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
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二十六號
《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24年9月27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9月27日
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
(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2024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特別規定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四章 社會共治
第五章 應急救援與事故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
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原則。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建設,落實安全生產措施,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義務。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編制和適時修訂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向社會公開并接受監督。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市和區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對于涉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所需經費應當予以支持。
第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研究部署、統籌協調、推動解決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研究確定各成員單位的安全生產職責分工。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承擔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安全生產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危險化學品安全、建設施工安全、交通運輸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燃氣安全等專業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推動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治理,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和落實綜合監督管理、行業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保障其履行職責所需的人員、經費、裝備。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九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或者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研究和推廣安全生產科學技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推進安全文化建設,提高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和事故防范能力。
報刊、出版、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等單位應當開展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教育,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輿論監督。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北京市、河北省等周邊地區安全生產協同機制,統籌協調安全生產重大問題,開展跨區域安全生產執法協作。
推進京津冀安全生產地方標準建設,強化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和重大安全風險聯合管控,加強應急預案銜接和應急救援聯動機制建設,推動京津冀安全生產協同發展。
第十三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十四條 本市鼓勵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支持有利于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管理數字化轉型,扶持技術含量高、安全效用強、應用場景廣的安全生產科技項目,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定期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組織研究安全生產工作,每年至少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至少向從業人員通報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并向本單位全體從業人員公示。在管理架構、崗位設置等發生變動時,應當及時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內容進行調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完善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獎懲相關制度,每年至少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考核一次。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將該資金投入納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二十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三十人的,應當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二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四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從業人員一千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二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國家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人員配備的規定嚴于本條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并督促其他機構和人員落實安全生產職責,定期將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報告主要負責人。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安全生產布局調整、重大設施設備工藝流程變更、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的發包或者出租等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并如實記錄意見聽取情況。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記入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一)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安全生產教育;
(二)對新錄用人員、實習人員進行廠、車間、班組三級教育培訓;
(三)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人員進行專門教育培訓;
(四)對調崗或者離崗六個月以上人員進行車間、班組兩級教育培訓,對臨時轉崗、換崗人員進行新崗位教育培訓;
(五)連續生產的大型設備停車檢修或者恢復試車前,應當對全體參與此項工作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六)按照規定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時間,應當計入勞動時間,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涉爆粉塵、涉氨制冷等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并實施安全生產班前會、班后會制度,向當班作業人員提示安全風險、講解崗位安全操作要點等,對作業安全管理點評分析,保障當班作業人員熟知本人工作職責、工作內容,提升風險防范、應急逃生的能力。
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并實施安全生產班前會、班后會制度。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全面管控生產經營活動各環節的安全風險,促進安全管理系統化、崗位操作行為規范化、設施設備安全化,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推動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加強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監督、指導,鼓勵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工作,將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結果向有關部門通報并向社會公開,作為生產經營單位信用評級、投融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費率調整等的參考。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推動人員、裝備、物資等安全生產要素的網絡化連接、敏捷化響應和自動化調配,實現關鍵設備全生命周期、生產工藝全流程的數字化、可視化、透明化,提升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實現安全生產的可預測、可管控。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等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運用數字化技術開展安全風險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等工作,按照規定通過相關信息系統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準確、完整地報送安全生產數據。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并落實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
(二)對運行情況進行全程動態監測監控,及時消除隱患;
(三)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測;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
(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六)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所在地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接受備案的部門應當通過相關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全方位、全過程辨識安全風險,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范確定安全風險類別和等級,建立重大安全風險清單,采取措施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進行有效管控,并實施動態評估,及時調整風險等級和管控措施,實施安全風險公告警示,對從業人員進行風險教育和技能培訓。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對事故隱患的排查、登記、報告、監控、治理、驗收和資金保障等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獎勵制度,鼓勵從業人員發現、報告和排除事故隱患,對發現、報告和排除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動火、吊裝、臨時用電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行危險作業企業內部審批制度,確認現場作業條件、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及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二)配備相應的安全設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確定專人現場統一指揮和監督;
