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城鎮供水節水管理辦法
十堰市城鎮供水節水管理辦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堰市城鎮供水節水管理辦法
十堰市人民政府令
第8號
《十堰市城鎮供水節水管理辦法》已經2024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24年5月13日
十堰市城鎮供水節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城鎮供水事業發展,加強城鎮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保障城鎮供水用水安全和質量,根據《城市供水條例》《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湖北省節約用水條例》《湖北省城鎮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供水、用水、二次供水、節約用水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城鎮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城鎮供水政府責任制,統籌安排供節水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加強水源保護和供節水設施建設,推動實施城鄉集中供水、區域聯網供水。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供水、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指導城鎮節約用水工作,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鎮供水、用水、二次供水和節約用水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實行有利于供水節水事業發展的政策,優化獲得用水營商環境,鼓勵供水和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提升供水水質和節約用水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推進高品質飲用水工程建設,不斷提升供水用水節水管理智慧化水平。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和供水設施的義務,有權對污染飲用水水源、損壞供水設施的行為以及其他供水用水節水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受理舉報、投訴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受理、登記、處理和回復,并為舉報人保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公布飲用水水源保護、供節水設施保護舉報投訴網站、信箱、電話等。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供水節水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對在供水和節約用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按照城鄉統籌、合理布局、應急謀遠、協調發展的原則組織編制本級城鎮供水專項規劃,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城鎮供水專項規劃主要包括中長期用水需求、水源地選擇、水源安全保障、供水設施建設、應急管理、水質管理、計劃用水、生產節水、生活節水和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等內容。
城鎮供水專項規劃涉及用地需求和空間布局的,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納入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進行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水專項規劃和近期用水需求,組織編制城鎮供水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城鎮供水設施年度建設計劃應當包括水廠、供水管網、老舊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的新建、更新和改造等內容。
供水單位應當根據城鎮供水專項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新建、更新、改造供水設施,并向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情況。
第十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審查階段,就供水事項征求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單位意見。
供水單位應當對工程項目的供水接入條件進行評估。供水接入條件滿足的,供水單位應當結合工程項目和周邊道路建設進度,提前將市政供水管道敷設至工程項目規劃紅線范圍邊界;供水接入條件不滿足的,供水單位應當提出可行性技術方案。
第十一條 供水、節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依法由具有法定資質的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禁止無資質、不符合資質要求的單位從事供水、節水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供水、節水工程使用的設備、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等建設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對建設項目施工圖進行審查時,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同步進行審查,并征求供水單位意見。
新區開發、舊城改造時,應當將供水、節水設施建設納入主體工程設計方案,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應當按照水表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的要求設計、建設供水設施。
第十三條 城鎮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供水工程驗收的有關規定,組織供水、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參與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自建設施供水單位建設與城鎮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戶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其設計方案應當經城鎮供水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審查。工程竣工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與公共供水管網連接使用。
第十四條 城鎮供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檔案資料移交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和供水單位。
第十五條 市政道路、城鎮供水管網等市政工程建設單位會同供水單位組織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補建、遷建等建設工作。供水單位應當落實市政消火栓維護保養責任,所需費用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三章 水源與水質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湖泊、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城鎮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統籌建設兩個以上相對獨立控制取水的飲用水水源地。不具備備用水源條件的地區,應當依法建設地下水或者與相鄰地區聯網供水等供水水源。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地隔離防護設施建設,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護欄圍網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十七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堆放、貯存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與供水作業或者水源保護無關的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
