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桑干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
朔州市桑干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
山西省朔州市人大常委會
朔州市桑干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7號
《朔州市桑干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已于2022年12月29日經朔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并于2023年4月1日經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4月7日
朔州市桑干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條例
(2022年12月29日朔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23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流域規劃與協同
第三章 流域生態修復
第四章 流域生態保護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桑干河流域生態的修復與保護,保障流域生態安全,推動流域生態文明建設和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桑干河流域的生態修復與保護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桑干河流域,是指桑干河干流、支流和水庫形成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朔城區、平魯區、懷仁市、山陰縣、應縣、右玉縣的相關行政區域。
第三條 桑干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堅持科學規劃、保護優先、流域統籌、綜合治理、合理利用和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桑干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桑干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目標和年度計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研究解決桑干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內桑干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桑干河流域水資源以及相關生態修復與保護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桑干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等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桑干河流域礦山生態修復與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桑干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桑干河流域實行河長制,依法開展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桑干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桑干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多元化投融資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項目。
第八條 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生態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桑干河流域生態環境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桑干河流域生態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予以答復。舉報事項屬于其他部門職責的,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并告知舉報人。
第十條 對在桑干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桑干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相關科學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保志愿者開展桑干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宣傳活動。
第二章 流域規劃與協同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桑干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區域水資源保護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防洪規劃、地下水保護利用規劃、水土保持規劃、濕地保護規劃、岸線利用管理規劃、采砂管理規劃等專項規劃應當與桑干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規劃相互銜接。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水利、能源、畜牧業、農業等有關專項規劃時,凡涉及桑干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的,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本行政區域內桑干河流域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的規定和要求,負責實施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措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國土空間規劃,對本行政區域內桑干河流域國土空間實施分區、分類用途管制。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與桑干河流域上下游同級人民政府共同建立桑干河上下游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協同共治機制,協商解決桑干河流域水資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橫向生態保護補 償、聯合執法等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桑干河流域上下游同級人民政府共同建立桑干河流域生態環境、資源、水文以及災害預防等監測網絡體系和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完善生態環境風險報告和預警機制,建立突發環境事件和重大自然災害應急聯動工作機制。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桑干河流域上下游同級人民政府共同建立河道清理聯動機制,協商確定聯動清理時間、范圍、標準等事項,依法實行桑干河河道管理范圍內耕地有序退出和處置桑干河流域河道岸線空間范圍內違法違規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八條 根據國家、省關于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與桑干河流域上下游同級人民政府采取簽訂協議等方式,建立桑干河流域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實現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責任共擔、效益共享、合作共治。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桑干河流域上下游同級人民政府共同建立行政執法協作機制,統一處罰標準及裁量基準,依法開展對桑干河流域自然資源破壞、生態環境污染、生態系統損害等方面的聯合執法活動。
第二十條 桑干河流域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規定,建立跨區域信息共享機制、突發環境事件和重大自然災害聯動預警和應急機制等協作機制。
第三章 流域生態修復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實施生態修復與保護工程,開展山水林田湖草沙綜合治理,統籌推進桑干河流域生態環境修復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流域水土保持工程建設,開展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限制陡坡墾殖和超載過牧,保護、擴大桑干河流域林草植被,涵養水源。
鼓勵在桑干河流域建設并推廣水土流失綜合治理示范區。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桑干河流域河道綜合治理與生態修復工程,按照規劃治導線采取河槽疏浚、河道清障、生態護岸、河道水質凈化、生態淺灘凈化等措施,提高流域內山洪災害防治能力。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河道蓄水、生態補水、植被恢復等措施,加強桑干河流域濕地修復,恢復濕地面積,提高濕地生態系統質量。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桑干河流域水生生物監測,定期對流域內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進行生物多樣性調查與評價,對流域內種群瀕危水生生物的棲息地、生長環境進行修復,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保護流域內水生生物多樣性。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桑干河流域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等生態環境敏感區保護。
桑干河流域內建設項目選址應當避讓生態環境敏感區,無法避讓的,應當采取保護措施,提高防治標準,防止造成生態破壞。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桑干河流域內礦山生態環境修復工作的領導,明確劃定重點生態修復治理區,分步實施區域性生態修復,統籌協調并組織實施對礦山生態環境修復工作的監督檢查。
