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
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24〕10號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已由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24年7月31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7月31日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
(2024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為了進一步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作用,全面提升法律監督質量和效果,保障和支持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服務保障西藏長治久安和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檢察機關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個創建”,自覺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貫穿于檢察履職全過程。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等檢察職能,實現各項檢察工作全面協調充分發展,著力提高法律監督能力水平,積極引領社會法治意識,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新西藏提供法治保障。
二、檢察機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決防范和依法懲治分裂國家、破壞民族團結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堅決防范和依法懲治宗教極端勢力、利用宗教實施的各類犯罪。常態化推進掃黑除惡斗爭,依法懲治黑惡勢力及其“保護傘”。依法懲治和有效預防網絡犯罪。
三、檢察機關應當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落實“三個賦予一個有利于”總要求,以高質效司法服務高質量發展。圍繞高原特色產業發展、重大項目建設、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固邊興邊富民行動等,找準檢察工作切入點、結合點、著力點。依法保護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加大對民營企業和企業家保護力度。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著力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四、檢察機關應當堅持生態保護第一,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貫徹實施生態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懲治環境資源犯罪。深化落實“河(湖)林長+檢察長+警長”協作機制,加強執法司法協作聯動,提升環境資源綜合治理能力。
五、檢察機關應當積極推進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等檢察職能融入邊境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加強同邊境執法部門的協作,依法懲治危害邊境安全、妨害邊境地區經濟發展的犯罪,深化創新各項檢察服務。加強軍地檢察機關協作,共同維護邊境安全和軍人合法權益。加強涉外案件辦理和刑事司法協助工作。
六、檢察機關應當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助力深化訴源治理。扎實做好涉法涉訴信訪工作,依法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公開聽證、支持起訴等工作。優化12309檢察服務中心功能,積極參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系建設,依法化解涉法涉訴矛盾糾紛。落實普法責任制,做好法律文書說理和以案釋法工作,加大典型案件發布和宣傳力度,積極完善社會公眾參與檢察工作機制,把全過程人民民主落實到檢察工作各環節。
七、檢察機關應當強化刑事檢察工作,全面準確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檢察機關應當強化刑事立案、偵查活動和審判活動監督,加強對涉及公民人身權利強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監督。推進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工作,健全補充偵查和自行補充偵查工作機制。綜合運用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等監督手段,及時糾正定罪量刑明顯不當、審判程序嚴重違法等問題,促進司法公正。
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刑事執行和監管執法監督。健全對監獄、看守所等監管場所派駐檢察與巡回檢察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加強對社區矯正和財產刑執行的監督,促進嚴格依法監管。加強對刑罰交付執行、強制醫療執行的監督,維護司法權威。完善對刑罰變更執行的同步監督機制,有效防止和糾正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
八、檢察機關應當加強民事檢察工作。加強對生效民事裁判的監督,依法糾正錯誤的判決、裁定以及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調解書。強化對民事審判程序和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加強民事執行活動全程監督,依法糾正違法執行行為。加強虛假訴訟監督,加強與公安機關、審判機關等協作配合,健全對虛假訴訟的防范、發現和追究機制。
九、檢察機關應當全面深化行政檢察工作。加強行政訴訟監督,依法糾正行政訴訟裁判結果、審判程序、行政裁判執行、行政非訴執行違法等問題。推進府檢聯動機制建設,強化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加強對行政違法行為的監督,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可以依法制發檢察建議等督促其糾正。
十、檢察機關應當積極穩妥推進公益訴訟檢察工作。貫徹落實《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決定》,充分運用檢察建議、提起訴訟、支持起訴等方式,全面提升公益訴訟質效。加大重點領域公益訴訟案件辦理力度,推動落實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和從業禁止制度,完善公益賠償金管理制度,健全公益訴訟檢察與人大執法檢查、監察、審計、環保督察等的有效銜接機制。
十一、檢察機關應當加強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檢察機關實行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案件統一集中辦理,依法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完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保護救助等機制,強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依法懲戒、精準幫教涉罪未成年人,落實附條件不起訴、社會調查、犯罪記錄封存等制度。推進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社會支持體系建設,推動強制報告、從業禁止和入職查詢等制度落實,充分發揮家庭、學校、社會、網絡、政府、司法“六大保護”體系整體功能作用。
十二、檢察機關應當加強檢察偵查工作。對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依法立案偵查。
十三、檢察機關提出檢察建議應當堅持嚴格依法、準確及時、必要審慎、注重實效的原則,針對有關單位在依法履職、監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時提出檢察建議,積極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議單位落實檢察建議。
十四、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履職能力建設。健全辦案組織體系,深化依法一體履職、綜合履職、能動履職機制,強化檢察權運行制約監督機制,完善執法司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約機制建設。完善保障機制,健全隊伍管理機制,加強檢察官與法官、人民警察、律師等同堂培訓,確保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
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統籌落實辦案責任制、檢察官權益保障機制、錯案責任追究機制,完善司法懲戒與紀檢監察機關執紀執法銜接配合機制。
十五、檢察機關應當深化“數字檢察”建設。加強大數據資源利用、信息化法律監督模型應用,加快構建業務主導、數據整合、技術支撐、重在應用的數字檢察工作模式。推進政法跨部門大數據協同辦案平臺建設,推動案件數據和辦案信息網上流轉,證據、案卷電子化共享。
十六、健全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監察權、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
監察機關應當與檢察機關共同加強辦案銜接和配合制約,執行監察調查與刑事檢察辦案程序、證據標準銜接規定,落實檢察機關提前介入、退回補充調查和自行補充偵查機制。對檢察機關移送的不依法配合支持法律監督工作的問題線索,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公安機關應當與檢察機關共同推動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規范運行,落實重大疑難案件聽取檢察機關意見、重大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前告知檢察機關等制度。及時辦理檢察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線索以及提出的補充偵查、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等意見并按時反饋結果。及時向檢察機關提供看守所刑罰執行及監管活動等相關信息,對檢察機關提出的監督意見應當依法處理并及時回復。
審判機關應當與檢察機關加大審判執行信息和法律監督信息共享力度,共同落實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及執行案件卷宗調閱有關規定。落實檢察長列席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制度。對于檢察機關依法提出的再審檢察建議、抗訴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審查,依法裁判。對檢察機關提出的規范審判、執行活動的監督意見,應當依法處理并及時回復。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向檢察機關提供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信息,通報刑罰執行和監管執法活動中出現的重大情況,配合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同步監督以及對監獄、社區矯正工作等進行監督,及時落實檢察機關提出的各項監督意見。與檢察機關共同加強律師執業權利保障,積極協調公證、仲裁、律師、調解、鑒定等法律服務隊伍配合法律監督工作,為檢察機關開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公益保護和化解矛盾糾紛等工作提供支持。
十七、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支持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法律監督工作。應當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依法對接、雙向銜接。建立健全數據共享機制,推動府檢信息數據連通共享,為檢察機關加強法律監督提供數據支撐。加強對檢察機關履行職責的經費、辦案業務裝備、信息化建設等的工作保障。
十八、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檢察機關工作報告、專項工作報告、以及開展法律實施情況檢查、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監督和支持檢察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有關機關接受、配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情況的監督。檢察機關應當將法律監督的重要事項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接受監督;加強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對交辦的屬于檢察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依法辦理,并及時報告結果。
本決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29日西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