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極簡審批條例
海南自由貿易港極簡審批條例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海南自由貿易港極簡審批條例
海南自由貿易港極簡審批條例
(2024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行極簡審批,持續推進全面放開投資準入,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加快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的規定,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海南自由貿易港推行投資領域極簡審批的相關管理、服務活動。
本條例所稱極簡審批,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為基礎,建立健全審批、監管、執法、信用一體聯動機制,實施一次告知、一次承諾、一次受理、一次審批、一張證照以及聯合核查,最大限度精簡審批事項和流程、提高審批效率的改革舉措。
第三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推行極簡審批,遵循精簡、統一、誠信、效能、便民、公開的原則,深入推動審批服務提質增效,在更多領域更大范圍實現“高效辦成一件事”。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協調,建立健全極簡審批改革的統籌推進工作機制。
省人民政府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牽頭推進極簡審批改革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本行業及相應事項極簡審批改革工作。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行政審批權的行政審批服務部門(以下簡稱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和依法可以行使行政審批權的重點園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重點園區管理機構)負責極簡審批事項的具體辦理和極簡審批改革的政策解讀宣傳等工作。
尚未實行相對集中行政審批職權改革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確定有關部門的極簡審批改革工作職責。
第五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生態保護紅線、重大公共利益等國家實行準入管理的領域外,省人民政府應當分批次確定實施極簡審批改革的行業及相應事項,并適時調整更新。
對納入極簡審批改革的行業及相應事項,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場所、設備、人員、資金、管理制度等要素,對從事該行業投資經營活動涉及的法定許可條件、強制性標準和技術等審批事項要求進行標準化集成,編制具體許可條件清單和材料清單,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統籌推進全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極簡審批管理系統建設,實現與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對接和數據共享,及時應用先進的數字技術,為極簡審批改革提供現代化手段。
省人民政府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極簡審批改革需求,優化線上業務審批流程,推進全程網上申報、網上審批,實現審批數據的實時共享。
省人民政府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歸集各類行政審批證照數據,對電子證照發證清單進行同步更新,完善全省電子證照庫,為極簡審批改革提供電子證照共享服務。制發的電子證照通過全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等途徑向經營主體送達。
第七條 鼓勵市、縣、自治縣和重點園區結合實際需要,探索改革做法,創新管理模式,推行原創性、差異性的優化營商環境舉措,深化極簡審批改革。
第二章 審批主體和審批流程
第八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極簡審批改革的行業及相應事項,開展行政審批職權劃轉工作,并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劃出的行政審批職權對應的行業及相應事項,履行政策引導、發展規劃、違法線索核查移交、監督管理和行業服務管理等職責。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集中行使行政審批職權時,應當使用行政審批專用印章(含電子印章)。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的行政審批專用印章(含電子印章)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作出行政審批決定加蓋的行政公章或者行政審批專用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經營主體可以選擇通過全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等途徑線上辦理或者線下辦理。
鼓勵引導經營主體線上預約或者線上提交申請材料。但經營主體選擇線下辦理的,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不得強制要求其線上預約或者線上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深化電子證照等數據的共享應用,能夠通過全省電子證照庫等公共數據平臺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經營主體提供,但可以要求經營主體予以確認;經營主體認為通過公共數據平臺提取的材料與實際不符的,以經營主體提供的材料作為申請材料。
第十一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經營主體開展投資經營活動需要符合的許可條件及強制性標準和技術等要求、所需提交的材料、提交方式、提交期限、法律責任等。
告知的內容應當全面、準確、易懂,可量化、可操作,不得模糊表述,不得包含兜底條款,不得另附許可條件。
第十二條 對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經營主體應當簽署告知承諾書,并對下列內容作出承諾:
(一)已知曉告知事項和禁止事項;
(二)所填寫的基本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實、準確;
(三)已經符合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的許可條件、強制性標準和技術等要求,能夠在承諾期限內提交相關材料;
(四)已知曉并愿意承擔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五)所作承諾是真實意思表示。
經營主體應當將告知承諾書和應當當場提交的材料同時提交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對基于承諾可以減省的材料不再提供。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自經營主體提交告知承諾書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依法公開告知承諾書。
第十三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統一受理經營主體提交的申請,對可以在行政許可后一定期限內補交的材料,實行容缺辦理、限期補交。
經營主體申請設立登記時,可以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同時提交其已符合擬從事行業及相關事項的材料,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一并受理。
第十四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最大限度簡化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間,集中統一辦理審批手續。
