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平頂山市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河南省平頂山市人大常委會
平頂山市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平頂山市傳統村落保護條例
(2023年10月25日平頂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傳統村落保護,傳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推動鄉村振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傳統村落的保護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傳統村落,是指擁有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文化遺產,具備較高的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價值,列入國家級、省級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落。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傳統村落保護應當遵循政府主導、村民主體、社會參與,保護優先、兼顧發展,科學規劃、嚴格管理,活態傳承、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工作的領導,將傳統村落保護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工作協調機制,解決傳統村落保護發展中的重大
問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傳統村落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整合相關資金,支持傳統村落保護發展。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林業、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傳統村落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傳統村落保護發展方案;
(三)完善傳統村落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四)維護傳統風貌,合理利用傳統村落資源,改善人居環境;
(五)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六)指導、督促村民委員會做好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編制與實施;
(二)將傳統村落保護事項納入村規民約;
(三)對有損毀危險的傳統建筑進行登記,對已經坍塌、散落的傳統建筑構件進行收集、保護,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四)依法協助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對違反傳統村落保護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六)做好傳統村落保護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在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編制、傳統建筑保護、修繕、利用等工作中,應當聽取專家意見。
第九條 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傳統村落名錄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組織編制完成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編制保護發展規劃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由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保護發展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相關部門組織技術審查。
保護發展規劃經批準后,傳統村落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十日內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應當確定保護措施,劃定保護范圍,明確控制要求;安排村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整治項目;明確傳統要素資源利用方式;提出傳承發展傳統生產生活的措施。
保護發展規劃應當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并與村莊規劃和文化旅游、文物保護、生態環境保護、鄉村建設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一條 經依法批準的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不得擅自修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修改保護發展規劃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一)保護發展規劃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上位規劃發生調整,影響原規劃實施的;
(二)因自然災害或者重大事故等原因,致使保護發展規劃的內容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三)因國家、省重大工程建設確需修改的;
(四)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評估確需修改的。
第十二條 傳統村落應當實行整體保護,保持村落空間和生態環境的完整性,鼓勵村民在傳統村落內居住,維護傳統村落文化遺產形態、內涵和村民生產生活的真實性、延續性。
傳統建筑、古路古橋、古井古塘、古樹名木等應當保持原有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文化和旅游等部門做好傳統村落調查工作,按照“一村一檔”制作數字化傳統村落檔案。
鼓勵和支持傳統村落數字化建設,并結合本地實際建設傳統村落數字博物館。
第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傳統村落明顯位置設立標志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標志牌。
第十五條 傳統村落保護范圍應當劃分為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和環境協調區,實行分區保護。
核心保護區內,除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禁止擅自進行新建、擴建活動。改建、修繕、外部裝飾裝修建(構)筑物、設置標識等,應當保持材料、體量、風格、色彩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協調一致。
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修繕、外部裝飾裝修建(構)筑物等,應當保持材料、體量、風格、色彩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協調一致,禁止影響核心保護區輪廓線和視覺通廊。
環境協調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應當根據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總體要求,做好自然環境控制,為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提供良好的保護屏障和景觀背景。
第十六條 在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占用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林地、濕地等;
(三)生產、加工、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物品;
(四)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
(五)擅自拆除、遷建傳統建筑或者拆卸傳統建筑構件;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傳統建筑的安全、維護和修繕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傳統建筑有滅失危險,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具備維護修繕能力的,由傳統村落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搶救修繕。
傳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自籌資金修繕傳統建筑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財政補助。
傳統建筑所有權人下落不明,又無法定繼承人或者合法代理人的,由傳統建筑所在地村民委員會進行公告認領,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由傳統建筑所在地村民委員會代管。代管期間,原產權人認領的,經審查屬實,予以返還。代管期間的經營收益扣除保護管理成本后,由原產權人享有。
第十八條 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傳統建筑的維護修繕應當遵循修舊如舊的原則。
傳統建筑的維護修繕,鼓勵采用傳統工藝、傳統技術、傳統材料,保持傳統建筑原有的平面布局、空間特征和建筑特色。
在符合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要求和保證結構安全、保持建筑傳統風貌和建筑形式不改變的情況下,鼓勵村民開展傳統建筑節能改造和功能提升,改善居住條件,提高人居環境品質。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重視農村傳統建筑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對農村傳統建筑工匠的教育培訓,為傳承和發展傳統村落特色建筑文化提供可持續的人才支撐。
鼓勵和支持農村傳統建筑工匠開展技藝傳承活動。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與鄉村振興相融合,立足本地實際,在延續傳統生產生活方式的基礎上,挖掘非物質文化遺產,利用古寨、建筑、陶瓷、木雕、幻術、說唱、飲食等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資源,推動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積極發展特色農業、健康養老、文化創意、民俗展示、研學、民宿、電商等產業,合理布局新產業新業態,打造特色品牌,激發傳統村落活力。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傳統村落納入本地旅游發展規劃和鄉村旅游規劃,支持有條件的傳統村落發展鄉村旅游。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傳統村落村民依法以農村土地的經營權、傳統建筑、房屋、資金、勞務等入股的方式參與傳統村落保護發展。
村民委員會可以在所有權人自愿的前提下,通過以舊換新或者產權置換等方式,保護利用閑置傳統建筑。
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通過捐資、捐贈、投資、入股、租賃等方式,參與傳統村落保護發展。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傳統村落常態化監督管理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對傳統村落保護狀況以及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編制、實施情況等進行定期檢查和跟蹤監測。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傳統村落保護工作。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第二十五條 負有傳統村落保護發展工作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的;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