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規定
南寧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大常委會
南寧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規定
南寧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規定
(2023年10月26日南寧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5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弘揚社會正氣,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
本市戶籍居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被依法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其保護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見義勇為人員的申報、確認按照自治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根據其表現和貢獻,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
(一)見義勇為事跡突出,在本市內有較大影響的,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給予不低于五萬元的獎金;
(二)見義勇為事跡比較突出,在縣(市、區)內有較大影響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給予不低于三萬元的獎金;
(三)其他見義勇為人員,由市、縣(市、區)社會治安綜治統籌部門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獲得市社會治安綜治統籌部門頒發的見義勇為榮譽證書的,給予不低于二萬元的獎金,獲得縣(市、區)社會治安綜治統籌部門頒發的見義勇為榮譽證書的,給予不低于一萬元的獎金。
對見義勇為人員頒發獎金的具體標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具體措施,保障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在醫療、基本生活、住房、教育、就業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六條 市、縣(市、區)社會治安綜治統籌部門應當常態化開展慰問、扶助和撫恤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的活動,為見義勇為人員做好服務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和醫療機構,并采取合理措施協助救治、援助。醫療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或者拖延治療。
第八條 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醫療、護理、交通等合理費用,有加害人、責任人的,由加害人、責任人依法承擔。無加害人、責任人或者加害人、責任人不明、逃逸或者無力承擔的,按照自治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有關規定支付。
在加害人、責任人承擔責任前或者無加害人、責任人的,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救治期間的醫療費用,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縣(市、區)社會治安綜治統籌部門從見義勇為專項經費中先行墊付。
第九條 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因長期治療或者見義勇為烈士的配偶、子女、父母有重大疾病,導致家庭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應當按照優撫、社會救助相關規定給予保障。見義勇為專項經費應當給予適當醫療費用補助。
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在后續治療中,享受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等待遇。
第十條 見義勇為人員犧牲或者去世的,市社會治安綜治統籌部門協調殯葬管理機構為其免費提供基本殯葬服務、安排公益性公墓墓位進行安葬,并在公墓使用期間免收公墓墓位維護管理費。
第十一條 鼓勵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提供志愿服務。
鼓勵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業等社會力量參與困難見義勇為人員救助幫扶活動。
第十二條 本市每年三月集中開展見義勇為宣傳活動,宣傳見義勇為人員先進事跡,普及科學合理實施見義勇為知識,解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政策,營造全社會崇尚、關心、支持見義勇為的良好氛圍。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見義勇為人員事跡。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南寧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