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十)全部關聯度。對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上季末資本凈額的50%。
(十一)單一股東關聯度。對單一股東及其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金融租賃公司的出資額,且同時滿足單一客戶關聯度的規定。
(十二)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流動性比例、流動性覆蓋率等指標應當符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的相關監管要求。
(十三)固定收益類投資比例。固定收益類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上季末資本凈額的20%,金融租賃公司投資本公司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自留部分除外。
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特定行業和企業的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單一集團客戶融資集中度、單一客戶關聯度、全部關聯度和單一股東關聯度要求可以適當調整。
第七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根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鼓勵清單和負面清單及時調整業務發展規劃,不得開展負面清單所列相關業務。
第七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
第七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的規定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七十九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有權依照有關程序和規定對金融租賃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有權依法對與涉嫌違法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
第八十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監管需要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監管評級,評級結果作為衡量金融租賃公司經營狀況、風險程度和風險管理能力,制定監管規劃、配置監管資源、采取監管措施、市場準入以及調整監管指標標準的重要依據。
第八十一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有權根據金融租賃公司與股東關聯交易的風險狀況,要求金融租賃公司降低對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融資余額占其資本凈額的比例,限制或禁止金融租賃公司與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開展交易。
第八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股東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有權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金融租賃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可以區別情形,依照法律法規,采取暫停業務、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股東權利、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等監管措施。
第八十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八章 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
第八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債權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權依法對金融租賃公司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接管和機構重組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的應當吊銷經營許可證情形的,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其派出機構依法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八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權予以撤銷。
第八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出現下列情況時,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予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八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并對未到期債務及相關責任承接等作出明確安排。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監督清算過程。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按規定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提交清算報告等相關材料。
清算組在清算中發現金融租賃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應當立即停止清算,并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報告,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同意,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該金融租賃公司破產清算。
第八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情形的,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同意,金融租賃公司或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應當根據進入破產程序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狀況,依法對其采取暫停相關業務等監管措施。
第九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被接管、重組、被撤銷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權要求該金融租賃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繼續履行相關職責。
第九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按規定完成清算工作后,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九章 附 則
第九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金融租賃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或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不足5%但對金融租賃公司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前款中的“重大影響”,包括但不限于向金融租賃公司提名或派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協議或其他方式影響金融租賃公司的財務和經營管理決策,以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辦法所稱大股東,是指符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相關規定認定標準的股東。
本辦法所稱廠商租賃業務模式,是指金融租賃公司與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廠商、經銷商及設備流轉過程中的專業服務商合作,以其生產或銷售的相應產品,與承租人開展融資租賃交易的經營模式。
本辦法所稱合作機構,是指與金融租賃公司在營銷獲客、資產評估、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開展合作的各類機構。
本辦法所稱資本凈額,是指金融租賃公司按照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資本管理有關規定,計算出的各級資本與對應資本扣減項的差值。
第九十三條 本辦法所列的各項財務指標、持股比例等要求,除特別說明外,均為合并會計報表口徑,“以上”均含本數,“不足”不含本數。
金融租賃公司法人口徑、并表口徑均需符合本辦法第七十五條所列各項監管指標。
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應當將所設立的項目公司納入法人口徑統計。
第九十四條 專業子公司參照適用本辦法第四章至第八章相關監管規定,涉及集中度監管指標以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設立的專業子公司、項目公司,比照境外專業子公司、項目公司進行管理。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境外專業子公司、境外項目公司應當在遵守注冊地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九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專業子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調整業務范圍、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行政許可程序,按照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 本辦法頒布前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原則上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規范整改。具體要求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另行規定。
第九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九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3號)同時廢止。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不分頁顯示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