礦山企業應當根據桑干河流域生態修復和保護規劃制定修復礦山生態環境實施方案,采取地表沉陷治理、水資源保護、土地復墾、礦區造林綠化、植被恢復、煤矸石治理等措施,修復礦山生態環境。
鼓勵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鼓勵礦山生態修復與保護歷史文化以及發展科普教育、旅游觀光等相結合。
第四章 流域生態保護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并實施流域生態保護責任制,保護流域生態環境,提高流域生態承載能力。
第二十九條 桑干河流域水資源配置應當統籌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和有關地區之間的需求,結合當地水資源實際情況,優先開發和利用地表水,合理利用外調水,充分利用非常規水,有效涵養和保護地下水,實現多源互補,恢復流域生態功能。
第三十條 桑干河流域水量調度應當遵循總量控制、斷面流量控制、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月旬水量調度方案和實時調度指令相結合的調度方式。
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水量配置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執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水量配置方案,確保斷面流量符合控制指標。
第三十一條 桑干河流域水資源利用,應當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并統籌農業、工業用水等需要,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嚴格控制用水增量,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工業生產用水、河道生態補水、園林綠化景觀、環境衛生、建筑施工用水等,應當優先使用非常規水。
第三十二條 桑干河流域范圍內煤炭、火電、冶金、化工、焦化等建設項目及工業集聚區的布局,應當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的原則,與當地水資源條件相適應,并進行水資源論證和區域評估。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控制開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水管理,維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護地下水水質。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能源等部門加強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在地表水源工程覆蓋的地下水超采區采取水源置換、關井壓采等措施。
第三十四條 桑干河流域范圍內地下水開采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劃定的禁采區和限采區實行水量、水位雙控制管理。
地下水禁采區不得開鑿新井,已建成的水井應當限期封閉;地下水限采區應當逐年削減地下水取水量,已建成的水井應當逐步封閉。
在地下水禁采區和限采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建設替代水源。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劃定桑干河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
禁止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禁止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和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
第三十六條 桑干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傾倒垃圾、渣土,棄置、堆放妨礙行洪物體;
(三)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稈植物;
(四)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五)設置攔河漁具;
(六)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七)圍墾河道;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桑干河流域重要考核斷面的水質和水量監測,制定并組織實施生態水量保障方案。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考核斷面所涉及的有關縣(市、區)開展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達標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考核要求和標準采取河道清淤、截污納管、提升污水處理能力、入河排污口達標整治、生態補水等措施,改善水生態環境。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等,明確規定入河排污口的設置、檢查、監測、關閉等要求,劃定河流禁止設置排污口的重點保護河段,并負責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工礦企業、園區、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的設置。可能影響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勢穩定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應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生態環境保護需要和城鎮發展實際,規劃建設城鎮污水收集管網和處理設施,處理設施的建設規模、工藝、保(提)溫、排放標準應當與水功能要求相適應。
桑干河流域萬人以上的建制鎮應當建設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實現達標排放或者回收利用;不足萬人的建制鎮應當建立管網收集、定點儲存設施,集中轉運至污水處理設施處理。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雨污合流制排水管網分流改造、污水管網混錯接改造、管網更新、破損修復改造等工程,實施清污分流,提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鄉村振興的實際,因地制宜推進農村污水配套管網、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實施農村廁所改造和污水治理。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推廣節水灌溉、測土配方施肥等技術以及低毒低殘留農藥,倡導使用生物農藥,組織開展病蟲害綠色防控,實施農藥、化肥減量增效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加強對農田灌溉退水管理,禁止農田灌溉直接退水入河。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畜禽禁養區,并向社會公布。
禁養區內不得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不得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畜禽散養密集區,應當采取分戶收集、集中處理的污染防治措施。
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垃圾填埋場、加油站、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等地下水重點污染源以及周邊地下水環境風險隱患開展調查評估,并采取風險防范和整治措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桑干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目標,對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第四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流域生態環境監測體系,保障流域生態環境監測和調查評價所需經費,健全流域生態環境調查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預警機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布局,建立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監測體系和信息共享平臺,實施數據信息共享,依法統一發布信息,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桑干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巡查制度。建立由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規劃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公安、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組成的聯合執法檢查機制,對影響和破壞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流域內生態修復與保護巡查;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流域內生態修復與保護巡查工作。
第四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桑干河流域生態修復與保護工作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二)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和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五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桑干河流域修復與保護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