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
煙臺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
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政府
煙臺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辦法
(十二)后評估及清理材料;
(十三)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十一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下列材料收集、整理、歸檔:
(一)實施(起草)單位提供的送審材料;
(二)合法性審核意見、法律顧問或者公職律師意見;
(三)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四)備案審查材料;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十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政府辦公室應當分別將政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階段、集體討論決定階段文件材料,在形成之日起30日內,向起草單位移送副本。
實施(起草)單位應當在規范性文件公布后60日內將制定過程中的文件材料整理歸檔,形成實體卷宗和電子檔案;對規范性文件執行和調整階段有關的文件材料應當及時歸檔。
第七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檔案材料應當齊全完整、簽署完備,按內在聯系、重要程度、時間順序等科學排序,按照歸檔文件整理規則編排整理。
規范性文件檔案的歸檔要求以及管理工作,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檔案原則上實行一件一卷。材料過多時,可一件數卷。
檔案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對其工作部門、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對本部門本系統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加強監督檢查,依法糾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以及損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規范性文件。
第七十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政府督查機制作用,建立督查情況通報制度,對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情況予以通報。
第七十七條 制定機關發現其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等問題的,應當及時糾正;造成嚴重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問責。
第七十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指導和監督,定期通報合法性審核工作等情況。
第七十九條 制定機關或者實施(起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予以通報并督促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越權制定規范性文件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政策措施,應當制發規范性文件而未制發的;
(三)未按照規定履行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規范性文件進行評估、清理的。
第八十條 審核機構未嚴格履行審核職責導致規范性文件違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不采納合法性審核意見導致規范性文件違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報送或者不按時報送規范性文件和年度備案目錄,不執行備案審查處理決定,不履行備案審查職責的,由司法行政部門通知制定機關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給予通報;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之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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