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德州市養老服務條例》的決定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德州市養老服務條例》的決定
山東省德州市人大常委會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德州市養老服務條例》的決定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德州市養老服務條例》的決定
(2024年8月26日德州市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6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德州市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對《德州市養老服務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完善養老服務體系,規范養老服務工作,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山東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養老服務應當與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按照以人為本、共建共享的要求,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發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樣的原則,以高齡、失能老年人照護為重點,推進構建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服務體系。”
三、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單位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協同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四、將第十一條改為兩條,作為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改為:
“第十一條 新建城鎮居住區應當根據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按照每百戶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面積標準應當隨著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養老服務需求等情況逐步提高。
“分期開發的單地塊住宅項目,應當在首期項目主體工程中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對新建的城鎮居住區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確定養老服務設施權屬歸政府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設施以及有關建設資料全部無償移交所在地縣(市、區)民政部門,用于開展非營利性養老服務。
“第十二條 已建成城鎮居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養老服務設施未達到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施計劃,加強統籌協調,按照每百戶不低于十五平方米的標準,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進行配置。配置達標后的養老服務設施,由所在地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多個占地面積較小的居住區可以就近統籌配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配套建設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統籌規劃,相對集中設置,不得安排在建筑物的地下層、半地下層和夾層,安排在建筑物的二層以上的,應當設置無障礙電梯。
“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滿足消防安全、緊急救援、應急救護、衛生防疫、通風采光等要求,按照國家標準配備無障礙設施,并在建筑物明顯位置設置標識。”
六、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表述為:“民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審批服務等部門應當簡化辦事程序,明確辦理條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七、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居家生活的老年人需要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由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贍養人、扶養人承擔相應的費用。倡導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拒絕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督促其履行。需要通過訴訟解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八、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九條,第四項修改為:“(四)安全指導、巡訪探視、緊急救援、法律咨詢、識騙防詐等安全保障服務;”
九、將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布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利用城鎮住宅區配套的養老服務用房,重點建設小型化、連鎖化的社區嵌入式養老服務設施。民政部門應當通過公開競爭等方式,無償或者低償提供給專業化養老服務組織進行社會化運營,為社區居家老年人開展集中照護、短期托養、日間照料、上門服務、文體娛樂等養老服務,打造‘一刻鐘’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圈。”
十、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相關部門,根據養老服務需求,完善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明確服務對象、內容和標準。”
十一、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設置老年助餐服務設施,建立多元化籌資渠道,積極推進老年助餐服務,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務網絡。
“支持在各類養老服務機構和設施、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中增設老年食堂等老年助餐服務設施。鼓勵有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醫療機構等單位的食堂對老年人開放。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合作共建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餐飲企業運營助老食堂、老年助餐點。
“鼓勵互聯網平臺、物流企業等利用現有物流網絡為老年人送餐。鼓勵慈善組織、愛心企業和愛心人士以慈善募捐等方式參與老年助餐服務。”
十二、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獨居、空巢、失能、重殘、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探訪關愛制度,形成群眾性自治組織、基層老年協會、業主委員會、網格員、家庭醫生、養老服務人員、社會工作者、志愿者、老黨員、低齡健康老年人、親屬鄰里等共同參與的探訪關愛合力,采取上門探視、電話、視頻等方式,定期對特殊困難老年人的生活狀況進行探訪關愛,防范并及時發現意外風險。”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探索設立家庭養老床位,將家庭養老床位納入養老服務綜合監管;支持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建設和運營家庭養老床位,對失能老年人家庭提供養老指導服務,幫助其家庭成員提高照護能力。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員照護培訓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符合條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員參加照護培訓等相關職業技能培訓的,按照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十四、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護理等級等因素合理確定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并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接受社會監督。”
十五、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養老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登記、備案等相關手續。
“養老機構暫停或者終止養老服務的,應當于暫停或者終止服務六十日前向所在地縣(市、區)民政部門提交入住老年人的安置方案,書面告知入住老年人,并向社會公告。民政部門應當督促養老機構實施安置方案,為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十六、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統籌加強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通過新建、改建、擴建養老服務設施,引入專業機構運營管理,加快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機構轉型升級,在確保農村特困人員集中供養的前提下,面向社會開展日間照料、托養居住、配餐送餐等多樣化養老服務,逐步發展成為開放型、護理型、區域性農村養老服務中心。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建立城鄉養老服務協作機制。通過合資合作、委托運營、對口支援等方式,推動城市養老服務資源向農村延伸。”
十七、增加兩條,作為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八條 鼓勵鄉鎮衛生院與養老服務機構之間資源共享,通過醫養結合等服務模式,為農村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
“第三十九條 民政部門可以依托鄉鎮敬老院、農村幸福院等載體開辦老年食堂、設置老年助餐點,探索鄰里互助、結對幫扶等模式解決農村老年人助餐服務需求。
“鼓勵通過財政補助、村集體自籌、老年人子女承擔、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集運營資金,為農村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務。”
十八、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推行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為符合條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和醫療護理服務,并逐步提高保障標準、擴大保障范圍。
“鼓勵發展商業性護理保險產品,滿足參保老年人個性化照護服務需求。”
十九、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養老服務組織應當定期開展對養老服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提高養老服務人員的道德素養和職業技能;加強對養老服務人員的服務管理,與養老服務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改善工作環境,提高工作待遇,并安排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二十、將第五十一條改為第五十六條,修改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完善養老服務組織資金補助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組織按照規定給予相應的建設補助。對養老機構根據其實際入住老年人的數量、身體狀況等情況給予運營補助。對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補貼、補助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一、將第五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表述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推進落實具有本市戶籍的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并逐步提高津貼水平。”
二十二、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八條,修改為:“養老服務組織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
“養老服務組織用水、用電、用氣、用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收費;安裝、使用和維護固定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帶互聯網,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減免收費。”
二十三、增加兩條,作為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養老服務產業,培育養老新興業態,支持養老服務產業與健康、養生、健身、家政、文化、旅游、休閑等產業融合發展。
“對符合條件的公益型普惠型養老機構運營、居家社區養老體系建設、納入相關目錄的老年產品制造企業等,按照市場化原則提供信貸支持。
“第六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人工智能、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在養老服務領域的應用,鼓勵和支持企業研發智能康復輔助器具、便攜式健康監測設備、智能養老監護設備、家庭服務機器人等相關產品。
“民政部門應當依托智慧養老服務綜合平臺,建設養老機構監管、居家養老服務、健康服務管理等系統,打造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的為老服務場景。”
二十四、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六十四條,修改為:“審計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政府設立的養老服務組織的財務狀況和其他養老服務組織接受的政府補貼、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二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設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將城鎮居住區建設項目交付使用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將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以及有關建設資料全部無償移交所在地縣(市、區)民政部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配套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程造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十六、將第六十條改為第六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依法規劃建設或者配置的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七、刪去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
二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條:“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應當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罰的,依照其規定。”
此外,根據機構改革情況,對有關部門的名稱進行了統一規范,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出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德州市養老服務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