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
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
河南省平頂山市人大常委會
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
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
2023年8月25日平頂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0年8月30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97年10月29日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一次修正,1999年10月27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第二次修正,2000年10月25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第三次修正,2011年12月23日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第四次修正,2023年8月25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第五次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任免范圍
第一節(jié)市人大常委會
第二節(jié)市人民政府
第三節(jié)市監(jiān)察委員會
第四節(jié)市中級人民法院
第五節(jié)市人民檢察院
第三章任免程序
第四章監(jiān)督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有關規(guī)定,參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結(jié)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人大常委會行使任免權(quán),必須堅持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辦事。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符合任職條件。
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人事任免的工作機構(gòu)承辦人事任免的有關事宜。
第四條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免的職務,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未通過之前,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
第二章任免范圍
第一節(jié)市人大常委會
第五條在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時,根據(jù)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的提名,由常務委員會在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的職務,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
第六條根據(jù)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事機構(gòu)和工作機構(gòu)主任、副主任。
第七條根據(jù)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必須在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提名。
第八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jù)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必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
第九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理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辭職請求,決定是否接受辭職。接受辭職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遷出或者調(diào)離本市,其常委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隨代表資格的終止而相應終止,由市人大常委會予以公告。
第十條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辭去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職務。
第十一條市人大常委會在必要時決定設立特定問題調(diào)查委員會。根據(jù)主任會議的提名,通過特定問題調(diào)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特定問題調(diào)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必須在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
特定問題調(diào)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隨調(diào)查任務完成自行終止,不再辦理免職手續(xù)。
第二節(jié)市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根據(jù)主任會議的提名,由常務委員會從副市長中決定代理市長。如果代理人選不是副市長,應當根據(jù)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任命為副市長后,決定其代理市長的職務。
第十三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jù)市長的提名,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
第十四條根據(jù)市長提名,決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委員會主任、局長等政府組成人員,并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五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理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提出的辭職請求,決定是否接受辭職。接受辭職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十六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jù)市長或者主任會議提出的撤職案,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和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的職務。
第三節(jié)市監(jiān)察委員會
第十七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根據(jù)主任會議的提名,由常務委員會從市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中決定代理主任。如果代理人選不是副主任,應當根據(jù)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命為副主任后,決定其代理主任的職務。
第十八條根據(jù)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的提名,任免市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第十九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理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提出的辭職請求,決定是否接受辭職。接受辭職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二十條根據(jù)市監(jiān)察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會議提出的撤職案,決定撤銷市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職務。
第四節(jié)市中級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根據(jù)主任會議的提名,由常務委員會從副院長中決定代理院長。如果代理人選不是副院長,應當根據(jù)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命為副院長后,決定其代理院長的職務。
第二十二條根據(jù)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名,任免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在人民法院工作,但不行使國家審判權(quán)的人員不得任命為審判員。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應當免職的,依法提請免除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理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提出的辭職請求,決定是否接受辭職。接受辭職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根據(jù)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或者主任會議提出的撤職案,決定撤銷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的職務。
第二十五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的,根據(jù)主任會議提請,決定撤換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并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
根據(jù)縣(市、區(qū))人大常委會的提請,批準撤換縣(市、區(qū))人民法院院長。
第五節(jié)市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六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根據(jù)主任會議的提名,由常務委員會從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檢察長。如果代理人選不是副檢察長,應當根據(jù)主任會議的提名,任命為副檢察長后,決定其代理檢察長的職務。
決定代理檢察長后,由市人民檢察院報省人民檢察院轉(zhuǎn)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十七條根據(jù)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在人民檢察院工作,但不行使國家檢察權(quán)的人員不得任命為檢察員。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應當免職的,依法提請免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根據(jù)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批準任免縣(市、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
縣(市、區(qū))人大常委會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由縣(市、區(qū))人民檢察院報市人民檢察院轉(zhuǎn)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理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的辭職請求,決定是否接受辭職。接受辭職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并由市人民檢察院報經(jīng)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
縣(市、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批準。
第三十條根據(jù)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主任會議提出的撤職案,決定撤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根據(jù)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批準罷免縣(市、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
