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長城保護條例
大同市長城保護條例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會
大同市長城保護條例
大同市長城保護條例
(2022年6月30日大同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22年7月22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三章 研究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長城保護,規范長城利用,弘揚長城精神,傳承長城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長城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長城的保護、管理、研究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保護對象為經過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認定公布的、具備長城認定編碼的長城墻體、壕塹、界壕、單體建筑、關堡、相關設施等文物本體,長城文化景觀構成要素,以及其他與長城直接關聯的景觀風貌和生態環境。
本市行政區域內長城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圍執行。
第三條 長城保護應當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堅持科學規劃、原狀保護、規范利用、屬地管理的原則,保護長城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歷史風貌。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長城保護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長城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長城保護相關工作。
長城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長城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文化和旅游、教育、科技等部門應當加強長城保護宣傳工作。
鼓勵新聞媒體開展長城保護宣傳,普及長城保護知識,加強長城保護輿論監督。
鼓勵組織和個人開展長城保護有關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宣傳。鼓勵在公共場所開展長城公益宣傳活動。
第六條 鼓勵社會團體和志愿者依法開展長城公益活動,參與長城保護工作。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長城保護。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為社會團體或者志愿者提供便利和專業技能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長城的義務,有權對破壞長城及其環境風貌的行為依法予以勸阻和舉報。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公布長城保護舉報電話和設置舉報箱,受理破壞長城及其環境風貌行為的投訴、舉報。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在長城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土空間規劃,應當落實國家長城保護總體規劃規定的保護措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重要長城的保護詳細規劃,并依法報批。
第十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第十一條 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長城日常養護規則做好長城的日常養護,建立長城險情排查應急機制,及時做好搶險加固工作。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長城保護標志加強管理和維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劃、涂污、挪動、損毀長城保護標志。
第十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長城記錄檔案,并報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長城記錄檔案應當至少每年續補一次,對長城的巡查、維護、養護和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評估情況進行記錄。
第十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聘請長城保護員,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長城保護員應當履行長城保護職責,對長城進行日常巡查、看護并做好記錄,定期向文物主管部門報告長城及其整體環境風貌、保護標志和防護設施狀況,做好長城保護宣傳等工作。
第十五條 長城保護維修應當遵循不改變原狀以及最小干預原則,優先使用原材料和原工藝。合理運用現代技術,保證長城的結構安全,保護長城的歷史風貌。
對長城進行保護維修,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對長城進行勘察或者田野勘探應當運用考古學方法,不得對長城進行破壞性挖掘、勘探。
第十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長城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危害長城安全和破壞長城環境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拆遷。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八條 在長城及其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影視、廣告等拍攝活動的,活動方應當向長城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報告并備案。報告內容包括活動的實施方案、活動的人員數量、活動的管理措施以及對長城的保護措施等。
第十九條 禁止從事下列可能危及長城安全的活動:
(一)取土、取磚(石);
(二)種植、養殖、放牧;
(三)在長城保護范圍內探礦采礦、采石采砂;
(四)開溝、挖渠,修建墳墓;
(五)排放污水、傾倒固體廢棄物;
(六)刻劃、涂污或者擅自攀爬、踩踏;
(七)依托長城建造建(構)筑物;
(八)種植影響長城風貌的苗木和對長城本體造成擠壓或者破壞的植被;
(九)架設、安裝與長城保護無關的設施、設備;
(十)駕駛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長城;
(十一)展示可能損壞長城的器具;
(十二)有組織地在未辟為參觀游覽區的長城舉辦活動;
(十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研究利用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同科研單位、院校和各類組織的交流與合作,開展長城保護科學研究。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長城保護和開展文化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對長城附屬設施進行利用的,應當編制展示利用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建設長城國家文化公園,構建長城文化遺產保護廊道,深化文旅融合。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設立長城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和展覽館,挖掘和利用當地長城文化資源,宣傳展示長城文化、長城精神。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長城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