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長制規定
海南省林長制規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海南省林長制規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45號
《海南省林長制規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24年9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9月27日
海南省林長制規定
(2024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規范和保障林長制實施,保護林業資源,發展林業經濟,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林長制,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林長制,是指在行政區域或者生態區域內設立林長,負責領導、組織、協調、督促區域內林業資源及其生態系統保護發展的制度。
本規定所稱林業資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動植物、濕地、草地等有關資源。
第三條 實施林長制應當遵循生態優先、保護為主,綠色發展、生態惠民,問題導向、因地制宜,黨委領導、部門聯動的原則,構建黨政同責、屬地負責、部門協同、源頭治理、全域覆蓋的長效機制。
第四條 實施林長制應當推動下列工作:
(一)加強林業資源、重要生態區域和生態脆弱區域保護,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維護生物多樣性;
(二)加強林業資源生態修復、水土流失治理,科學推進國土綠化,提高森林、濕地、草地質量,提升固碳增匯能力;
(三)加強森林經營監督管理,落實林地、濕地、草地用途管制和林木采伐限額管理制度;
(四)落實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和森林防滅火政府責任制,提升林業災害綜合防控治理能力;
(五)培育新型經營主體,引導發展林業產業,壯大林業優勢特色產業,推動林業碳匯交易,發展綠色富民經濟;
(六)深化集體林權制度和國有林場改革,健全森林、濕地等生態效益補償制度;
(七)加強基礎設施、信息化、裝備力量和隊伍建設,提升基層支撐保障能力;
(八)其他林業資源保護發展的重點工作。
第五條 本省全面實施林長制,建立省、市、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多級林長制體系。省、市、縣(區)、鄉鎮(街道)實行黨政主要負責人雙林長制。
省級設立總林長、副總林長;市、縣(區)、鄉鎮(街道)和村(社區)設立林長和副林長。
第六條 本省實行林長責任區負責制。總林長責任區為本省行政區域,市、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林長責任區為相應行政區域。副總林長、副林長責任區分別由總林長、林長確定。
自然保護地、國有林場等重要生態區域和生態脆弱區域實行分區(片)負責制,設副總林長,并根據需要劃定各級林長責任區。
第七條 總林長負責組織領導全省林業資源保護發展工作,指揮督導林長制的全面實施,協調解決林業資源保護發展的重點難點問題。副總林長按照分工,督促落實本責任區林業資源保護發展責任,協調解決影響重要生態區域和生態脆弱區域林業資源安全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市、縣(區)林長、副林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領導本責任區林業資源保護發展工作,督促落實林業資源保護發展責任,推動林業改革、林業保護發展規劃實施,組織制定、實施林長制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組織完成林業資源保護發展目標任務;
(二)統籌推進以村(社區)林長、副林長和生態護林員為主體的林業資源源頭管理體系建設,加強林業資源網格化、信息化管理;
(三)推動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協調解決責任區內案件查處、林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森林火災等林業資源保護發展重點難點問題。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和下級林長履職盡責,督促查處、整改林業資源保護管理工作中的問題,組織打擊破壞林業資源違法犯罪行為;
(四)建立健全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森林火災預警監測和應急機制;
(五)督促宣傳、林業、自然資源和規劃、旅游和文化、生態環境、教育等相關部門,加強林業資源保護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增強社會公眾生態保護意識;
(六)依據林長制要求和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鄉鎮(街道)林長、副林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落實林業保護發展規劃、林長制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落實林業監督執法責任,完成林業資源保護發展的目標任務;
(二)督促指導村(社區)林長、副林長和生態護林員履行職責;
(三)督促指導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經營者履行主體管護責任,指導林業經營主體發展生產;
(四)加強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管護巡護,排查森林火災隱患,督促加強野外火源管理;
(五)及時協調處理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森林火災隱患以及破壞林業資源等問題,并向上一級林長和有關部門報告;
(六)組織開展林業資源保護發展宣傳教育;
(七)依據林長制要求和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村(社區)林長、副林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及時發現并勸阻違規野外用火、破壞林業資源等違法行為,并向鄉鎮(街道)林長、副林長或者相關部門報告,配合執法部門打擊破壞林業資源違法犯罪行為;
(二)及時上報森林火災、林業有害生物災害、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林木采伐、跡地更新等異常情況,協助做好森林火情早期處理等林業防災減災工作;
(三)協助督促指導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經營者履行管護主體責任;
(四)協助開展林業資源保護發展宣傳教育;
(五)依據林長制要求和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副總林長應當按照分工,組織協調解決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與其所在區域在林業資源保護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加強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與其所在區域的融合發展。
