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平安村社區建設條例
衡陽市平安村社區建設條例
湖南省衡陽市人大常委會
衡陽市平安村社區建設條例
衡陽市平安村社區建設條例
(2023年12月19日衡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平安村、平安社區建設,推進城鄉標準化治理,提升基層社會治理能力,防范和化解社會風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縣(市、區)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統一領導、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平安村、社區建設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推進,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法協助平安村、社區建設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平安村、社區建設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鼓勵社會各界通過捐贈、公益贊助等方式參與平安村、社區建設。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社會風險防范制度,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完善社會治安聯防聯控體系。
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統籌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對吸毒人員、嚴重精神障礙肇事者等人群,對學校、醫院、車站、城中村、城鄉結合部等區域,對涉黑涉惡、涉黃賭毒、涉性侵未成年人、電信網絡詐騙、跨國(邊)境犯罪、非法集資等行為,根據實際情況開展整治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應當健全社會矛盾糾紛分類、分級管理制度,建立統一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平臺,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機制。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力量對重大復雜疑難的社會矛盾糾紛進行聯合調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整合資源,推行矛盾糾紛化解的一站式服務,分類受理和及時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報告重大復雜疑難的社會矛盾糾紛。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解。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以下方面建立健全村、社區網格化社會服務管理平安建設制度、機制:
(一)網格員隊伍建設機制;
(二)網格工作事項清單管理制度;
(三)網格員公示制度;
(四)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網格化社會服務管理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平安村、社區建設智能化信息共享機制,推進公共視頻監控和結構化數據等科技信息資源接入統一的大數據平臺,實現公共安全監控系統聯網運行。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社區制訂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文明新風。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可以包含下列內容:
(一)傳承尊老愛幼、和親睦鄰、誠實守信、勤儉持家、見義勇為等中華傳統美德;
(二)倡導喜事新辦、喪事簡辦,約定禮俗、禮金指導性標準;
(三)約定保護村、社區環境的規范和措施。
第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社區對民生實事依法進行票決,建立完善民生實事事前協商、事中監督、事后評議制度。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將辦理民生實事,平安村、社區建設事項納入村務公開、居務公開范圍。
第八條 市、縣(市、區)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制定平安建設考核標準并組織本級考核。
有關單位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設責任的,由市、縣(市、區)平安建設組織協調機構督促整改。
第九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