(三)進行危害風險評估,制定控制措施、作業方案、安全操作規程;
(四)制定危險作業現場處置方案,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采取應急措施;
(五)向作業人員詳細說明作業內容、主要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等內容;
(六)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本市和相關行業對危險作業的其他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有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前款規定的危險作業的,應當在作業前與受委托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單位將本單位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當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承包、承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資質和有關人員的從業資格進行審核;
(二)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區域、管理責任、應急救援責任等;
(三)向承包、承租單位進行外包項目的安全技術交底,明示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四)對承包、承租單位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并如實記錄,發現安全問題的,及時督促整改。
對于承包單位需在本單位常駐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除了應當遵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外,還應當將其作業人員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統一管理,將外包項目現場處置方案納入本單位應急預案體系,定期組織演練。
對于需要進入生產經營單位提供配送、安裝等服務的相關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告知其場所、設備的安全生產基本情況,對現場危險源、逃生路線等注意事項作必要的培訓或者提示。
第二節 特別規定
第三十一條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相對集中的化工園區或者工業園區內的化工集中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至少每三年開展一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科學評估區域安全風險,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風險的措施。
第三十二條 根據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的特殊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具備條件的區域劃設危險化學品運輸專用車道。
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應當在劃設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專用車道內通行。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地下施工作業開工前,應當收集施工及其受影響范圍內地下管線信息和分布資料,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地下管線情況研判并制定專項保護方案;施工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涉及地下管線相關手續;施工過程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落實地下管線專項保護方案要求。
施工涉及到的地下管線產權單位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配合提供地下管線資料、審核相關專項保護方案,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加強現場巡查監護,發現有可能危及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及時勸阻和制止;不聽勸阻,強行施工的,立即報告相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其服務區域的疏散通道、地下車庫、電梯等重點部位進行經常性巡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處理;無法處理的,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專業部門,并發出警示,同時報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同一建筑物內的多個生產經營單位共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協議履行其管理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三十五條 旅游景區(點)管理機構和經營者應當加強旅游安全管理,制定應急預案,配置旅游安全防護設施,并對游客流量、流向作出預測預報,及時采取控制和疏導措施。
高空、高速、水上水下、探險等高風險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經營者應當制定安全操作規程,每日投入運營前對涉及人身安全的設施、設備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保障游客人身、財產安全。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制定符合規定要求的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救援預案;搭建的構筑物應當符合安全標準要求,并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活動舉辦期間,承辦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保證活動場所的設備、設施安全運行,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維持現場秩序。人員聚集時,承辦單位應當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參加活動的人數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易燃易爆作業場所安裝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通風系統和超限報警、防爆泄壓、保險控制以及防雷、防潮、防靜電等安全裝置設備,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防爆型電氣設備,并保障設備設施正常使用。
生產經營單位以燃氣作燃料的,應當定期檢查和維護燃氣管道、存儲罐體、可燃氣體報警裝置、自閉閥、連接管、燃氣器具等,確保其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條 餐飲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禁止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罐裝液化石油氣作為烹飪熱源;使用兩個以上不足五十公斤罐裝液化石油氣的,應當分散使用,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禁止生產經營單位向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供應五十公斤以上的罐裝液化石油氣。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的,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要求,現場應當有監護人員。作業前,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專人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監護人員對通風、檢測等風險管控措施逐項進行確認,確保作業人員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現場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
作業過程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專人持續進行通風和氣體濃度檢測;監護人員應當全程進行監護,與作業人員保持實時聯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或者進入有限空間參與作業。當發生異常情況時,監護人員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現場。發生有限空間作業事故后,應當立即按照現場處置方案進行應急處置,組織科學施救。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市和區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下列綜合監督管理職責:
(一)擬定安全生產規劃、政策和標準,分析預測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信息;
(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
(三)對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制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四)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集中檢查和專項督查;
(五)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相關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情況;
(六)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的綜合統計分析工作,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七)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法律、法規規定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或者驗收的,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
(二)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健全完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的政府監管體系,督促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對各類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治;
(四)指導、督促本行業、本領域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本行業、本領域安全生產應急處置和救援,組織、參與或者配合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工作,依法組織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組織推動企業開展安全文化建設;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的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依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授權或者委托范圍內的,依法處理;無權處罰的,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完善安全生產執法體系,配備與其監督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執法人員和裝備,提升執法人員專業素養和執法能力,可以邀請或者聘用專業技術人員為安全生產檢查、隱患排查、重大隱患整改驗收、應急救援、事故調查等活動提供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撐。
第四十四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逐步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重點行業、領域安全風險防控體系。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本行業、領域安全風險管控工作,對本行業、領域的安全風險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及時發布預警提示信息,完善風險防控信息交流和成果運用,強化綜合管控和源頭治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安全風險管控工作,生產經營單位承擔安全風險辨識管控的主體責任。
