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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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頂山市人大常委會
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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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5日平頂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報告的聽取和審議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七章 公 布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健全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序,保障和規范其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總結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市人大常委會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憲法、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市人大常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舉行會議、開展工作。
第四條市人大常委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
第五條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議案和報告、決定問題,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六條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議程和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七條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時,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八條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有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始得舉行。
第九條主任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
主任會議擬訂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決定。
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需要調整會議議程的,由主任會議提出,經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同意。
第十條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七日前,召開主任會議,聽取擬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各項議題準備情況的匯報,確定常委會會議日期、日程、會期和列席人員范圍等。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前,應當將開會日期、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同時將擬提請審議的主要文件發送常委會組成人員。
臨時召集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不適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第十一條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出席會議。遇有特殊情況,經主任會議決定,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通過網絡視頻方式出席會議。
在會議召開前,因健康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及時通過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書面請假;會議期間,因健康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臨時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請假,未經批準不得缺席會議。
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并于會后印發通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勤勉盡責,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十二條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下列人員應當列席會議:
(一)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
(二)不是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市人大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的主任、副主任;
(三)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
(四)與會議議程相關的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
(五)需要列席會議的其他人員。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可以邀請本市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
根據工作需要,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調整列席人員的范圍。
第十三條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組織公民旁聽。
第十四條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召開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根據需要召開聯組會議。
聯組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
分組會議由若干名召集人按要求輪流主持會議。分組名單由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擬訂,報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審定,并定期調整。
分組會議審議過程中有重大意見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況的,召集人應當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報告。
分組會議結束后,召集人應當將審議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報告。
第十五條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公開舉行。會議會期、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應當公開。必要時,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暫不公開有關議程。
在市人大常委會議事過程中,涉及國家秘密和不宜公開的問題,與會人員必須遵守保密規定。
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可以根據需要召開新聞發布會。
第十六條市人大常委會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采用網絡視頻等方式為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人員履職及公民旁聽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七條主任會議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屬于市人大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屬于市人大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辦理,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屬于市人大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辦理,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起草議案草案。
第十八條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會。
臨時召集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向市人大常委會提請議案,應當同時提出議案文本、說明和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對于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的機關、有關的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應當提供相關的資料。
任免案、撤職案、罷免案應當附有擬任免、撤職、罷免人員的基本情況和任免、撤職、罷免理由;必要時,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
第二十條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關于議案的說明。內容相關聯的議案可以合并說明。
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組成人員作說明;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委托有關的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作說明。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其負責人作說明。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議案,由其負責人到會作說明;特殊情況下可以委托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到會作說明。
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議案,由其主要負責人到會作說明;特殊情況下可以委托其他負責人到會作說明。
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議案,由提出議案的領銜人作說明,也可以作書面說明。
第二十一條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說明后,由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進行審議,并由有關的市人大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
第二十二條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常委會聽取說明并初次審議后,由法制委員會進行統一審議,向本次或者以后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
有關專門委員會對地方性法規案進行審議并提出的審議意見印發市人大常委會會議。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地方性法規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后,作出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提請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預算的調整方案和決算的議案,交財政經濟委員會審查,也可以同時交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審查,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印發市人大常委會會議。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的調整方案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全體會議審查的四十五日前,交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全體會議審查的三十日前,交預算監督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二十四條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向市人大常委會作議案審議、審查報告,一般由相關負責人在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上作報告,也可以作書面報告。
第二十五條提出議案機關的負責人可以在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上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二十六條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七條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提出審議報告。
第二十八條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并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四章 報告的聽取和審議
第二十九條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和需要,聽取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全體會議,定期聽取下列報告:
(一)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
(二)決算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三)關于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四)關于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
(五)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提出的執法檢查報告;
(六)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受主任會議委托的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關于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交付的代表議案審議結果或者處理意見的報告;
(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關于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
(八)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
(九)其他報告。
第三十條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報告,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會。
臨時召集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三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專項工作報告,由其負責人到會報告;特殊情況下可以委托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到會報告。
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專項工作報告,由其主要負責人到會報告;特殊情況下可以委托其他負責人到會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執法檢查報告,由執法檢查組組長作報告;特殊情況下可以委托副組長作報告。
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報告,由其負責人作報告。
第三十二條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工作報告后,可以由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進行審議。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工作報告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辦理,提出意見。
第三十三條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各項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有關機關研究辦理。有關機關應當在三個月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有關報告作出決議。有關機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工作報告中的建議、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提出有關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議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三十四條市人大常委會分組會議對議案或者報告進行審議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市人大常委會聯組會議對議案或者報告進行審議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五條市人大常委會圍繞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可以召開聯組會議,進行專題詢問。
根據專題詢問的議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專題詢問中提出的意見交由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必要時,可以由主任會議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決議。
確有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決定開展滿意度測評。
第三十六條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會議委托,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可以就有關問題開展調研詢問,并提出開展調研詢問情況的報告。
第三十七條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八條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交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或者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
在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主任會議提出報告;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被質詢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并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審議質詢案時,提出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出席會議,發表意見。
提質詢案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第四十條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質詢案,在未作答復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該質詢案即行終止。
第六章 發言和表決
第四十一條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言簡意賅,講求實效,一般不作重復性發言。
常委會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安排對有關議題進行審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要求發言的,應當在會前由本人向常委會辦事機構提出,由會議主持人安排,按順序發言。在全體會議和聯組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始得發言。
對專業性比較強的議題,可以確定重點發言人。
列席會議人員的發言,適用本章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經審議后,需要交付表決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出席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表決。表決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第四十三條對地方性法規草案表決稿中個別意見分歧較大的重要條款,可以單獨表決。
任免案、撤職案逐人表決,根據情況也可以合并表決。
第四十四條市人大常委會表決議案,采用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如果表決器系統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故障,可以采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委會組成人員通過網絡視頻方式
出席會議的,采用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決。
第四十五條表決議案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七章 公 布
第四十六條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和修改、廢止、解釋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由市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人事任免事項和其他決議、決定,由市人大常委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人事任免事項、決議、決定、發布的公告,應當及時在市人大常委會公報和平頂山人大網、平頂山日報上刊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規則在執行中的問題,授權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9月19日平頂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平頂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