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懲治損害營商環境行為工作的決議
關于加強懲治損害營商環境行為工作的決議
湖南省懷化市人大常委會
關于加強懲治損害營商環境行為工作的決議
懷化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11號)
《關于加強懲治損害營商環境行為工作的決議》已經2022年7月28日懷化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懷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8月4日
關于加強懲治損害營商環境行為工作的決議
(2022年7月28日懷化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
好的營商環境就是生產力,打造更佳營商環境是事關懷化經濟社會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基礎工程、先導工程、民心工程。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營商環境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決策部署,加強懲治損害營商環境行為工作,聚力打造更佳營商環境,結合懷化實際,特作出如下決議:
一、凝聚懲治損害營商環境行為工作的共識共為
各級“一府一委兩院”及相關部門應當大力宣傳優化營商環境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監督等手段嚴肅懲治損害營商環境的一切行為,公開曝光損害營商環境的反面案例,形成強大教育震懾效果,推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職、高效履職,為市場主體提供更佳的政策環境、政務環境、法治環境、市場環境;推動市場主體誠實守信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推動每個社會成員增強主人翁意識,樹牢“人人都是營商環境,人人都要維護營商環境”的理念,自覺承擔起共建共治責任和義務,齊心協力重商、親商、安商、護商,凝聚打造更佳營商環境、懲治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共識共為。
二、科學精準界定懲治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具體范圍
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結果導向,劃定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經濟社會組織、公用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一定不能做、做了受懲治”的行為“紅線”,明確應當受到懲治的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主要情形:
(一) 對依法依規承諾的事項不兌現、不落實,及新官不理舊賬等不守誠信行為。
(二) 抬高或變相抬高市場準入門檻,設置不合理或歧視性的準入條件;實施或變相實施已明令取消的審批與驗收事項,擅自設立或變相增加許可、審批、驗收事項及延長審批與驗收時間;對已入駐政務服務大廳的審批事項搞“體外循環”等違規審批行為。
(三) 違背“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和相關規定開展執法;濫用自由裁量權隨意執法、重復執法、多頭執法,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凍結和扣押市場主體的財產或經營者的個人財產等違法執法行為。
(四) 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違法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通過行業協會商會或中介組織亂收費、亂攤派、亂作為等變相增加市場主體負擔行為。
(五) 在政務服務中違反首問負責、一件事一次辦、限時辦結等規定,對服務對象態度粗暴、方法簡單、推諉扯皮、敷衍塞責,對市場主體合理訴求不管不問、久拖不決等不作為慢作為行為。
(六) 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為名占用市場主體的財物,違規接受市場主體提供的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要求市場主體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等索拿卡要行為。
(七) 利用職權向市場主體違規借貸,在企業入股參股;默許、縱容、包庇特定關系人在其管轄或影響范圍內的企業謀取不正當利益;強行向市場主體推銷產品或指定經銷商等插手和干預經濟活動行為。
(八) 對涉及損害營商環境的投訴、舉報、控告等無故不予受理、應立案而不立案;隱瞞問題線索,應移送而不移送相關部門等壓案不查行為。
(九) 強攬工程、惡意阻工、強買強賣、滋擾鬧事、圍標串標、擾亂市場秩序、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等違法犯罪行為。
(十) 對投訴、舉報、控告的市場主體打擊報復行為。
(十一) 損害營商環境的其他行為。
三、建立健全對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投訴舉報受理處置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規范化、常態化的政企溝通機制,及時聽取市場主體的反映和訴求,協調解決影響營商環境的突出問題。
各級優化辦應當依托現有的舉報熱線、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碼上監督馬上辦”等平臺,建立來信來訪、網絡、電話“三位一體”的投訴舉報受理辦理平臺和機制,對企業和群眾反映的損害營商環境行為和問題,及時受理、及時調查、及時移送、及時處置,并適時公開投訴舉報件辦理情況,確保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
各級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工作實際建立相應的投訴舉報問題受理處置機制。
四、壓緊壓實責任
各級“一府一委兩院”應當加強對懲治損害營商環境行為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會商研判、調度督辦工作制度,協調推動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統籌做好損害營商環境行為問題線索處置和問責工作。
各級優化辦應當加強對本級行政區域內的懲治損害營商環境行為工作的統籌調度、督查指導,加強與市場主體的溝通聯系,常態化開展損害營商環境行為問題線索的收集、辦理、移送等具體工作。
各產業園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履行行業部門主管責任,強化日常監管,及時處置本行業、本領域的損害營商環境問題;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任何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組織、個人有權利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營商環境,有義務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營商環境,不得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
各類市場主體應當依法誠實守信經營,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共同推進營商環境優化提升。
五、依法依規及時懲治損害營商環境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擾亂市場秩序、謀取不正當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切實履行對打造更佳營商環境、懲治損害營商環境行為工作的監督責任,定期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加大對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查處力度,快查快辦快結。對相關單位履行主體責任不力、監管不到位的,對損害營商環境行為查處不力、懲處不嚴的,嚴肅追究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領導的責任。對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的公職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營商環境司法服務保障,對涉企案件快審快結快執;建立內部監督機制,防止壓案不立、超審限辦案、裁判不公等影響司法公正行為發生,切實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法律監督,依法監督因執法司法不當損害市場主體權益行為,對損害營商環境犯罪案件及時審查、準確處理。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置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侵害市場主體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六、強化對懲治損害營商環境行為工作的人大監督
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綜合運用執法檢查、代表視察、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法定監督方式,加強對打造更佳營商環境、懲治損害營商環境行為工作的全過程監督,推動“一府一委兩院”及相關部門進一步樹牢法治觀念,嚴格依法行政,提高辦事效能,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主體作用,引導各級人大代表深入企業、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收集、反映企業和群眾合理訴求,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做打造更佳營商環境的推動者、實踐者、引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