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懷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湖南省懷化市人大常委會
懷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懷化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2號)
《懷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經2023年6月26日懷化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于2023年7月27日經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懷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8月14日
懷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3年6月26日懷化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3年7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范與倡導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傳統美德,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規范與倡導、激勵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建立黨委領導、政府實施、部門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工作格局。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城市管理、公安、司法行政、生態環境、文化旅游廣電體育、教育、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財政、民政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引導,做好本轄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社會志愿者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六條 公民應當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公序良俗以及其他文明行為規范,注重國際交往文明禮儀,樹立和提升懷化國際陸港之城文明形象。
第二章 規范與倡導
第七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
(二)等候服務依次排隊;
(三)不得從建筑物、車輛中向外拋擲物品;
(四)開展廣場舞等使用電子設備的活動,控制外放音量,合理選擇活動時間、地點和方式,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
(五)觀看電影、演出、展覽和比賽等,遵守禮儀規范和場館秩序,服從現場管理;
(六)愛護并且合理使用公共設施;
(七)其他公共場所文明行為規范。
第八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環境衛生,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不得隨地吐痰、吐渣、便溺,不得亂扔煙頭、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二)不得在墻面、樓道、電梯、廁所、電桿、配電箱、公交站臺等公共設施上亂涂亂畫亂貼;
(三)不得在公共區域內飼養家禽家畜、種菜、熏臘肉和焚燒冥紙;
(四)文明如廁,保持公廁衛生;
(五)外出遛犬牽繩,即時清除寵物糞便;
(六)不得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室內公共場所等禁止吸煙場所吸煙(含電子煙);
(七)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呼吸道傳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時佩戴口罩;
(八)其他公共環境衛生文明行為規范。
第九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行人不得闖紅燈、翻越交通護欄、亂穿馬路;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不搶座、不霸座、不喧嘩;
(三)在規定的地點有序停放共享電動自行車等共享交通工具;
(四)不得在公共站場等非指定區域乘車攬客;
(五)其他文明出行行為規范。
第十條 公民應當維護社區文明,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遵守居民公約,配合支持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依法依規開展服務和管理工作;
(二)不得亂搭亂建、亂丟垃圾;
(三)保持建筑物內的共用通道、樓梯間等公共區域通暢、整潔,不堆放雜物;
(四)電動車輛在指定位置或者使用規范裝置充電;
(五)其他社區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維護鄉風文明,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遵守村規民約,維護鄰里和諧,共建文明村鎮;
(二)保持人居環境衛生整潔美觀;
(三)保護鄉村風貌,維護鄉村良俗,傳承鄉村文脈;
(四)其他鄉風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 在校園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
(一)學校堅持立德樹人,培養優良校風、教風、學風,促進文明行為習慣養成;
(二)教師遵守職業道德規范,不歧視、體罰、侮辱學生;
(三)學生遵守學生守則,尊敬師長,友愛互助,不得欺凌同學,不得沉迷網絡游戲;
(四)家長和社會關心支持教育,關愛師生,不得擾亂教育教學秩序和危害師生人身安全;
(五)其他校園文明行為。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文明使用網絡,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使用文明語言;
(二)尊重他人權利,拒絕網絡暴力;
(三)不得傳播網絡謠言和不良信息;
(四)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進行網絡直播和發布信息;
(五)其他網絡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 在文明旅游方面,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遵守景區、景點管理制度,服從工作人員引導和管理;
(二)愛護文物古跡、自然人文景觀、旅游設施;
(三)尊重當地民族傳統、風俗習慣;
(四)誠信經營,不得欺客宰客;
(五)其他旅游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 倡導下列公益文明行為:
(一)誠信友善、見義勇為;
(二)參與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干細胞、人體器官(組織)和遺體;
(三)參與濟貧幫困、特殊群體關愛、交通文明勸導等慈善或者志愿服務活動;
(四)參與擁軍優屬活動,弘揚愛國擁軍優良傳統;
(五)參與法治、科學宣傳普及等活動;
(六)參與紅色文化基地和文物設施保護等文化傳承活動;
(七)其他公益文明行為。
第十六條 倡導下列健康生活文明行為:
(一)用餐使用公筷公勺,不酗酒,不浪費;
(二)綠色出行,優先選擇步行、騎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三)低碳生活,節約水、電、氣等資源;
(四)養成垃圾分類收集、投放的習慣;
(五)參與全民閱讀、健身活動;
(六)其他健康生活行為。
第十七條 倡導下列家庭文明行為:
(一)培育傳承優良家教家風家訓,做到互敬互愛、平等相待、和睦相處;
(二)孝敬父母長輩,愛幼護幼育幼,弘揚敬老愛幼傳統美德;
(三)文明節儉辦理婚喪喜慶等事宜,摒棄高價彩禮、低俗婚鬧等陳規陋習;
(四)其他家庭文明行為。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宣傳引導、督促檢查、評估考核等工作。加強文明陣地建設,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群眾性文明創建活動。
實行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制度。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評估,適時調整重點治理清單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建立不文明行為公開曝光制度,對情節嚴重的不文明行為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公開曝光。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公共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完善公共衛生、公共交通、公共停車場、文體活動等設施。
政務大廳、醫療機構、機場、車站、碼頭、商場、景區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志愿者服務站和文明引導標識,配備無障礙廁位、急救設備、母嬰室等設施。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應當建立健全道德模范、身邊好人、優秀志愿者、見義勇為等先進典型的表彰機制。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投訴、舉報不文明行為。
市、縣(市、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處理機制。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從建筑物中向外拋擲物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四項規定,開展廣場舞等使用電子設備的活動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二項至第三項,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依照《懷化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外出遛犬不牽繩或者未即時清除寵物糞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一百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行人闖紅燈、翻越交通護欄、亂穿馬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規定進行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在規定地點有序停放共享電動自行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并處二十元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