不得通過建設工程規劃竣工驗收。
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的規劃條件未明確連通要求的,建設單位可以與相鄰設施產權單位協商后,將連通方案納入地下空間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并依法報批。
第十九條 地下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工程建設安全和質量標準,滿足防汛、消防、抗震、防止地質災害、控制震動影響和噪聲污染等方面的需要以及設施運行、維護等方面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條 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單建式地下空間應當修建不低于地下總建筑面積百分之三十的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一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土地按照規劃要求可以進行地下、半地下空間復合利用和地面綜合防災避險設施建設,不得影響城市綠線的規劃管理和設施建設。利用城市綠地進行地下、半地下空間復合利用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第四章 登記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地下建(構)筑物的不動產登記,按照不動產登記的相關規定辦理。
單建式地下建(構)筑物可以單獨辦理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建(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結建式地下建(構)筑物應當與其地表部分一并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建(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
地下公共停車場、公共連通通道等設施,不得進行分割登記。
第二十三條 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以宗地為單位,按照規劃許可建成的地下建(構)筑物,其權屬范圍應當與供地范圍相一致。
第二十四條 地下空間分層開發利用的,應當共用出入口、通風口和排水口等設施。涉及使用他人取得的地表建設用地修建地下空間出入口的,應當依法協商解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劃要求預留橫向連通位置,或者未按照要求對橫向連通位置進行銜接的,由市人民政府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地下空間規劃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