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辦法
莆田市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辦法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辦法
莆田市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辦法
(2023年9月23日莆田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 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莆田市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與管理,繼承地方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莆田市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與管理。
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包括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具體以經福建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確定的范圍為準。
第三條 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與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正確處理保護傳承與開發利用的關系。
第四條 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所在的市、區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與管理工作。
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所在的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置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管理機構,負責保護與管理的日常事務工作,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做好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管理利用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村(居)規民約,協助做好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負責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及區域內歷史建筑的保護利用與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傳統風貌建筑普查甄別、名錄管理、修繕利用等工作。
文化(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管理利用,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財政、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生態環境、民族與宗教事務、公安、消防救援、衛生健康、民政等其他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職,共同做好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與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管理實際,安排專項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以捐贈、租賃、資助、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工作。
第八條 編制、修訂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各項規劃、建設標準以及改造利用等重大事項,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按照法定程序報批。
第九條 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對象包括:
(一)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傳統街巷格局、整體風貌,以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
(二)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已登記但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
(三)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
(四)古樹名木、古寺、古牌坊、古石刻、古井、古城門、古城墻,以及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各類古跡等;
(五)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未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但能夠反映地方特色、具有保護價值的老行當、老手藝、傳統地名、商號、文化、記憶民俗等人文環境;
(六)與紅色文化、僑臺文化,以及重大歷史事件、重要歷史人物有關的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筑;
(七)其他具有保護價值且需要保護的對象。
第十條 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實行保護責任人制度,保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的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
國有傳統風貌建筑的管理人為保護責任人;管理人不明確的,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管理人不明確且沒有使用人的,由建筑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指定保護責任人。非國有傳統風貌建筑的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與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一條 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保護責任:
(一)負責依法修繕、保養不可移動文物,并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筑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保護責任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權人負擔;
(二)負責依照保護規劃維護和修繕歷史建筑,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歷史建筑有損毀危險,保護責任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進行保護;
(三)負責按照保護要求對傳統風貌建筑進行日常維護和修繕。傳統風貌建筑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保護要求,加強督促和指導。
(四)加強建筑本體保護管理,落實保護修繕措施,做好防盜、防火、防蟲、防電、防水、防倒等工作。
第十二條 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注重真實性、完整性的保護,加強對文物歷史環境的保護與管控。已公布的歷史建筑和新增的歷史建筑,應當保持傳統格局、傳統風貌和空間尺度。傳統風貌建筑應當與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保持整體協調。
第十三條 在建設控制地帶內,各種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新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的高度、體量、形態、材質、色澤風格等方面應與傳統風貌相協調,保護傳統景觀視廊、山體水系和歷史環境要素。
第十四條 在核心保護范圍內,應當嚴格保護歷史街巷和傳統院落的空間格局。除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對不符合保護規劃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高度、體量、形態、材質、色澤風格等與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整體風貌不協調的現代建筑應當修整,因此給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莆田市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的批復》,重點保護和傳承由歷史軸線、重要景觀與建筑節點、功能特色片區共同構成的歷史空間格局。
第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主管部門應當在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的主要出入口、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設置保護標志。
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不可移動文物、未定級文物設置保護標志。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保護標志。
第十七條 因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和管理需要征收、征用、租賃原住居民房屋的,影響其生產生活或者造成其權益受損的,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通過協商,采用安置、適當經濟補償等方式予以妥善處置。
第十八條 在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內,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的,依照《福建省違法建設處置若干規定》處理。
現有建筑物、構筑物及戶外廣告、空調外機、排煙管道、雨篷等戶外設施不符合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要求的,應當逐步實施改造或者采取拆除措施,造成所有權人或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予以補償。
第十九條 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范圍內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消防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和規范設置。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嚴格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器材,滿足消防救災應急的功能要求。
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的保護責任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第二十條 在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禁止發生下列情形:
(一)擅自遷移、拆除保護規劃確定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及其附屬設施;
(二)擅自改變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以及街巷傳統格局肌理;
(三)隨意增加荷載、從事損害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動;
(四)占用或破壞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古樹名木、街巷道路等;
(五)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
(六)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
(七)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八)設置破壞或影響風貌的廣告、標牌、燈箱、電子顯示屏、招貼、遮光(雨)棚等戶外標牌;
(九)損毀破壞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范圍內經營者應當恪守商業職業道德,依法文明誠信經營,并遵守下列商業規范:
(一)不無證無照經營;
(二)不對商品和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三)不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不對產品進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不價格欺詐;
(五)不強迫交易;
(六)不排放超過排放標準的油煙;
(七)不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噪聲;
(八)不提供賭博、算卦、低俗、淫穢、色情等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
(九)不擅自占用公共場地進行經營、展示或者宣傳;
(十)不亂倒(扔)生活垃圾、污水、糞便等,影響公共環境衛生;
(十一)其他文明經營的行為規范。
第二十二條 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范圍內的經營業態以有利于傳承歷史文化,發展本地特色的文化旅游產業為主,鼓勵經營或者開展下列項目或活動:
(一)宣傳推廣莆田鹵面、紅團、豆腐、米粉、鍋邊糊、宴皮(面皮)扁食、泗粉、燜面、三合士、豆漿炒等本地特色美食;
(二)組織開展莆仙戲、舞龍弄九鯉、九鯉燈舞、十音八樂等地方特色文藝活動、傳統民俗節慶;
(三)傳承弘揚木雕、錯金銀、剪紙畫、竹編等本土民間傳統工藝;
(四)開設特色手工坊、展示館、體驗館或者大師(名師)工作室,開展研學活動;
(五)其他有利于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傳播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在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范圍內開展宗教、民俗文化或組織影視攝制、文藝表演等群眾性活動,組織者或主辦單位應當制定保護管理辦法和活動實施方案,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法律責任,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行為有權進行投訴和舉報。有關主管部門接到投訴或者舉報的,應當依法受理查處。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工作中失職失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興化府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實施意見或方案。
本市其他歷史文化街區,根據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實際,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