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十堰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堰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十堰市人民政府令
第7號
《十堰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王永輝
2023年12月22日
十堰市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節能環保,減少城市噪聲和粉塵污染,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推動預拌混凝土綠色高質量發展,推進建筑業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十堰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用于鐵路、水利、交通等工程的預拌混凝土的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在本市城市城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建設工程所需特殊混凝土而本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有效供應的;
(二)因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不足,無法滿足使用單位需要的;
(三)因道路交通條件制約,運送預拌混凝土的運輸專用車輛無法到達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
(四)預拌混凝土從攪拌機卸入攪拌運輸車至卸料時的運輸時間超過90分鐘,且已采取相應的有效技術措施,仍無法通過試驗驗證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允許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其他情形。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可以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應在開工前書面報告所在地住建部門。
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市住建部門是全市預拌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預拌混凝土的統一監督管理。
各縣市區住建部門或當地政府指定的預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的監督管理。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行政審批、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公安交管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預拌混凝土的相關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做好預拌混凝土的宣傳推廣、綠色發展、先進技術應用等方面的經費保障工作。
第五條 住建部門負責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銷售、使用企業誠信等級動態評價。
第六條 支持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和信息化管理方式生產高性能、環保型的預拌混凝土。鼓勵企業拓展延伸產業鏈,采取多種方式整合市場,集團化、協同化發展。支持企業提升綠色生產運維管理、固廢資源化利用水平,鼓勵使用清潔能源設備、新能源運輸車輛、綠色建材,推進生產過程節能減排。
第二章 規劃、建設和生產
第七條 市住建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城市管理、行政審批等部門,根據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建設規模,結合城區道路交通運輸狀況,編制本行政區預拌混凝土行業發展規劃和綠色發展布局控制規劃,統籌布局預拌生產站點。
第八條 新建預拌混凝土生產站點選址應符合十堰市預拌混凝土行業發展規劃和綠色發展布局控制規劃要求,建筑設計施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和符合《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及管理技術規程》標準要求。
新建、擴建、改建預拌混凝土的生產站點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綠色專項設計,落實綠色布局要求,禁止使用落后、淘汰的生產工藝。嚴格履行生態環境、土地規劃等基本建設程序手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取得由資質審批機關許可的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證書,并在承包工程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企業登記機關和資質審批機關應定期向住建部門推送已許可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相關信息。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并有效運行。企業應嚴格依據國家及地方相關技術標準組織生產,采購符合質量標準的原材料,加強原材料進場檢驗,強化配合比管理,嚴格生產過程控制,嚴格出廠檢驗,加強運輸質量管控,確保產品質量。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綠色生產、綠色建材的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并有效實施綠色生產管理體系,設備設施和專業人員等應滿足綠色管理要求,對生產廢水、廢漿、廢渣等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實現廢水、廢漿、廢渣的循環利用;粉塵、噪聲、廢氣應符合相關排放標準規定,提高綠色生產信息化監測水平,確保企業綠色環保。鼓勵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推進企業綠色生產星級評級和綠色建材星級評價工作。
第三章 運輸和使用
第十二條 各參建單位應嚴格落實對預拌混凝土使用環節的質量責任。
(一)建設單位承擔工程質量首要責任。應督促設計、施工、監理、檢測機構等單位嚴格落實預拌混凝土的質量責任。建設單位在明確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中將使用預拌混凝土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不得指定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
(二)設計單位對混凝土結構設計質量負責。應根據工程設計使用年限、結構安全等級和所處的環境類別,按照預拌混凝土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進行設計,明確預拌混凝土的各項性能要求,提出拌制混凝土所用原材料及拌合用水的基本要求、混凝土施工要求和相關技術措施等。
(三)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對混凝土生產質量負責。應采購符合質量標準的原材料,加強原材料進場檢驗,強化配合比管理,嚴格生產控制,嚴格出廠檢驗,加強運輸管控,不得代做代養護應由施工單位取樣制作、養護的混凝土試塊。
(四)施工單位對混凝土施工質量負責。嚴禁使用無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企業或無質量保證能力的分站站點生產的混凝土。
(五)監理單位對混凝土監理質量負責。應查驗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核查進場預拌混凝土出廠質量證明文件,加強對預拌混凝土自進入施工現場直至澆筑完成全過程的旁站、見證。對不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應要求施工單位迅速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門報告。
(六)檢測機構對混凝土檢測質量負責。應按照國家和省相關標準對標識不符合要求及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代做代養護的混凝土試塊不得收樣。應嚴格按照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檢測,不得出具虛假檢測報告。及時將混凝土力學性能檢測數據上傳至省檢測監管平臺。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有關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情況,報告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門。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交貨檢驗由需方組織,供需雙方共同參加,在監理單位的見證下進行。交貨檢驗項目包括坍落度(擴展度、維勃稠度)和強度,其它性能指標由供需雙方在預拌混凝土采購合同中約定。交貨檢驗取樣在預拌混凝土運輸專用車輛到達施工現場后的卸料處進行。
第十四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筑施工單位要保持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為預拌混凝土進出場的運輸、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設施和其他必要條件。
第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運輸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公安交管部門規定的區域、路段和時間通行。
預拌混凝土運輸專用車輛應當安裝信息化監控系統,并保證行駛記錄裝置的正常運行。
預拌混凝土運輸專用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運輸和環境保護的規定,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不得拋撒、滴漏。
第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住建部門報送預拌混凝土生產量、銷售量等有關統計報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一)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業務,或者超出資質許可范圍承攬業務;以轉讓、出租、出借、掛靠資質證書等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業務的;
(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有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依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選址建設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八條 建設、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一)違反有關規定,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預拌混凝土的、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預拌混凝土的;
(二)施工單位未對預拌混凝土進行檢驗的;
(三)施工單位違反有關規定,擅自現場攪拌混凝土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未制止現場攪拌混凝土或使用不合格預拌混凝土的;
(二)未對預拌混凝土交貨檢驗進行旁站監理的;
(三)未見證預拌混凝土的取樣、試件制作、送檢、同條件試件養護的;
(四)未對混凝土工程澆筑施工實施旁站監理的;
(五)監理單位將質量不合格的預拌混凝土按照合格簽字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條 住建、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行政審批等部門工作人員在預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具有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企業,在攪拌站(樓)生產的、通過運輸設備送至使用地點的拌合物混凝土。
第二十二條 預拌砂漿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和監督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搶險救災及其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