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所在地市、縣(區)和鄉鎮(街道)林長、副林長應當配合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做好本責任區的生態保護工作,加強工作協同,實現信息共享;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所在地村(社區)林長、副林長協助配合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做好本責任區的生態保護工作。
第十二條 護林員發現森林火災、林業有害生物災害、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林木采伐、跡地更新等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林業等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適當措施控制或者處理,同時向所在區域的鄉鎮(街道)林長或者村(社區)林長報告。
第十三條 省、市、縣(區)林長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配備專門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林長制日常工作。
林長制辦事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實施林長制工作的指導、協調;
(二)擬定林長制相關制度、林長制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等,報同級林長同意后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林長制工作監督、檢查、考核、調研等工作;
(四)承擔林長制相關會議、信息公開、宣傳培訓等工作,推進部門協作;
(五)承擔同級林長巡林的相關具體工作,并提供責任區林業資源清單、問題清單、工作提示單以及其他巡林資料,及時將巡林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移交相關單位處理,跟蹤落實并將處理結果報告林長;
(六)督促落實林長會議部署的工作;
(七)組織建立林長制智慧信息管理系統,推動林長制網格化、信息化建設,建立林業資源信息共享機制;
(八)完成林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承擔林長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
第十四條 林長制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與林長制辦事機構的工作對接,向林長制辦事機構提供涉及林業資源方面的調查監測、案件查處、生態紅線保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火災災害調查等相關數據、信息,協助各級林長履職盡責。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林長制成員單位聯動機制,加強執法協作,依法查處破壞林業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
支持檢察機關依法開展公益訴訟工作,統籌林業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推動解決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等相關問題。
第十六條 林長制辦事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同級林長名單及其責任區域,接受社會監督。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林長、副林長名單及其責任區域由市、縣(區)林長制辦事機構向社會公開。
林長責任區顯著位置應當設立公示牌,公布林長的姓名、職務、責任區、職責、聯系方式、舉報電話等內容,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毀壞公示牌。
第十七條 建立林長巡查制度。各級林長應當定期開展巡林工作,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務求實效的原則,巡查責任區內的林業資源保護發展情況,重點巡查下列事項:
(一)下級林長履職情況;
(二)林長會議布置的工作落實情況;
(三)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和涉林問題整改情況;
(四)開展國土綠化、森林質量提升以及其他重點區域森林生態保護修復情況;
(五)推進林業改革、發展林業產業情況;
(六)其他涉及林業資源保護發展的工作。
總林長、副總林長每年巡林不少于一次,市、縣(區)林長、副林長每半年巡林不少于一次,鄉鎮(街道)林長、副林長每季度巡林不少于一次,村(社區)林長、副林長每月巡林不少于一次。
重要生態區域和生態脆弱區域、鄉鎮(街道)、村(社區)林長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增加巡林頻次,并做好巡林記錄。
第十八條 建立林長會議制度。總林長、林長每年應當至少主持召開一次會議,通報有關工作情況。分管林業工作的副總林長、副林長每年應當至少組織召開一次專題會議,研究解決林長制實施以及林業資源保護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第十九條 建立督查督辦制度。上一級林長負責對下一級林長和本級林長制成員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督查督辦。
督查督辦發現問題的,應當向被督查督辦對象下達督查督辦意見書,提出整改要求。被督查督辦對象應當按照督查督辦意見書要求進行整改,并報告整改落實情況。
第二十條 建立林長制工作述職機制,述職工作每年開展一次。
各級林長應當向上一級林長報告責任區全面落實林長制的基本情況、工作成效、存在問題等履行職責情況。
第二十一條 林長未按照要求履行林長職責、未按照規定處理發現的問題或者其他怠于履行林長職責的,上一級林長可以對其進行約談。
被約談的林長應當落實約談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約談整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林長制考核指標體系,實行林業資源總量和增量相結合的績效評價制度,考核結果作為黨政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落實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林業資源嚴重破壞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林長制實施活動;鼓勵市、縣(區)設立社會公益性監督員;鼓勵和支持志愿者為林業資源保護提供志愿服務;鼓勵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對林業資源保護作出具體約定。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投訴、舉報破壞林業資源的違法行為。
各級林長接到破壞林業資源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應當按照有關程序及時處理。
有關部門對林長制辦事機構轉交的投訴、舉報應當依法處理并及時反饋。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毀壞公示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設立單位恢復公示牌,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根據國家和本省規定已實施綜合行政執法管理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