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2008年11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0號公布 2024年9月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號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河南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
第三條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工作。
第四條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一)國家重大建設工程;
(二)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露或者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堤防和貯油、貯氣、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三)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
(四)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對本行政區域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建設工程。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會同省應急管理、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教育等主管部門確定,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五條 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產業集聚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園區、功能區(以下統稱開發區)推行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
開展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不再進行單個項目的地震安全性評價,開發區內的項目全部共享、免費使用評價成果。
第六條 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由建設單位組織開展,并根據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由開發區管理機構統一組織,并根據經技術審查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地震安全性評價成果庫,供開發區內項目共享使用。
第七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適應的地震學、地震地質學、工程地震學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裝備、專用軟件和實驗測試等技術條件。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示符合條件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信息,為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建立信用監督機制。
第八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確保地震安全性評價質量。
禁止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禁止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
第九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完成地震安全性評價后,應當編制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概況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要求;
(二)地震活動環境評價;
(三)地震地質構造評價;
(四)設防烈度或者設計地震動參數;
(五)地震地質災害評價;
(六)其他有關技術資料。
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采用的資料和有關數據應當真實、準確、全面。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質量負責。
第十條 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依據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的規定,除依法應當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外,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審定。
區域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開發區管理機構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將評價報告提交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審查。
第十一條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定,確定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以書面形式通知建設單位,并告知建設工程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審定未通過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必須重新評價;未經審定或者審定未通過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不得使用。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應當將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未包含抗震設防要求的項目,不予批準。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二)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不履行審定或者審查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職責,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未造成嚴重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實施〈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