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長治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山西省長治市人大常委會
長治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長治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2023年10月31日長治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4年1月18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
長治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長治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已由長治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23年10月31日通過,并由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24年1月18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長治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2月1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長治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的決定
(2024年1月18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了長治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23年10月31日通過的《長治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決定予以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保障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城鄉人口變化相適應,構建優質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務體系,促進教育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配建和移交等,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小學校,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力量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
第三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應當貫徹教育優先發展理念,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科學規劃、統籌建設、依法管理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優先保障基本建設用地和建設資金,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本轄區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工作。
第五條 教育、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編制、用地供給、建設管理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行政審批、城市管理、公安、財政、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地震、人防、消防救援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本條例執行情況納入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內容。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實施情況納入政府履行教育職責評價體系,由教育督導機構進行專項督導并依法公布督導結果。
第八條 教育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等有關部門對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舉報違反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行為,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部門職責及時受理并依法組織查處。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并依據行政區劃、人口居住分布狀況、學齡人口變化趨勢、現有教育資源和中小學校、幼兒園服務半徑以及有關標準,確定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布局、用地范圍、用地面積等內容。
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涉及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的,應當征求教育、發展和改革等部門的意見。
中等職業學校的規劃,應當結合產教融合發展戰略,向產業園區或者產業園區臨近區域布局。
第十一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采取論證會或者聽證會、向社會公示等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將編制的依據、主要內容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第十二條 經批準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是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法定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城市拆遷、舊區改建時,應當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和現有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面積,做好新建、改建、擴建、增容工作。原有面積低于國家和省、市有關標準的,在拆遷改造時予以優先補足建設用地。
老舊小區拆遷改造、機關事業單位騰退的用地,應當統籌考慮預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
第十四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預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并核定其區位和界線。
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不得擅自變更,因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確需變更的,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相近區域規劃不少于原面積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
第十五條 城市居住區規劃預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的標準執行,并符合下列標準:
(一)每三千至五千人口,預留一所三至六個班規模的幼兒園建設用地,服務半徑在三百至五百米以內;
(二)每五千至一萬二千人口,預留一所六至十二個班規模的幼兒園建設用地,服務半徑在三百至五百米以內;
(三)每一萬五千至兩萬人口左右設置一所全日制小學,學校規模以每年級不超過六個班為宜;
(四)每兩萬至三萬人口左右設置一所全日制初中,學校規模以每年級不超過十個班為宜;
(五)每十萬人設置一所普通高中學校,學校規模以每年級八至十六個班為宜,最小不得低于每年級四個班,最大不得超過每年級十八個班;
(六)縣(區)應當設置至少一所公辦中等職業學校;
(七)二十萬人口以上的縣(區)應當設置一所達到標準的特殊教育學校。
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的學校服務半徑按照《中小學校設計規范》規定,參照學校規模、住宿條件及交通環境確定,原則上分別不超過五百米、一千米。
第十六條 新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生均用地面積按照不低于國家、省制定的標準執行,并進行彈性規劃設計以滿足人口動態變化需求。
第十七條 對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更用地性質或者改變用途;
(二)侵占界限范圍內的土地;
(三)建設與教育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四)進行與教育無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因合并、分立、置換、搬遷等需要對用地進行調整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同教育、發展和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方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十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教育資源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農村地區幼兒園、小學(含教學點)和初級中學布局。
農村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執行。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有計劃地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
