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漳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
長治市漳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
山西省長治市人大常委會
長治市漳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
長治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長治市漳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已由長治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2022年9月1日通過,并由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于2022年12月9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長治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2月18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
《長治市漳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的決定
(2022年12月9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了長治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2022年9月1日通過的《長治市漳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決定予以批準。
長治市漳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
(2022年9月1日
長治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22年12月9日
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流域協同與規劃
第三章 生態修復與保護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漳河流域生態環境,規范流域治理、保護、開發、利用等活動,保障流域用水安全和生態健康,促進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漳河流域的流域規劃、生態修復與保護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漳河流域是指位于本市境內的濁漳河、清漳河干流及其支流匯水面積內的水域和陸域。
第三條 漳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區域協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漳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目標和年度計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指導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落實本轄區內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水資源管理和河湖生態修復與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水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區)規劃和自然資源(林草)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應急管理、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能源、財政、行政審批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同配合,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流域生態環境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流域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
對在漳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漳河流域實行河(湖)長制,依法開展河(湖)修復與保護工作。
各級河(湖)長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河湖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等工作。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漳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專項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相關科學知識和法律法規。
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保志愿者開展多種形式的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宣傳活動,參與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的監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的公益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 第二章 流域協同與規劃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與上游同級人民政府協商,建立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協同共治機制,通過建立聯席會議、簽訂協議等方式,推動流域生態環境的系統保護和綜合治理,協調解決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與上游同級人民政府在政府規章制定、規劃編制、監督執法等方面,建立協作機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上游同級人民政府協商建立監測信息共享、生態環境風險報告與預警、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聯動工作機制。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協同上游同級人民政府,建立漳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責任共擔、流域環境共治、生態效益共享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的山西省漳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相關規劃,編制本市的漳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規劃,并向社會公開。
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市漳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規劃,編制本行政區漳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開。
漳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規劃、生態修復與保護實施方案應當包括水污染防治、飲用水源保護、地下水保護、生態流量保障、河湖空間管控、濕地修復與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等內容。
第十四條 漳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要求,統籌考慮流域水資源和水環境承載能力,與水資源綜合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水土保持規劃等相協調。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劃和自然資源(林草)主管部門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對所轄漳河流域國土空間實施分區、分類用途管制。
漳河流域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規劃許可。對不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的,不得辦理規劃許可。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資源和水環境承載能力,按照水生態環境功能區劃和重要水體保護區范圍限制性規定,組織編制漳河流域產業發展規劃。
★ 第三章 生態修復與保護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原則,推進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修復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提高流域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維護流域生態系統健康。
第十八條 長子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提出濁漳南源源頭保護區劃定方案,沁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提出濁漳西源源頭保護區劃定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長子縣、沁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濁漳南源源頭、濁漳西源源頭的自然修復和保護,依法禁止妨礙生態修復保護的開發建設等行為。
第十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在水源地和備用水源區域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明顯的警示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志和隔離設施。
縣(區)水行政、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建設。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實現縣級行政區節水型社會建設全覆蓋。
水資源利用應當優先使用地表水,合理調配外調水,鼓勵開發利用礦坑水、再生水和雨洪水等非常規水資源,涵養和保護地下水。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規范入河排污口設置管理,明確入河排污口設置、檢查、監測、關閉等管理要求。
