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全域旅游促進條例
晉城市全域旅游促進條例
山西省晉城市人大常委會
晉城市全域旅游促進條例
晉城市全域旅游促進條例
(2023年12月25日晉城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 劃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域旅游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山西省旅游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全域旅游的規劃、產業發展、服務保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發展全域旅游應當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全域統籌、產業融合、共建共享、創新示范的原則,發揮資源優勢,突出地方特色,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域旅游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全域旅游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綜合協調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解決全域旅游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全域旅游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全域旅游的統籌協調、行業指導、公共服務、產業發展、市場管理、旅游安全和形象推廣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域旅游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周邊區域的溝通協作,統籌跨區域旅游資源開發,建立健全區域旅游合作和數據共享機制,推進跨區域旅游宣傳推廣、產品開發、市場共建、品牌共育等合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跨縣域旅游協作,加快太行一號文旅康養和鄉村振興融合發展示范帶建設,促進區域旅游一體化發展。
鼓勵和支持旅游經營者依托本市旅游資源,設計開發區域內和跨區域的旅游線路、產品。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圍繞太行山水、晉城古堡、炎帝文化等特色旅游資源,確定本市旅游品牌形象,建立跨部門、跨行業的旅游品牌形象推廣機制。
本市舉辦的重大外事、經貿、文化、科技、體育等活動,應當使用本市旅游品牌形象。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宣傳資源,加強與旅游網站、自媒體等各類新媒體的合作,開展全方位、多平臺的旅游宣傳營銷。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綜合利用法定節假日、地方性節假日,統籌制定旅游惠民鼓勵措施,組織開展主題旅游推廣活動,提升本地旅游吸引力。
第二章 規 劃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全域旅游發展規劃,并向社會公布。
全域旅游發展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交通運輸規劃以及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相關規劃時,應當征求同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意見,為全域旅游預留發展空間。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旅游重點建設項目目錄,推動旅游重點項目建設,落實全域旅游發展規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級政府編制的全域旅游發展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利用自然資源、人文資源進行旅游開發,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保護傳承其特有的文化風俗和歷史風貌,建設規模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旅游建設項目和旅游設施,應當符合全域旅游發展規劃,并遵守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規定。
行政審批部門在審批或者核準旅游建設項目時,應當征求同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利用生態資源、醫藥資源,開發醫療、養老、養生等特色生態康養旅游項目,推動農林文旅康產業融合發展。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豐富旅游產品業態,提升旅游服務品質,推進A級景區和旅游度假區提檔升級。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公園、廣場等場所的旅游服務功能,完善城市綠道、騎行專線、健身步道等休閑設施,支持特色街區、主題商圈、文旅綜合體等建設,打造共建共享的公共休閑空間。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全域旅游與鄉村振興融合發展,結合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和傳統村落集中連片保護利用示范工作,加強鄉村旅游重點村鎮建設。
鼓勵、引導和支持發展觀光農業、休閑農業、創意農業、家庭農場等鄉村旅游業態,開發鄉村旅游精品線路。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景區、旅游度假區、公共場館、傳統商圈等開展夜間旅游,利用夜間景觀、商業綜合體、劇院劇場、特色餐飲等優勢要素,豐富夜間旅游業態和產品供給,培育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依法利用館藏文物、古堡古村、石窟寺等文物資源開發文物旅游產品,創建文物保護利用示范區。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景區、度假區、休閑街區、文化產業園區等融合發展,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非遺旅游業態和旅游商品。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紅色旅游,重點建設紅色旅游經典景區,推廣紅色旅游精品線路,培育紅色旅游品牌。
鼓勵和支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學校以及培訓機構利用紅色旅游資源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活動。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冶鑄、采掘等工業遺產資源的普查、認定、保護,鼓勵和支持利用工業遺產發展工業旅游。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開放生產車間、設立用戶體驗中心等形式,開發工業旅游項目。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利用水域資源、山地資源、地熱資源、中醫藥資源等,開發科普研學、低空飛行、溫泉療養、冰雪娛樂、徒步穿越等旅游產品。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依托全國康養產業大會永久會址、海峽兩岸神農炎帝文化等資源優勢,舉辦博覽交易、體育賽事、科技交流、文化節慶等活動,促進會展旅游發展。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依托地方文化元素,挖掘具有地方特色的優秀民間故事,開發文化旅游演藝產品。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開發旅游商品和文創產品,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
鼓勵和支持利用琺華器、鐵器、潞綢等傳統文化資源,開發文化創意產品,提升旅游商品的品牌效應和文化內涵。
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依法申請專利、注冊商標,規范使用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集體商標。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挖掘傳統餐飲文化,傳承和弘揚餐飲老字號,創新開發特色美食。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投資旅游住宿業,引導創建會議型酒店、度假型酒店、主題文化型酒店和生態型酒店等,完善旅游接待功能,滿足市場多樣化需求。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城鄉居民從事民宿經營,提升民宿創意設計和服務水平,打造特色旅游民宿品牌。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加大對發展全域旅游的資金投入。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投資旅游業。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保險機構開發旅游金融產品、旅游保險產品,支持符合條件的文旅企業上市融資。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通信、供水、供電、文化、體育和醫療衛生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增強旅游服務功能。
旅游景區、交通樞紐站點、商業中心等游客集中的場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標準,配建母嬰設施、無障礙設施等公共服務設施,并維護其正常使用。
鼓勵和支持對旅游廁所及其設施進行改造升級。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在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統籌安排全域旅游發展用地,優先保障全域旅游重點項目用地。
鼓勵依法利用閑置宅基地、閑置農房或者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發展經營旅游項目。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旅游交通設施建設,加強交通干線與主要旅游景區銜接,完善公路、鐵路沿線服務區和交通樞紐等旅游服務設施功能。
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優化旅游交通管理,保障旅游車輛便捷通行。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推進公共交通旅游專線建設和運營,加強公共交通與旅游目的地的銜接。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游停車設施建設,配套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會同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制定旅游旺季車輛停放措施,在火車站、客運站等交通樞紐站點和景區景點設置團隊旅游車輛上下客站點或者臨時停車點。
鼓勵和支持旅游景區等旅游車流密集地周邊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停車場對外開放。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在通往景區景點的道路設置旅游指示標識,并根據需要及時更新、增補。
設置旅游指示標識應當位置科學、布局合理、指向清晰,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智慧旅游平臺建設,提高全域旅游的公共服務、系統營銷、監管監測的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鼓勵旅游經營者建立和利用電子商務平臺,實現宣傳、查詢、預訂、支付、評價等在線服務功能。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展文旅康養職業教育,開展旅游從業人員職業培訓,引進和培育適應全域旅游發展要求的旅游策劃、管理、營銷等專業人才。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域旅游專家庫和全域旅游專業人才庫,為全域旅游發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游公路、旅游村鎮、旅游景區周邊環境美化、污水垃圾處理、服務管理等工作,全面優化旅游環境。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游綜合監管機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旅游市場秩序、安全和旅游服務質量進行聯合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全域旅游發展納入目標考核體系,實行目標考核管理。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部門完善旅游統計指標和調查方法,開展全域旅游運行監測,及時向社會發布相關旅游統計信息。
旅游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報送統計數據和信息。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旅游市場誠信體系,依法將旅游經營者資質、經營服務質量、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相關信用信息等納入旅游市場誠信體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