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
銅陵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
安徽省銅陵市人民政府
銅陵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
銅陵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
(2023年12月31日銅陵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雷電災害的防御,避免、減輕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御活動。
第三條 雷電災害防御遵循“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和“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將其納入安全生產考核體系,落實責任和措施,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構、社區公共服務中心應當協助氣象主管機構以及有關部門依法開展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第五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履行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組織管理和防雷安全公共服務職責,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地形、地質、地貌及雷電活動情況等因素,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雷電災害防范等級,做好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鑒定、防雷科普知識宣傳等工作。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經濟和信息化、應急管理、教育體育、文化旅游、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各類傳播媒介,向社會宣傳普及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自救知識,提高公眾的雷電災害防御意識和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學校將雷電災害防御知識納入課外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防范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條 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筑物、構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儲存、輸送、銷售等場所和設施;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四)計算機信息系統、通訊設施、廣播電視設施、自動控制和監控設施;
(五)國家規定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驗收及檢測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監管。
公路、水路、鐵路、水利、電力、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相應領域內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
第九條 下列建設工程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第十條 投入使用的雷電防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做好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維護,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
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儲存、輸送、銷售等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周期為每半年一次,其他為每年一次。
檢測不合格的,雷電防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規范要求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檢測活動,其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能力,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開展檢測活動。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對其出具的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禁止偽造、變造檢測報告或者其數據、結果。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遭受雷電災害的,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氣象主管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調查和鑒定,作出雷電災害調查報告。
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雷電災害調查和鑒定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感應的靜電、雷電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二)雷電防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御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