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市電梯安全管理規定
阜陽市電梯安全管理規定
安徽省阜陽市人大常委會
阜陽市電梯安全管理規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阜陽市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的決議
(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查了《阜陽市電梯安全管理規定》,決定予以批準,由阜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阜陽市電梯安全管理規定
(2024年8月31日阜陽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電梯,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的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自用的電梯除外。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問題,將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電梯應急救援體系,并納入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體系,完善電梯事故及重大事故隱患應急處置協調機制。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住宅小區電梯修理、改造、更新等事宜。
第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設全市統一的電梯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統。
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電梯底坑、井道、機房等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應急、房管、財政和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電梯使用單位、學校和新聞媒體等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倡導文明乘梯,增強社會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六條 鼓勵職業院校、電梯企業開展電梯修理、維護保養人員技能培訓,建立實習基地,培養專業化人才。
第七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電梯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咨詢等服務,促進行業有序競爭,提高電梯安全服務水平。
第八條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合理設計電梯底坑、井道、層站、機房等建筑結構,提出電梯配置數量和參數性能的意見。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對電梯的底坑、井道、層站、機房等建筑結構以及電梯選型配置進行審查。
建設單位采購電梯的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滿足應急救援、消防、無障礙通行、節能環保等要求。
第九條 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有防水要求的土建工程,防滲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條 新安裝的電梯,建設單位應當在交付使用前完成電梯轎廂的通信網絡覆蓋,并在電梯機房內安裝滿足電梯安全運行需要的空氣溫度調節器;新安裝的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電梯,建設單位應當安裝符合規定的視頻監控設施以及電梯故障監測系統。
第十一條 電梯安裝、重大修理、改造完成并經監督檢驗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將隨附文件、技術資料、鑰匙等移交給電梯使用單位,辦理交付手續。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將隨附文件、技術資料等存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施工單位應當在交付使用前采取措施防止電梯被他人使用。
第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未移交所有權人的,項目建設單位是使用單位;
(二)單一產權且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是使用單位;
(三)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等市場主體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單位;
(四)出租房屋內安裝的電梯或者出租電梯的,出租單位是使用單位,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或者約定;
(五)屬于共有產權的,共有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維護保養單位或者專業公司等市場主體管理電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單位。
其他無法確定使用單位的,由電梯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確定使用單位。
第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自電梯移交十五日內,原使用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并向新使用單位移交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不得毀損或者以任何理由拒絕移交。新使用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自電梯移交之日起承擔使用單位責任。
第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二)按照規定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并在管理區域內公開;
(三)在電梯轎廂內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
(四)保持電梯底坑、井道、機房等干燥、無滲漏水,滿足電梯安全運行的溫度、濕度、照度等環境要求;
(五)按照規定定期提出電梯檢驗申請、開展電梯自行檢測,對電梯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活動進行現場監督和確認,配合做好現場安全工作,并將確認資料存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六)電梯出現故障時,做好警戒工作,故障排除后方可繼續使用;電梯需要停止運行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應當公告停止運行的原因和所需時間;
(七)對電梯使用情況進行日常巡查,保持電梯廳、電梯門和轎廂內干凈整潔,引導和監督乘用人安全使用電梯,及時勸阻非正常使用電梯的行為;
(八)保持電梯應急救援通道暢通、緊急報警裝置有效應答;
(九)保持電梯視頻監控設施有效使用,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視頻監控圖像信息的采集、使用和管理應當依法進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十)在電梯轎廂內設置廣告不得遮擋特種設備使用標志等電梯安全相關信息,不得影響電梯安全運行;
(十一)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義務。
違反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電梯自行檢測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電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一款第八項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保持電梯應急救援通道暢通、緊急報警裝置有效應答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電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乘用人應當遵守電梯乘用規范,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于禁止使用狀態的電梯;
(二)乘用超過額定載荷的電梯;
(三)將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易燃易爆物品、危險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影響電梯安全的物品帶入載人電梯;
(四)強行開啟電梯門或者阻擋電梯門關閉;
(五)在電梯轎廂內打鬧、倚靠電梯門;
(六)在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上逆行、攀爬、出入口處滯留或者倚靠扶手帶;
(七)破壞電梯安全警示標志、緊急報警裝置或者電梯零部件及其附屬設施;
(八)在電梯轎廂內吸煙、遺撒垃圾、便溺、焚燒物品;
(九)運送裝修材料、家具、電器未采取安全防護、防灑漏措施;
(十)其他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監護人應當履行對被監護人安全、文明乘用電梯的監護責任。
乘用人違規乘用電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電梯維護保養作業現場須有持證作業人員,并落實安全防護措施,保證作業安全;
(二)在電梯轎廂內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維護保養類別、維護保養時間、責任人、聯系電話等信息,并保持聯系電話隨時有效應答;
(三)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發現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時排除故障;故障暫時難以排除的,將解決方案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在故障排除前停用電梯;
(四)建立電梯維護保養檔案,真實記錄維護保養情況,并及時傳輸至電梯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統;
(五)不得在電梯控制系統中設置限制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障礙;
(六)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義務。
違反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保持聯系電話隨時有效應答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電梯控制系統中設置限制電梯安全運行技術障礙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允許繼續使用的,應當采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確保使用安全:
(一)整機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或者主要零部件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
(二)因故障導致人員傷亡的;
(三)曾遭受水災、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四)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五)其他需要安全評估的情形。
第十八條 電梯保修期滿后的修理、改造、更新費用,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采取修理、改造、更新難以消除隱患且相關方對經費籌集、整改方案等未達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電梯使用單位、業主代表共同商議,確定電梯修理、改造、更新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第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
(二)多次發生故障或者困人事故的電梯;
(三)保障性住房以及實行業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區的電梯;
(四)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
(五)其他需要加強監督檢查的電梯。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