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國土空間信息管理若干規定
廈門經濟特區國土空間信息管理若干規定
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
廈門經濟特區國土空間信息管理若干規定
廈門經濟特區國土空間信息管理若干規定
(2023年10月24日廈門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土空間信息專業統籌和規范管理,提升行政管理效能,構建城市空間數字治理體系,強化城市空間治理能力,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國土空間信息,是指全市范圍內對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海洋等國土空間實體,進行調查監測、評價確權、規劃審批、開發利用和保護修復等過程中產生的信息,包括各類國土空間現狀信息、規劃信息、管理信息以及其他綜合性信息。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市國土空間信息管理工作的領導,促進國土空間信息的開發和利用。
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國土空間信息開展核實校驗、清洗加工、應用服務等數據處理活動,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負責統一全市國土空間底圖、底線和底數,建設城市空間數字底座等工作。
第四條 市大數據主管部門會同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建設和完善統一的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基礎數據庫。
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公共數據資源體系相關制度規范要求,建設和管理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專題數據庫。
第五條 暫未列入市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的國土空間信息,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履職需要,組織政務部門、公共服務組織編制國土空間信息清單,并根據市公共數據資源目錄進行動態調整。
第六條 資源規劃、發改、工信、建設、住房、市政園林、水利、生態環境、交通、文旅、民政、應急、農業農村、海洋、人防等政務部門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依法委托第三方收集和產生的、依法采購獲得的國土空間信息,應當按照國土空間信息清單向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專題數據庫歸集,經數據處理后統一匯聚到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基礎數據庫。
規劃、測繪、供水、供電、供氣、排水等公共服務組織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的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土空間信息,應當按照國土空間信息清單向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專題數據庫歸集,經數據處理后統一匯聚到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基礎數據庫。
政務部門、公共服務組織應當實時更新、匯聚國土空間信息,提高國土空間信息時效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鼓勵其他單位和個人將合法擁有的國土空間信息參與匯聚。
第七條 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編制國土空間信息標準規范。政務部門、公共服務組織應當按照國土空間信息標準規范匯聚國土空間信息。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拓展空間治理場景,加快推進實景三維應用與發展,促進國土空間信息技術與政府管理、服務、運行深度融合,全面提升城市運行管理數字化、智能化、精準化水平。
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為空間規劃編制和項目儲備、生成、實施、監督,以及時空變化動態監測等提供準確完整的信息支撐,優化行政審批流程,提升行政管理水平。
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國土空間信息數字化普惠應用,創新服務產品和模式,在政務辦理、產業投資、休閑生活、交通出行等方面為社會公眾無償提供高效和便捷服務。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市場主體開展國土空間信息基礎研究、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數字技術研發等多樣化信息處理活動,推進智慧城市應用創新。
第九條 政務部門、公共服務組織獲取國土空間信息應用產品,應當注明應用產品來源單位,不得損害應用產品來源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依法應當保密或者限制使用的國土空間信息,政務部門、公共服務組織在匯聚前應當注明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限制范圍、提交途徑等內容。
國土空間信息的匯聚、共享、開放和應用等,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獲取國土空間信息的政務部門、公共服務組織,應當具備與信息密級相應的保管條件,按照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管理規定使用信息。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