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棗莊市燃氣管理條例》的決定
棗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棗莊市燃氣管理條例》的決定
山東省棗莊市人大常委會
棗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棗莊市燃氣管理條例》的決定
棗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棗莊市燃氣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4年7月12日棗莊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6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棗莊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棗莊市燃氣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部門協同監督管理機制,加強燃氣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對燃氣安全、工程建設、經營使用、設施保護等進行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燃氣計量、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對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調壓器等燃氣相關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商務部門負責督促使用燃氣的餐飲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燃氣道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的資質、資格認定和運輸車輛的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擅自從事燃氣運輸的行為。
“公安機關負責查處涉及燃氣、燃氣設施等方面的違法行為。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組織指導協調燃氣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燃氣經營和使用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開展燃氣應急救援。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審批服務、能源、城市管理、氣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燃氣管理相關工作。”
三、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區(市)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加強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宣傳,普及燃氣設施規范使用和事故緊急處置等基本常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和應急技能。”
四、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進行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新建、改建、擴建大型建設項目的,應當按照燃氣專項規劃和城市詳細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
五、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燃氣工程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在燃氣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燃氣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竣工圖、竣工測量成果等檔案。”
六、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并在許可事項規定的范圍內經營。”
七、增加一款,作為第十八條第一款:“推動瓶裝燃氣市場規范化、規模化發展。”
八、將第十九條修改為:“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瓶裝燃氣配送制度,實行掃碼領瓶、憑單配送、配送到戶,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氣瓶充裝、配送、檢驗追溯智能管理。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將氣瓶配送至燃氣用戶后,應當進行安裝、調試,并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燃氣燃燒器具和用氣環境等進行隨瓶安全檢查,如實記錄存檔。”
九、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歇業的,應當事先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在九十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告,經批準方可停業、歇業。”
十、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履行安全使用義務,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氣瓶和連接軟管等,并按時支付燃氣費用。”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新建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氣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切斷裝置;既有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氣的,由燃氣經營企業按照規定加裝燃氣泄漏報警切斷裝置。燃氣泄漏報警切斷裝置的加裝、維護、更新費用納入燃氣經營企業配氣成本。”
十二、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首次向用戶供氣前,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其進行安全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氣經營企業不得供氣:
“(一)燃氣儲存或者用氣場所不符合安全用氣條件的;
“(二)燃氣設施、燃氣燃燒器具、連接軟管、氣瓶調壓器等不符合安全用氣條件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將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室內餐飲場所應當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使用管道燃氣的,應當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切斷裝置。”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管道燃氣的用氣量,應當以燃氣計量裝置記錄為準。供氣、用氣任何一方對燃氣計量裝置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申請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另外一方應當予以配合。”
十五、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將第一款修改為:“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城鎮居民用戶每年不少于一次、非居民用戶和農村居民用戶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頻次,免費進行用戶燃氣設施安全檢查,做好安全檢查記錄,提供燃氣安全使用指導。”
將第三款修改為:“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進行燃氣設施安全檢查和搶修、維修等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配合進行入戶安全檢查。”
十六、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燃氣經營企業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發現燃氣用戶存在違法用氣行為的,應當提出書面整改意見,督促燃氣用戶及時整改;用戶拒不整改、需要暫停供氣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暫停供氣,并提前書面通知用戶;暫停供氣情形消除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及時恢復供氣。”
十七、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將第一款修改為:“管道燃氣居民用戶燃氣灶具前燃氣設施、連接軟管的維護和更新,由燃氣經營企業按照國家標準實施,費用納入燃氣配氣成本。”
將第四款修改為:“瓶裝燃氣用戶所使用的氣瓶由產權人負責維護、更新,減壓閥、連接軟管、燃氣燃燒器具等由用戶負責維護、更新。瓶裝燃氣經營企業為用戶免費更換連接軟管的,更換費用納入企業經營成本。”
十八、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加快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應用,推進數字化、智能化建設,建立與智慧燃氣監管平臺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系統,及時上傳服務信息、檢查記錄等數據,并維護數據安全。”
十九、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燃氣經營企業、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氣瓶配送到戶,或者未進行隨瓶安全檢查并如實記錄的;
“(二)首次向用戶供氣前,未對其進行安全檢查,或者對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而為其供氣的。”
二十一、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一條,修改為:“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燃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二、刪除第十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棗莊市燃氣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