鼓勵有條件的市、縣、自治縣推行信用免審制度,結合經營主體信用等級、行業或者相關項目風險狀況確立誠信激勵標準。對經營主體達到誠信激勵標準的,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探索經營主體投資經營高頻辦理的許可證件、資質資格等跨區域互認通用。對已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取得行政許可的經營主體新設場所或者增加投資的,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通過數據共享獲取同一事項的原許可信息并確認后,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專業技術要求較高的審批事項,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獨立專業機構統一進行技術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對技術審查意見核驗后,符合法定要件的,可以作為直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依據。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將各行政許可的信息整合到營業執照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營業執照上已加載的行政許可信息效力予以認可,在相關管理服務活動中,不再要求經營主體提供單項行政許可證件。經營主體申請單項許可發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辦理。
營業執照上必要的單項行政許可變更或者失效的,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提示經營主體,并同步調整該營業執照上的相應信息。經營主體開展投資經營活動非必要的單項行政許可失效的,不影響該營業執照和其他行政許可的效力。
第十六條 實施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的領域,依法取消許可和審批,經營主體書面承諾符合相關要求并提交相關材料進行備案,即可開展投資經營活動。實施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的相關管理服務活動,按照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工程建設項目領域極簡審批的特殊規定
第十七條 在重點園區和其他條件成熟區域推行本章規定的工程建設項目領域極簡審批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據省和市、縣、自治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按照職責做好下列基礎工作:
(一)組織編制、調整完善重點園區和其他條件成熟區域的國土空間詳細規劃以及產業發展規劃等規劃;
(二)組織開展相關區域評估,并結合相關評估普查區域內的文物單位、歷史建筑、古樹名木等現狀;
(三)編制并公布重點園區和其他條件成熟區域的產業項目準入清單。
重點園區和其他條件成熟區域名錄由省人民政府評估論證后公布。
第十八條 重點園區和其他條件成熟區域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符合省和市、縣、自治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以及本園區(區域)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等規劃的,下列事項不再審批:
(一)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核發;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第十九條 重點園區和其他條件成熟區域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符合省和市、縣、自治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以及本園區(區域)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等規劃的,下列事項不再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一)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查;
(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事項核準;
(三)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批;
(四)人民防空地下室規劃與易地建設審批;
(五)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六)城市道路挖掘許可;
(七)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
經營主體提交符合要求的備案材料后,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當場辦理備案手續,出具備案憑證,載明實施備案事項的依據和經營主體的備案信息,作為經營主體開展相關活動的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經營主體備案情況進行核查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重點園區和其他條件成熟區域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符合省和市、縣、自治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以及本園區(區域)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等規劃的,下列事項以區域審核審批替代單個項目審核審批:
(一)使用林地審核審批;
(二)壓覆重要礦床審批;
(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審查;
(四)水土保持評估審查;
(五)其他經省政府批準可以采用以區域審核審批替代單個項目審核審批的事項。
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事項需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單個項目備案。
第二十一條 重點園區和其他條件成熟區域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符合省和市、縣、自治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以及本園區(區域)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等規劃,對地質災害危險性已統一組織區域評估的,不再進行單個項目評估,但具體工程建設項目用地位于評估劃定的危險性大、中等區段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重點園區和其他條件成熟區域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符合省和市、縣、自治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以及本園區(區域)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等規劃的,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審批等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重點園區和其他條件成熟區域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中其他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清單及具體要求,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條 重點園區和其他條件成熟區域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地震安全性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評估評價和取水許可等事項不作為項目審批或者核準條件。地震安全性評價由建設單位在工程設計前辦理完成,其他事項由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辦理完成。