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環境功能區劃和水環境承載能力,依法劃定河流禁止設置排污口的重點保護河段。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生態環境、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入河排污口,并安裝標志牌。排污口設置后未經批準不得變動。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工業類開發區或者工業集聚區的主管部門應當規劃建設開發區或者集聚區污水收集管網和集中處理設施,實現污水集中處理和達標排放。
已設立但未實現污水集中處理的開發區或者集聚區,應當制定改造規劃,逐步配套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新建工業類開發區或者工業集聚區應當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工業類開發區或者工業集聚區應當建立污水分級分類處理利用的水污染治理體系,建立企業、園區、河流三級水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建立污水排放分級監測監管和預警體系。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規范煤炭采選、煤層氣開發、煤化工等重點行業用水、排水的管理。
鼓勵煤炭采選企業將礦井水處理達標后優先回用于工業、農業和生態環境用水。
煤層氣開發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建設分散或者集中式排采水處理設施,處理達標后出水優先就近回用于工業、農業、生態環境用水,不能回用的應當實現達標排放。
煤化工企業應當開展水鹽平衡測試、用水分質計量,實施排水分類處理措施,提高用水效率,實現達標排放。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規范煤礦、鐵礦等礦山的閉礦管理,對閉礦老窯水的處理及水質進行監管。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規劃和流域城鎮發展實際,建設城鎮污水收集和處理設施,滿足城鎮生活污水收集和處理需要。
第二十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規劃,制定漳河流域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專項規劃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方案,專項規劃和建設方案應當與河流水環境功能要求相適應,與農灌用水、鄉村生態環境用水和農村改廁相銜接,與農業面源污染控制相結合。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水利等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劃定畜禽、魚類等養殖禁養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和利用。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積極推廣節水灌溉、測土配方施肥等技術以及低毒低殘留農藥,倡導使用生物農藥,組織開展病蟲害綠色防控,實施農藥、化肥減量增效工作。
禁止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農田。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漳河干流生態流量制定保障方案并組織實施,保障河湖生態健康。
市、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維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地下水的合理水位。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規劃和自然資源(林草)、水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地下水水質監測,在固體廢物貯存、垃圾處理、化工生產、農業面源污染嚴重等地下水污染突出的區域,組織開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林草)、能源等部門加強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在地表水源工程覆蓋的地下水超采區采取水源置換、關井壓采等措施,實現地下水采補平衡。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轄區內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界工作,規劃和自然資源(林草)主管部門按照劃界成果完成確權。
第三十二條 漳河流域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內的水域和土地利用,應當符合行洪、輸水、灘涂開發的要求,并采取以下保護措施:
(一)建設項目、農用地等占用河湖管理范圍內的河道、灘涂的,應當限期退出;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三)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等固體廢棄物;
(四)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植物;
(五)在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規劃和自然資源(林草)、水行政等主管部門,在漳河干流、主要支流及重點湖庫周邊劃定緩沖帶,在不影響行洪和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濕地、水源涵養林、沿河植被緩沖帶和隔離帶等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工程,構建沿河生態系統。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巖溶泉域管理與保護,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加強對存在滲漏的河段和水庫入口斷面的水質監測,禁止不達標的水體入河入庫。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采取封育保護、植樹種草等措施,擴大林草覆蓋面積,涵養水源,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建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劃和自然資源(林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流域內生態植被恢復,在造林綠化工程區和封山育林區,采取封山禁牧和護林防火措施,保護幼林繁育成長和生態植被安全。
禁止隨意變更水源涵養林地和天然草甸用途。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流域內野生動植物資源狀況,健全生物多樣性保護監督管理制度,定期組織開展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與監測,建立野生動植物資源數據庫,對種群瀕危的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環境,采取人工馴養繁殖(植)或者封育等措施進行恢復。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恢復流域自然濕地面積,在強化原有防洪體系,確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增加河道及兩側調蓄水功能,科學利用洪水資源。利用有條件的河道兩側低洼地帶,恢復具有調蓄功能的湖泊、濕地、緩洪洼淀等蓄水水域。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紅線制度,依法控制煤炭、煤層氣等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布局和開發規模,在煤礦采空區、矸石山區、煤層氣集中開采區等區域,劃定重點生態修復治理區,實施區域性生態修復。
開采礦產資源或者建設地下工程,造成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補救措施。
第四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補償機制,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態補償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一指導、統籌協調漳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建立生態修復與保護聯席會議制度,按照漳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目標,對縣(區)人民政府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縣(區)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第四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漳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巡查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流域內生態修復與保護巡查;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流域內生態修復與保護巡查工作。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流域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健全流域生態環境調查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預警機制,實行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數據信息共享,保障流域生態環境監測和調查評價所需經費。
第四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漳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的實際,組織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規劃和自然資源(林草)、交通運輸、公安、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聯合執法,對影響和破壞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目標完成情況。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河湖保護范圍內建設攔河、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對違法建筑物、構筑物依法處理,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漳河流域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相關損失和費用。
第五十條 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在流域生態修復和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