第四十五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納入相關信息系統,建立并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制定落實整改方案,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十六條 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統籌推進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
市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市數據管理部門根據安全監管工作需要制定本市安全監管數據共享制度。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市信息資源統一共享交換平臺推送本行業、領域安全監管數據,實現部門之間信息共享、互聯互通。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加強本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實現與市級部門的數據共享。
第四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領域信用建設,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從業人員開展信用分級分類管理,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第四十八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于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安全培訓教育、應急救援體系建設、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隱患治理、公共安全基礎設施、執法裝備配備及其他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經綜合平衡后,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四十九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設定安全生產考核指標,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的考核。
市和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市規定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工作不力的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督促整改并形成約談記錄。
第四章 社會共治
第五十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設立安全教育實踐基地,鼓勵大型企業和其他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教育實踐基地,開展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技能培訓。
安全教育實踐基地可以向社會開放,鼓勵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實踐基地,舉辦多種形式的安全體驗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信息咨詢、技術交流、教育培訓等服務,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參與相關安全生產檢查,參與制定安全生產相關標準。
第五十二條 本市支持中介服務機構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評價、檢測、檢驗等社會化服務。
從事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為生產經營單位、相關政府部門等提供專業技術服務,提升技術能力和服務水平,并依法對其提供的服務承擔責任。
第五十三條 承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制度,按照規定協助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事故隱患排查、應急預案編制和應急救援演練等工作,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情況。
第五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舉報途徑,完善處置流程。接到舉報后,按照相關規定處理和反饋,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五十五條 本市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在遴選供應商和合作方時,綜合考核供應商、合作方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水平以及風險管控情況,帶動上下游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五章 應急救援與事故調查處理
第五十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系,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庫,加強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統一規劃、組織和指導。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實際需要,在重點行業、領域單獨建立或者依托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基地。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職責。
第五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種類、特點和危害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按照相關規定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八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落實應急值班制度,安排應急值守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其中,小型、微型企業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或者與鄰近建有專業救援隊伍的生產經營單位簽訂救援協議,或者聯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
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等產業聚集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
本市鼓勵和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應急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組織。
第五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同時報告事故發生地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事故涉及到兩個以上單位的,涉及單位均應報告。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
第六十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市或者區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設立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明確工作職責,并指定現場指揮部總指揮。
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加強協同聯動,采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并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六十一條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按照下列規定分級負責:
(一)重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二)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權市應急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調查;
(三)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的區人民政府授權區應急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調查。
市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區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事故調查具體工作可以授權市應急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
第六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明確事故調查組各成員單位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事故進行調查,形成事故調查報告,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單位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
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原因、責任認定、責任者處理建議等有不同意見的,事故調查組組長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但對事故調查組成員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反映。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對事故調查報告予以批復,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三條 因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謊報、瞞報或者破壞事故現場,導致事故經過、原因和責任無法查明的,可以認定為該單位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第六十四條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人民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處理意見,對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落實整改措施,并在收到批復后三十日內將落實情況報送組織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應急管理部門。
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批復事故調查報告后一年內,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報告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對不履行職責導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沒有落實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爆破、動火、吊裝、臨時用電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應或者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罐裝液化石油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劃設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專用車道內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車輛駕駛人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
第七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應當根據崗位職責,綜合考量履職情況、履職條件、主觀過錯、產生后果、因果關系等因素,依法依規確定責任。
在生產安全事故調查中,查明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的工作人員已經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的,依法免予或者不予追責問責;查明負有責任的工作人員有主動采取措施,有效挽回損失、避免損失擴大,或者主動配合調查等情形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