第二十四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優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可以根據工程建設項目類型、投資類別、規模大小等,結合實際梳理合并和分類制定審批流程。
在重點園區和其他條件成熟區域內實行“用地清單制”。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前,明確用地清單事項,將用地清單與有關區域評估結果一并交付用地單位,并作為審批管理、技術審查的依據。
重點園區和其他條件成熟區域內的簡易低風險工業、倉儲等土地用途工程建設項目,由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代為準備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和評估評價事項所需材料,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按規定帶方案出讓土地。對于帶方案出讓土地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再對設計方案進行審核。
第二十五條 重點園區和其他條件成熟區域內符合條件的工程建設項目,在建設單位依法獲取土地使用權、具備開工條件并作出相關承諾后,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可以一次性核發相關證件,項目即可開工。
第二十六條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及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工程建設項目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將消防設計、防雷裝置設計、人防設計等技術審查并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對符合條件的工程建設項目取消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具體辦法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 監管和服務
第二十七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審批、監管協同。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將經營主體提交的告知承諾書、行政許可和備案信息同步推送至同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其他相關部門結合經營主體信用等級和風險狀況,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備案登記后二個月內對經營主體的承諾內容及法定事項中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內容進行聯合核查。
聯合核查通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統一出具核查意見,并同步推送至行政審批服務部門。
聯合核查未通過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提出整改要求,并一次性書面告知經營主體。經營主體可重新申請核查,由未通過事項的相關部門在規定期限內組織核查。
經營主體經兩次核查仍未通過的,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行政許可或者取消備案。
第二十九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與信用等級和風險程度相關聯、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極簡審批監管機制。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分級分類監管原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合理確定重點監管事項和隨機抽查的比例、頻次。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經營主體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共享等工作。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把極簡審批過程中產生的信用承諾信息和信用承諾履約情況等全面納入信用記錄,并依法歸集至同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依法依規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經營主體,不適用極簡審批。
第三十一條 對專業性較強的行業,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在制定極簡審批的許可條件清單、材料清單等文件時可以征求行業協會商會意見。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范、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標準,規范會員行為。
第三十二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線上線下幫辦代辦服務,提升幫辦代辦響應率、解決率和滿意度。探索統籌行業協會商會、市場化專業服務機構等涉企服務資源,為經營主體提供一站式政策服務、法律服務、金融服務、人才服務、科創服務、國際貿易服務等涉企服務。
第三十三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不履行極簡審批行為的舉報投訴制度,全面收集政務服務“好差評”系統、營商環境問題受理平臺的信息以及消費者投訴、媒體評論等多方面信息,及時依法依規處理。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極簡審批改革的評估機制,通過社會滿意度評價、自我評價、專業觀察監督等方式對推進極簡審批改革的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動態調整極簡審批改革的實施范圍和實施事項。
第三十五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風險防控,建立和實施有關風險評估制度,制定有關風險防控預案,及時處置和化解實施極簡審批改革過程中出現的風險和問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經營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或者重點園區管理機構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或者取消備案,將其違法違規信息記入企業和個人誠信檔案,并禁止其在二年內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和容缺辦理等規定;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實施失信懲戒:
(一)提交虛假材料辦理審批或者備案的;
(二)經營主體辦理審批或者備案后,在承諾的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第三十七條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重點園區管理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應當嚴肅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對依法不再審批的事項實施審批或者變相審批的;
(二)對依法不再評估的事項要求實施評估或者變相評估的;
(三)對依法應當辦理的審批事項或者服務事項不予辦理、推諉辦理或者拖延辦理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
(五)不依法履行有關公開職責或者告知職責的;
(六)不依法提供或者不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
(七)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盡職免責等情形適用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重點園區極簡審批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