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若干規定
濟寧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若干規定
山東省濟寧市人大常委會
濟寧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若干規定
濟寧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若干規定
(2024年7月4日濟寧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4年7月25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維護客運出租汽車市場秩序,促進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客運出租汽車包括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
第三條 鼓勵客運出租汽車企業實行規;⒓s化經營,鼓勵使用符合標準的新能源汽車從事客運服務。
第四條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并按照規定辦理注冊。
第五條 申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且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暴力犯罪記錄,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十二分記錄;
(三)年齡不超過六十五周歲,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癥;
(四)按照規定經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合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符合第一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人,由許可機關核發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再符合第一款規定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并收回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第六條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服務監督制度,公布受理渠道,及時處理咨詢、投訴、遺失物協助查找等事宜。
第七條 乘客應當安全、文明乘車,按照計價支付車費和乘車過程中發生的過路、過橋等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有權拒絕或者中止提供運營服務,中止服務時已經產生的費用由乘客據實支付:
(一)攜帶體積、重量超過客運出租汽車承載能力的物品乘車的;
(二)攜帶寵物等動物乘車,未征得駕駛員同意的;
(三)在禁止停車的路段上下車的;
(四)不明確告知目的地或者前往目的地的道路無法行駛的;
(五)夜間乘坐客運出租汽車駛離本地或者到偏僻地區時,不配合駕駛員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的;
(六)醉酒或者精神疾病患者喪失自控能力且無人陪同的;
(七)攜帶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違禁品的;
(八)實施或者要求駕駛員做出違法違規行為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車費:
(一)未經乘客允許另載他人的;
(二)巡游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的;
(三)巡游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向乘客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為網約車經營者與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務的網約車聚合平臺,應當對接入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審核,未在當地取得經營許可的不得接入。
違反前款規定,網約車聚合平臺接入未在當地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