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貨運車輛公路超限運輸治理辦法
武漢市貨運車輛公路超限運輸治理辦法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武漢市貨運車輛公路超限運輸治理辦法
武漢市貨運車輛公路超限運輸治理辦法
(2023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19號令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貨運車輛公路超限運輸治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公路超限運輸的治理(簡稱超限運輸治理)。
本辦法所稱貨運車輛公路超限運輸是指貨運車輛載物超過國家標準規定或者交通標志標明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
第三條 超限運輸治理應當堅持依法嚴管、源頭控制、標本兼治、長效治理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分工負責、聯合監管。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長江新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理委員會,下同)應當加強超限運輸治理工作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實行目標責任制,并將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超限運輸治理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定期組織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執法等主管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行動。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協助做好本轄區內超限運輸治理工作。
第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超限運輸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超限檢測站(點)檢測、貨運及汽車維修市場監管,組織對重點貨運源頭企業開展執法監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參與公路超限檢測站(點)聯合執法,加強貨車登記和檢驗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渣土運輸車輛的監督管理和渣土運輸源頭治理。
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經濟和信息化、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超限運輸治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門,建立公路超限運輸治理信息平臺,實現數據交換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 源頭治理
第七條 機動車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GB38900—2020)的規定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檢驗不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和《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標準,以及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貨運車輛,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予核發道路運輸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貨運車輛已登記的結構、構造、特征;擅自改變的,不得上路行駛。
第八條 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超限運輸治理需要,將下列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明確為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向社會公布并定期更新:
(一)國家工業統計制度規定的規模以上礦山開采、鋼鐵、水泥及水泥制品等生產企業;
(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
(三)重量超過80噸不可解體物品生產企業;
(四)運輸量較大的港口(碼頭)、鐵路貨運站場、道路貨運站場、物流園區、建筑施工工地以及重型貨物貿易市場。
交通運輸、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經濟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應當將貨運源頭單位的超限裝載、運輸行為納入安全監管和信用監管范圍,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職責。
第九條 貨運源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明確本單位有關從業人員職責,建立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二)配備合格的計量設施、設備,對裝載貨物的車輛進行檢測;
(三)對出廠(場)的貨運車輛、貨物及駕駛員的信息進行登記;
(四)按照貨運車輛核定載質量和裝載要求裝載、配載貨物,如實計重、開票、簽發裝載單,如實記錄貨物品種、車貨總重量、起運地、托運單位、送達地、收貨單位等信息;
(五)建立健全貨運車輛裝載、配載的登記、統計制度和檔案。
第十條 貨運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沒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載、配載貨物;
(二)為沒有車輛號牌、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三)為擅自改變登記結構、構造、特征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四)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貨物;
(五)為超限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貨運源頭單位的裝載、配載、貨物計重、信息登記、車輛出廠(場)等情況進行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行為,并將違法行為抄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涉嫌違法的貨運源頭單位接受處理,并依法將違法行為納入本行業考核評價體系。
第三章 路面治理
第十二條 新(改)建公路時,應當按照規劃將超限檢測站(點)、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作為公路附屬設施一并列入工程預算,與公路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運行。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路超限檢測站(點)內設施、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的維護,設置檢測站(點)專用標志和車輛緩沖帶或者自動路障裝置,保證設施、設備處于良好運行狀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損毀、擅自移動或者拆除超限檢測設施。
第十三條 超限運輸檢測可以采取固定站(點)檢測、流動檢測、技術監控等方式,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常態化聯合執法機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安排人員進駐公路超限檢測站(點),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貨運車輛應當按照超限檢測標志指示或者遵循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指揮接受超限檢測,不得故意堵塞或者強行通過超限檢測站(點),不得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
對于故意堵塞、強行通過超限檢測站(點)或者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行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采取強制拖離、扣留車輛等措施。
第十五條 經檢測認定違法超限運輸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自行采取卸載等措施,消除違法狀態;當事人自行消除違法狀態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助消除違法狀態。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得對接受超限運輸檢測的貨運車輛收取檢測費用,不得對停放在超限檢測站(點)接受調查處理的車輛收取停車費用。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保護公路的需要,依法在貨物運輸主要通道、重要橋梁入口以及貨物運輸流量較大的路段和節點設置不停車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檢測和記錄車輛的載重、外觀等信息。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于不停車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啟用三十日前,將相關信息在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本市主流媒體上公告,并在不停車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前五百米醒目位置,設置告示標志。
不停車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投入使用前,應當依法檢定,檢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不停車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車輛外觀、號牌、軸數等車輛基礎信息(含車輛正面、側面、尾部等三張照片);
(二)設備編號、檢測時間、檢測地點、行駛方向、車貨總重量、最大允許總重量、超限噸數、超限比例以及通過技術監控檢測區域五秒以上視頻。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電子顯示屏等設施,提醒超限貨運車輛駕駛人立即到就近的超限檢測站(點)接受處理,并將貨運車輛超限信息告知該超限檢測站(點)。
超限貨運車輛駕駛人主動進站(點)卸載、分裝消除違法狀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不予處罰。
第二十條 不停車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超限運輸當事人未按照規定進站接受調查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五日內對記錄內容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后錄入公路超限運輸治理信息平臺,并通過互聯網或者短信、郵寄等方式,告知貨運車輛所有人或者駕駛人在三十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無法通過上述方式告知的,應當公告告知。
公路超限運輸治理信息平臺記錄的違法超限運輸信息,應當向社會開放查詢。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辦理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時,發現貨運車輛存在違法超限運輸行為且未接受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及時接受處理。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不停車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超限運輸違法信息進行法制和技術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法制審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技術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不停車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是否符合標準、設置是否合理、標志是否明顯;
(二)檢測時間、檢測地點、車輛軸數、車貨總重量、超限比例等信息是否完整;
(三)抓拍的車輛外觀、號牌、車輛正面和側面圖像是否完整清晰;
(四)抓拍的車輛號牌與檢測車輛是否匹配,車輛軸數與實際車型是否匹配;
(五)不停車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是否處于有效期內;
(六)檢測車輛是否屬于專項作業車等非載貨類車輛;
(七)其他需要審核的信息。
經審核,對抓拍圖像不清晰無法確認車輛的,抓拍車輛號牌與檢測車輛不匹配的,因不停車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備異常導致檢測數據有誤的,以及其他不能被認定為有效信息的情形,可以作為無效信息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法超限運輸當事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內主動接受調查處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查處。
外地違法超限運輸車輛未接受處理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其違法信息抄告該車輛登記地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一千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輛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罰款數額不得超過十五萬元。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超限運輸治理工作中,應當認真履行監管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為超限運輸貨運車輛辦理公路通行許可證件的;
(二)違反規定放行超限運輸貨運車輛的;
(三)擅自使用扣留車輛、私自處理卸載貨物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實施收費、罰款,在收費、罰款時不開具財政票據或者將收費、罰沒款據為己有的;
(五)為違反規定生產、改裝的貨運車輛辦理注冊登記或者年度檢驗的;
(六)不履行貨運源頭超限運輸治理職責,發現貨運源頭單位違法行為,不查處或者不移交的;
(七)對有關部門移送、通報的案件或者群眾投訴、舉報的案件不及時查處的;
(八)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超限運輸管理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嚴重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進行責任倒查,按照貨物運輸流程追查貨運源頭單位、車輛生產改裝單位和車輛所屬單位等單位、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30日公布的《武漢市貨運車輛超限運輸治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