第三章任免程序
第三十一條提請市人大常委會的任命案應當附《提請任免干部情況表》、考察材料或者現(xiàn)實表現(xiàn)材料及需要說明的其他書面材料。新設或者機構(gòu)調(diào)整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命案,應當同時附批準設立該機構(gòu)的文件。提請批準任命的須附縣(市、區(qū))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結(jié)果的報告。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的免職案應當附《提請任免干部情況表》及需要說明的其他書面材料。提請批準辭職的,應當附縣(市、區(qū))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的決定及表決結(jié)果報告。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的撤職案應當附擬撤職人員的基本情況、撤職理由等內(nèi)容,并提供有關材料。提請批準罷免、撤換的,應當附縣(市、區(qū))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罷免、撤換決定及表決結(jié)果報告。
提請任免材料一般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十日前報送市人大常委會。未按時間要求報送提請任免人員材料的,可在下一次常委會會議上提請。
第三十二條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前應當進行法律知識考試,測試結(jié)果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
任前法律知識考試采取集中考試,開卷與閉卷相結(jié)合的方式進行?荚噧(nèi)容為依法履職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國家重大決策部署和時事政治。
擬任命人員中,已經(jīng)通過任前法律知識考試,且能勝任工作的,屆中平級調(diào)任的不再進行考試。
未參加測試或測試不及格者,暫緩任命。如遇特殊情況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三十三條對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市監(jiān)察委員會委員,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人事任免的工作機構(gòu)和其他相關工作機構(gòu)組織對其進行任前考察,考察情況向主任會議匯報,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四條在主任會議召開之前,提請單位應當先向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人事任免的工作機構(gòu)通報有關擬提請任免情況。
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人事任免的工作機構(gòu)應當對提請的人事任免案進行初步審查,向主任會議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委向市人大常委會推薦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前,按照規(guī)定程序提出,由黨委組織部門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
第三十五條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人事任免案前,提名人或提名人委托人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作提請任免說明。
在審議人事任免案時,提請單位負責人應當?shù)綍犎∫庖姴⒋饛褪腥舜蟪N瘯M成人員的詢問。
在審議人事任免案時,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擬任免人員有重大異議的,主任會議可以決定暫緩提請表決。所提問題交有關機關調(diào)查、提出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再次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決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應當寫出書面報告并說明理由,經(jīng)主任會議同意,并向市人大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對該任免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六條擬任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作任職前發(fā)言。
第三十七條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任免案,采用表決器或者舉手或者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
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在表決前從出席會議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推選兩名監(jiān)票人,對發(fā)票、投票、計票進行監(jiān)督。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表決任免案時,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quán),但不得另提他人。不能委托他人代為表決。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任免案,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表決結(jié)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三十八條市人大常委會任免的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事機構(gòu)和工作機構(gòu)主任、副主任,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副主任委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和批準任免的縣(市、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當逐人表決。其他人員的任免可以逐人表決,在審議中沒有提出不同意見的,也可以合并表決。
第三十九條提請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選未獲通過的,提名人可以根據(jù)工作需要和被提名人的條件,再次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名。連續(xù)兩次提名均未獲通過的,不得再提名為同一職務的人選。
第四十條經(jīng)市人大常委會任免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名單,由市人大常委會公布并發(fā)文通知提請單位。
任職、離職的時間,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的時間為準。其中須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任免的人員職務,以省人大常委會批準時間為準。
第四十一條市人大常委會任命和決定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市人大常委會頒發(fā)主任簽署的任命書。
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副主任委員、委員,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事機構(gòu)和工作機構(gòu)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jiān)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頒發(fā)任命書。
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其他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市人大常委會委托提請單位頒發(fā)任命書。
第四十二條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照《河南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憲法宣誓。
第四十三條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聯(lián)名,對市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或者批準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jīng)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diào)查委員會,由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jù)調(diào)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四十四條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變動和退休、辭職的,應當按照法律程序和有關規(guī)定辦理任免手續(xù);在任職期間去世的,其職務自行終止,由提請單位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四十五條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職機構(gòu)名稱改變的,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重新任命;任職機構(gòu)名稱沒有改變,工作職能和范圍有變動的,不再重新任命;任職機構(gòu)撤銷、合并,其相關人員原任職務自行終止,不再辦理免職手續(xù),由原提請單位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四十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后,市人民政府的秘書長、委員會主任、局長等政府組成人員應當由新的一屆市人大常委會在兩個月內(nèi)重新決定任命。對不再擔任原職務的人員,不再辦理免職手續(xù)。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后,應當重新任命新的一屆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事機構(gòu)和工作機構(gòu)主任、副主任,職務未變動的,不再重新任命,但應當予以公告;職務變動的,按照法律程序任免。
除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外,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后,職務未變動的,不再重新任命;職務變動的,按照法律程序任免。
第四十七條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受撤職、開除處分的,提請單位須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予以免職或者撤職;受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提請單位應當及時報送市人大常委會。
第四章監(jiān)督
第四十八條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guī),執(zhí)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和決定,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jiān)督。
第四十九條市人大常委會受理人民群眾對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市人大常委會任命或者擬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檢舉、揭發(fā)和控告,并依法處理。
第五十條市人大常委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zhí)法檢查、開展詢問、質(zhì)詢和特定問題調(diào)查,開展工作評議等方式,對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縣(市、區(qū))人大常委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镀巾斏绞腥嗣翊泶髸瘴瘑T會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請任命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任前法律知識考試考察工作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