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等十二項法規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等十二項法規的決定
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等十二項法規的決定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一四四號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等十二項法規的決定》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24年4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5月10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等十二項法規的決定
(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等十二項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對《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的修改
(一)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不予執業注冊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被撤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對《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的修改
將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撤銷認證人員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的修改
(一)將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當事人對規劃土地監察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刪除第五十五條第二款。
四、對《深圳經濟特區福田保稅區條例》的修改
將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保稅區內個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五、對《深圳經濟特區欠薪保障條例》的修改
將第三十一條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修改為“行政行為”。
六、對《深圳經濟特區公證條例》的修改
(一)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決定書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將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司法行政部門根據本條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七、對《深圳經濟特區居民就業促進條例》的修改
(一)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當事人不服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處罰決定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將條例中的“勞動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保障部門”。
八、對《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的修改
刪除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項。
九、對《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的修改
(一)刪除第五十四條第二款。
(二)將第六十五條修改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對《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的修改
將第六十三條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修改為“行政行為”。
十一、對《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的修改
將第五十條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修改為“行政行為”。
十二、對《深圳經濟特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的修改
(一)將第六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應當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則。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者簽章,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法審查或者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二)將第六十一條修改為:“當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的,由申請人向行政復議機構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和解內容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將第六十二條修改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相關政府部門、專家、學者等參與的行政復議委員會,為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提供咨詢意見,并就行政復議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共性問題研究提出意見。”
此外,本次會議還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技術規范》的要求,對上述法規部分文字表述以及條款順序進行了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福田保稅區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欠薪保障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公證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居民就業促進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1.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docx
2.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doc
3.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doc
4.深圳經濟特區福田保稅區條例.docx
5.深圳經濟特區欠薪保障條例.docx
6.深圳經濟特區公證條例.doc
7.深圳經濟特區居民就業促進條例.docx
8.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doc
9.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doc
10.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doc
11.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docx
12.深圳經濟特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