第十八條 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供水水質監測制度,加強對城鎮供水水質的監督。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完善水質檢測設施,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項目、頻次,對原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等進行水質檢測,建立檢測檔案,并每日向城鎮供水、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檢測資料,定期向社會公開供水廠出廠水和管網水水質信息。
供水單位發現供水水源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當立即采取應對措施,同時報告城鎮供水、生態環境和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供水單位執行國家供水水質標準和技術規范、公開水質檢測信息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供水單位出廠水、管網末梢水、二次供水水質衛生監督監測,建立飲用水衛生監測信息發布制度,按規定在政府網站和主要新聞媒體上發布監測信息。
第四章 維護與應急
第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供水取水泵站、凈水廠周圍三百米的范圍劃定為安全保護區,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在安全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進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
(三)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取水泵站、凈水廠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其他危及取水泵站、凈水廠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城鎮供水管道安全保護區,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在安全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開挖溝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四)埋設線桿,種植深根樹木;
(五)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
(六)其他損壞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道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供水設施維護責任以結算水表為界。結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設施(含水表),由供水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用水端以后的供水設施,由產權人或者用戶負責維護管理。
結算水表應結合有利于安全防護、便于檢查維護、靠近用戶邊界的要求,合理選擇位置。
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城鎮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巡查和維護管理,保障供水設施安全運行,防范和減少管網漏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供水單位對供水管網設施的統一維護管理和搶修。
供水單位應當制訂和實施公共供水管網維護和改造方案,加強公共供水系統遠程監督管理,推進供水管網分區計量管理,建立漏損管控系統,將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規定范圍內。
第二十二條 因城鎮建設需要,在城鎮供水管道保護區內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向供水單位查明供水設施情況,與供水單位商定,并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備案。施工時,建設單位應當確保供水設施安全。
在安全保護區外從事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與供水單位商定保護措施,確保供水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施工造成供水設施損壞的,由供水單位組織搶修,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造成供水單位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壓、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鎮供水設施。
建設工程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城鎮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審批。經審核批準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供水單位和施工單位采取相應應對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造成供水單位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四條 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或者被損壞時,供水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同時通知用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供水單位搶修供水設施。
供水單位按照計劃更換設備或者檢修,確需暫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壓力的,應當向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備案,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
供水單位搶修、更換或者檢修供水設施,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水。二十四小時內不能恢復供水的,應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鎮供水應急預案,應對供水突發事件,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
供水單位應當根據城鎮供水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供水應急預案,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備案,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救援器材裝備,定期組織演練。發生突發事件時,供水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并向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導致交通中斷或者交通被管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為供水單位生產物資供應、車輛通行、供水設施搶修等開辟綠色通道。
第五章 供水與用水
第二十七條 城鎮公共供水由政府主導,可以依法實行特許經營。特許經營的實施依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應全部采取特許經營模式實施。
第二十八條 供水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按照規定設置供水管網水壓測試點,并保證供水管網壓力符合城鎮供水水壓標準;
(三)保障穩定、不間斷供水;
(四)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從事凈水、水泵運行、水質檢測等崗位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健康體檢和專業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六)安裝的結算水表符合國家計量規定,并定期檢定、維修和更換;
(七)建立經營服務信息公開制度,公開水質、水價等相關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八)建立投訴、查詢專線和投訴處理機制,及時答復、處理用戶反映的供水問題;
(九)按照城鎮供水、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 供水單位應當為用戶建立方便、快捷的服務系統,積極與政務服務平臺相連接,主動公開辦事指南、材料清單、承諾時限、資費標準信息,提供咨詢、指導、協調等便民服務,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
積極推行城鎮供水接入一網通辦,依托政務服務平臺,推動線上、線下服務融合。
第三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用水行為:
(一)擅自操作供水公共管道閥門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市政設施取水;
(二)擅自改裝、拆除、損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
(三)盜用或者轉供城鎮供水;
(四)擅自改變用水性質;
(五)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裝泵抽水;
(六)其他危害供水安全和盜竊自來水資源的行為。
有前款用水行為的,由供水單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徑常用流量和實際用水時間計算取水量。實際用水時間無法確定的,按照前十二個月的行業或者個人平均用水時間計算。
第三十一條 城鎮供水價格應當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計價的原則制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城鎮供水價格時,應當實行供水單位成本公開和定價成本監審公開制度,依法組織聽證,并向社會公布。
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水價制度,城鎮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
實行階梯式水價和超定額加價的地區,可以結合實際,在合理核定各級水量基數的情況下,適當擴大各級水量間的差價,促進節約用水。
超定額、超計劃加價水費全額上繳財政,用于節水技術、設施、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節約用水的工程建設、宣傳、培訓、獎勵等。
第三十二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不同用水性質為用戶安裝結算水表。
用戶申請多類別用水的,供水單位經核實后應當分別安裝結算水表計量收費。用戶實行多類別用水但未申請分別安裝結算水表的,由供水單位和用戶協商確定各類別用水比例后計量收費。因供水單位原因導致未分開計量的,從低適用水價。
第三十三條 用戶或者供水單位對結算水表計量準確度有異議,自愿委托相關機構對計量裝置進行檢定的,按照“誰委托、誰付費”原則,檢定費用由委托方支付,但經檢定,水表誤差率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由供水單位承擔檢定費用,并免費為用戶更換合格的水表。
第三十四條 供水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用戶提供供水服務,保障用戶用水權益。
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交納水費。無正當理由逾期三十日不交納水費的,經催交二次以上,供水單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經催交三次以上仍不交納的,供水單位可以依據合同約定中止供水,并事先通知用戶。用戶足額補交欠費后,供水單位應當及時恢復供水。
第三十五條 市政消火栓實行專管專用制度,一般不得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無關的事項。因園林綠化、市容環衛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當征得供水單位同意,按照規定時間、地點有償使用,遇有滅火救援及其他災害處置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
第六章 二次供水
第三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用水水壓需求超過城鎮供水管網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鼓勵建設單位委托供水單位統一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采用先進供水方式,并與建筑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有關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其設計方案須經供水單位參與技術審查;工程竣工后,須經供水單位參與驗收。規劃、施工圖審查、工程竣工驗收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供水單位參與二次供水設計方案、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的體制機制。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連接使用。
第三十七條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應當移交供水單位,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進行排查登記,安排專項資金,制定計劃,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有關建設標準和工程技術規范的,應當實施改造,經驗收合格后移交。
居民住宅以外其他建筑物的二次供水設施,按照自愿原則,可以移交給供水單位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 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設施,其運行維護、修理更新成本計入供水價格,不得另行收費。
供水單位暫未直抄到戶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費用和終端用戶收費活動,按照城鎮供水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每月對水質進行檢測,每季度對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一次,確保用水點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標準。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儲水設施清洗消毒和水質檢測的檔案管理、公示查詢等制度;清洗消毒儲水設施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告知用戶,邀請用戶代表現場監督,并及時公示儲水設施清洗消毒情況和水質檢測結果,方便用戶查詢。
第七章 節約用水
第四十條 城鎮用水實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對單位用水實行計劃用水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鎮節水規劃,組織開展節水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節水意識,促進節約用水。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和完善節水制度,強化節水管理,使用節水產品和設備,建設節水型單位。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節水公益宣傳,增強全社會保護供水設施、節約用水的意識。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規定的定額,核定計劃用水單位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計劃指標,并每月進行考核。供水單位應當每月向主管部門報送計劃用水單位月度實際用水量報表。
計劃用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安裝使用合格的用水計量設施,對不同性質的用水分別分類計量;加強用水、節水設施的日常維護,建立用水記錄臺賬,及時、如實報送相關信息。
第四十二條 新建、改建工業集聚區、市政基礎設施和大型公共建筑時,應當因地制宜建設雨水集蓄利用或者再生水處理利用設施。
用水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節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不得擅自停用節水設施。
規劃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配套建設的節水設施,應當使用節水型工藝、設備和器具,并經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設備和器具。
第四十三條 工業用水應當推行節水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提高水利用效率。
鼓勵居民使用節水型生活器具,循環利用水資源,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市政、綠化、景觀、環衛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雨水和地表水。
洗車、游泳館、水上娛樂等高耗水服務業經營者應當采用國家規定的節水技術,安裝節水設施,采取節水措施。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鎮供節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供水、二次供水、供水單位、非常規水源、再生水,適用《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湖北省節約用水條例》中的定義。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