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中市電梯安全條例
晉中市電梯安全條例
山西省晉中市人大常委會
晉中市電梯安全條例
晉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五屆】13號
《晉中市電梯安全條例》已于2023年10月18日經晉中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并于2023年11月30日經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晉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4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
《晉中市電梯安全條例》的決定
(2023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了晉中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23年10月18日通過的《晉中市電梯安全條例》,決定予以批準。
晉中市電梯安全條例
(2017年8月30日晉中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批準 2023年10月18日晉中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2023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選型配置和生產
第三章 使 用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五章 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應急救援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工作,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選型配置、生產(包括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及其監督管理、應急救援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的電梯,包括載人電梯、載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
非公共場所且僅供單一家庭安裝使用的電梯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將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應急救援等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和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督促電梯使用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工程質量和電梯配置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公安、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配合做好電梯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財政、教育、商務、文化和旅游、交通運輸、城市管理、行政審批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參與相關標準的制定,提供電梯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咨詢等服務,促進行業有序競爭。
第六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商場、酒店、體育場館、展覽館、影劇院、旅游景點等公眾聚集場所電梯和住宅電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鼓勵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對電梯運行情況進行實時監控、遠程監測和安全管理追溯。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電梯制造、安裝、使用、維護保養等信息。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
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引導社會公眾安全文明乘用電梯。
學校、幼兒園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二章 選型配置和生產
第九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保證其制造的電梯符合安全技術規范以及相關標準,并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質量及其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并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禁止分包、轉包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禁止以任何形式轉由非本單位人員從事相應活動。
禁止借用他人資質(資格)證書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活動。
第十一條 電梯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
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質量和電梯依附設施設置應當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范以及相關標準,相關設施滿足救援、消防、醫療救護、無障礙通行等需要。
公眾聚集場所電梯和新建住宅電梯應當使用雙回路供電系統或者配置備用電源。
第十二條 新安裝的載人電梯,建設單位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網絡遠程傳輸、自動報警、實時通話等功能的電梯運行監測裝置,并將相關數據接入電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務平臺。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對已投入使用的載人電梯安裝運行監測裝置,并將相關數據接入電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務平臺。
公眾聚集場所電梯和住宅電梯的使用單位應當同時安裝視頻監控設施;未安裝的,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后一年內完成安裝并投入使用。視頻監控數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三條 新安裝的電梯,建設單位應當實現電梯轎廂、井道移動通信信號的全覆蓋。
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進已投入使用的電梯轎廂、井道移動通信信號的全覆蓋。
第十四條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電梯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進行監督檢驗。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竣工后,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監督檢驗合格后三十日內,將制造資料、安裝資料、制造單位校驗調試報告、監督檢驗報告等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單位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電梯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或者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電梯。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為業主多途徑籌集資金提供支持。
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協同推進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符合建筑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技術規范以及相關規定。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為電梯安全使用的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未移交所有權人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為使用單位;
(三)單一產權且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四)共有產權共有人未委托的,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為使用單位;
(五)出租房屋內安裝的電梯或者出租電梯的,出租人為使用單位,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或者約定。
根據前款規定無法確定使用單位的,由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確定使用單位。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義務:
(一)依法辦理電梯使用登記,在電梯顯著位置明示并及時更新特種設備使用標志、警示標志和應急救援電話等;
(二)按照規定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并制定安全管理人員守則;
(三)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安全管理制度;
(四)保持電梯機房、井道、底坑干燥,無滲漏水,滿足電梯安全運行的通風、溫度、濕度、照度等環境要求;
(五)委托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監督并配合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維護保養工作,并對電梯維護保養記錄簽字確認;
(六)向各通信運營企業申請轎廂、井道移動通信信號的全覆蓋,無償為電梯移動通信網絡建設和檢修提供便利條件;
(七)保證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應答,應急照明、通信信號和視頻監控等正常使用,安裝阻止電動自行車進入電梯的裝置;
(八)裝修電梯轎廂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范以及相關標準;
(九)實行電梯運行值班制度,確保電梯運行期間值班人員在崗、救援服務聯系正常、應急救援通道安全暢通;
(十)制定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十一)發現電梯困人或者接到緊急呼救時,立即通知維護保養單位,并做好被困人員的安撫工作,配合做好救援工作; (十二)電梯出現故障或者事故隱患時,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電梯出入口設置顯著的停用標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時通知維護保養單位;
(十三)公眾聚集場所電梯每日使用前進行試運行和安全檢查,在人流高峰時段,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安排專人值守;