教育部門應當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和入學需求,會同本級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提出中小學校、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辦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實行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項目聯審聯批制度,組織教育、發展和改革、行政審批等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簡化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的審批程序,明確審批條件、時限和責任,提高審批效率。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匯編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需要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服務性收費清單,并向社會公布。對國家和本省規定予以減免的收費項目,應當依法減免;對屬于本市開征的收費項目,應當予以免征。
第二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設計、建設標準和規范進行建筑設計,充分考慮教育教學需要以及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使用特點,達到建筑工程質量、消防、抗震、防雷、環保、節能、衛生、安全、無障礙等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毗鄰現有中小學校、幼兒園或者中小學校、幼兒園預留用地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間距、消防、安全和環保等要求,不得影響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實施,不得妨礙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通風、日照,不得破壞學校環境和危害師生身心健康。
第二十五條 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一定范圍內進行規劃建設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周邊一千米范圍內,不得新建殯儀館、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焦化、化工等建設項目;
(二)周邊五百米范圍內,不得新建看守所、強制戒毒所、監獄等羈押場所;
(三)周邊三百米范圍內,不得新建車站、集貿市場等嘈雜場所;
(四)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電子游戲室、桌球室、歌舞廳等經營性場所實際營業區域出入口距中小學校、幼兒園出入口交通行走距離不少于二百米;
(五)新建高壓電線、油氣長輸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學校、幼兒園;
(六)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與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間隔距離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七)學校主要教學用房設置窗戶的外墻與鐵路路軌的距離應當大于三百米,與高速路、地上軌道交通線或城市主干道的距離應當大于八十米;
(八)不得進行其他可能影響中小學校、幼兒園教學秩序和安全的規劃建設活動。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應當有良好的交通條件,保障學生、幼兒安全通行,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主校門應當避開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
(二)校園門口應當設置隔離欄、隔離墩或者升降柱等防沖撞設施;
(三)規劃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結合設計方案預留家長接送區和臨時停車區;
(四)校園門口兩側五十至二百米道路上應當設置限速和警示標志,門前道路應當設置人行橫道;
(五)校園校門與道路紅線之間應當設置不小于二百平方米的交通集散場地;
(六)中小學校、幼兒園門前和周邊道路具備建設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人行天橋或者地下通道。
需要臨時開挖或者截斷學校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于開工十日前書面告知學校,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通行措施,不得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個人捐資興建中小學校、幼兒園,并及時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優惠政策。
捐資興建的學校確需拆除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征求捐資人的意見,并保留捐資人的捐贈名譽。
第二十八條 采取劃撥方式供地設立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終止辦學(園)的,經教育部門確認不再用于教育時,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 教育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結合當地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教育改革發展需要,每五年對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
第三章 配建和移交
第三十條 住宅建設項目配建幼兒園所需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中非營利性教育設施用地有關規定,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以劃撥方式供地;住宅建設項目配建營利性幼兒園所需用地,以出讓方式供地。
在保障適齡兒童幼兒園學位供給基礎上,可以適當增加用地面積建設幼兒園托班,用于招收2至3歲的幼兒。
第三十一條 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區幼兒園的性質、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時序、移交方式、移交期限、違約責任等主要事項應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公告和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和合同的組成部分予以明確。
第三十二條 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區幼兒園應當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時辦理規劃、土地、建設等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住宅建設項目,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區幼兒園應當與首期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條 住宅項目達到配建規模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和房屋銷售現場,公示配建幼兒園的辦園性質、規模和標準、開工和竣工日期等信息,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
第三十四條 對配建幼兒園不符合規劃條件、設計方案、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或未與首期建設項目同步建設的,相關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住宅建設項目配建幼兒園未經竣工驗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條 以劃撥方式供地的,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區幼兒園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幼兒園校舍、場地和相關資料全部無償移交縣(區)教育部門,并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
以出讓方式供地的,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區幼兒園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將其建設的幼兒園移交縣(區)教育部門。
教育部門應當及時接收配建的居民住宅小區幼兒園。
建設單位未將配建的幼兒園校舍、場地和相關資料在規定期限內移交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作出限期移交決定。
第三十六條 鼓勵住宅建設項目依法配建中小學校。住宅建設項目不具備配建中小學校條件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教育資源。
第三十七條 住宅建設項目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移交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維護,并承擔相應費用;移交后由教育部門或者其指定的接收單位負責管理維護,并承擔相應費用。
第三十八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配建移交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兩年內制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