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三門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河南省三門峽市人民政府
三門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三門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2023年12月25日三門峽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公布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保持市容市貌的整潔美觀,合理利用空間資源,促進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三門峽市中心城區和縣(市)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公路、鐵路的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管理,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建(構)筑物、場地、設施、交通工具外部等設置的以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展示牌、實物造型或者其他形式向戶外發布的廣告。
本辦法所稱招牌,是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生產經營場所建(構)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圍內設置的,表明其名稱、字號、標識等內容的牌匾等設施。
利用招牌推介商品及服務的,按照戶外廣告設置相關規定管理。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工作的領導。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置規劃
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安全要求。
經依法批準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批準后,方可修改。
第六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明確適宜設置、限制設置以及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位置等內容,并規劃一定比例的公益廣告。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地建筑控制地帶,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設置的;
(五)利用行道樹、古樹名木或者損毀綠地的;
(六)在危房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位置設置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設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設置管理
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設施技術標準;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范;
(三)環保和節能要求;
(四)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條 招牌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位置、高度和寬度等技術規范和標準;
(二)內容限于本單位的名稱、字號、商號、標識;
(三)與建(構)筑物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四)其他技術規范和標準。
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筑物內有多個單位的,招牌設置應當由該場所、建筑物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統一規劃,規范制作。
第十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施單面面積大于等于十平方米或者任一邊長大于等于四米的廣告屬于大型戶外廣告。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征得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單位證照材料;
(四)戶外廣告設施有關設計文件;
(五)戶外廣告設施施工、運行安全承諾書;
(六)設置場地、場所、建(構)筑物、設施等的權屬證明材料。其中,租賃場地、建(構)筑物、設施設置的,還應當提供產權人同意設置的證明材料。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應當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的,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單位證照材料;
(四)張掛、張貼宣傳品有關設計文件;
(五)安全承諾書;
(六)涉及舉辦活動的,提供相關書面材料;
(七)所利用的場地、建筑物、設施的權屬證明材料和產權人同意設置的證明材料。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有效期不超過五年,其他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有效期不超過三年,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有效期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將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以及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條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等在其辦公場所、門戶網站公示,并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是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維護、管理的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維護管理責任:
(一)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維護管養、隱患排查和應急處置制度并組織落實,做好臺賬記錄和管理;
(二)發現安全隱患的,采取加固或者拆除、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啟動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對脫落、破損、陳舊和有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及時維護或者拆除;
(四)戶外廣告和招牌在建設、維護、更新或者拆除期間,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識,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五)遇大風、暴雨(雪)等異常天氣應當及時開展排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安全維護管理責任。
第十八條 利用國有資源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進行,其招標拍賣收入作為政府非稅收入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發布公益廣告。公益廣告應當保持畫面、內容完整,不得以公益廣告內容變相設計、制作、發布商業廣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按照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設施技術標準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按照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設施技術標準設置其他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設置招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的內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