(十四)勸阻、制止損壞電梯的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十五)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變更的,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新的電梯使用單位移交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尚未確定新的使用單位的,由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為保管。
第十九條 電梯擬停用時間超過一年的,使用單位應當自停用之日起設置停用標志,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并在三十日內書面告知登記機關。
重新啟用前,使用單位應當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全面檢查和維護保養,并到登記機關辦理啟用手續;停用一年以上的,還應當按照定期檢驗的有關要求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辦理啟用手續。
第二十條 電梯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等所需費用由電梯使用單位承擔。
物業服務企業作為電梯使用單位的,可以單獨收取電梯運行服務費,收取的電梯運行服務費應當單獨立賬、專款專用,每年公布一次使用情況。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所有權人應當在電梯加裝前明確維護保養、修理、改造、更新、檢驗、檢測等資金的來源和分攤辦法。
第二十一條 乘客乘用電梯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禁止使用狀態的電梯,違反安全警示乘用電梯;
(二)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
(三)攜帶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可能影響電梯安全的物品;
(四)將摩托車、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帶入電梯;
(五)強行開啟層門、轎門,長時間阻礙電梯關門;
(六)拆除或者損壞電梯的安全警示標志、特種設備使用標志、統一應急救援標識、報警裝置和電梯安全部件;
(七)在電梯內吸煙、嬉戲、打鬧、蹦跳,拍打轎廂;
(八)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攀爬、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滯留或者將頭、手等身體部位伸出安全區域外;
(九)發生火災、地震時乘用電梯;
(十)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使用電梯運送裝飾裝修材料、建筑廢棄物或者大件物品的,應當及時與電梯使用單位聯系。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采取防護措施或者派員進行現場管理。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二十二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首次開展維護保養業務前,應當告知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變更事項。
第二十三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承接維護保養業務的,應當和電梯使用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合同。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以授權、委托、掛靠等方式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不得指派不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維護保養。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以惡意壓價、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維護保養業務,降低維護保養質量。
第二十四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以及合同約定,制定維護保養計劃與方案;
(二)設立二十四小時值班電話并確保及時應答,保證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時排除;
(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定期進行清潔、潤滑、調整、檢查等維護保養,更換不符合要求的易損件;
(四)更換的零部件應當符合相關標準,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應當具有型式試驗證書;
(五)安排具備相關資格的工作人員作業,作業期間采取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六)定期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七)建立電梯維護保養記錄,及時歸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并且至少保存四年;
(八)每年度至少進行一次自行檢查,自行檢查在定期檢驗之前進行;
(九)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告知使用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及時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十)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每半年至少對不同類別(類型)電梯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十一)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維護保養人員及時抵達現場實施救援,城市建成區內抵達時間不超過三十分鐘,其他區域不超過一小時;
(十二)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條 鼓勵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采用二維碼、電子標簽等信息化管理手段,對電梯維護保養過程和質量實施監控。
推行使用無紙化電梯維護保養系統。
第二十六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既有住宅加裝的電梯和投入使用超過十五年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托維護保養單位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項目。
第五章 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
第二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八條 電梯安裝監督檢驗合格后,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在應當實施檢驗之外的年份,每年進行一次自行檢測。
經自行檢測發現不符合檢測規范項目要求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整改,存在較嚴重不符合檢測規范項目要求的,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電梯。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傳遞、報告或者公示檢測信息。
第二十九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并對檢驗、檢測結果負責。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首次開展檢驗、檢測業務前,應當書面告知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檢驗、檢測機構發現電梯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書面報告電梯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托電梯檢驗、檢測等機構開展安全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確定是否繼續使用電梯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
(一)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二)曾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的;
(三)投入使用超過十五年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將評估結論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應急救援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制定安全監督檢查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對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困人故障率高或者近二年發生過安全事故的;
(三)超高層建筑的;
(四)投入使用超過十五年的;
(五)投訴較多且經調查屬實的;
(六)其他需要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時,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電梯安全服務信用評價體系,定期對電梯生產、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評價并記入安全信用檔案。
信用評價結果應當作為分類監管、風險提示的依據,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電梯應急救援納入應急救援體系,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協調指揮電梯應急救援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應急救援服務平臺,開通應急救援電話并保持二十四小時暢通,按照就近就快原則指揮調度,開展應急救援。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在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救援,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盡快核實事故情況,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按照規定逐級上報,依法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通訊地址、電子郵箱和網絡舉報平臺等,接收并及時處理對電梯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電梯事故隱患的投訴、舉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公眾聚集場所電梯或者住宅電梯未安裝視頻監控設施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未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移交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