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青島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山東省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青島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青島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2011年6月28日青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1年7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2024年8月23日青島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2024年9月26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科學技術研究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章 企業科技創新
第五章 科技創新平臺載體
第六章 科技創新人才
第七章 科技金融
第八章 區域創新與開放合作
第九章 科技創新保障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以科技創新推動產業創新,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科技創新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科學技術事業的全面領導。
科技創新工作應當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強化科技自立自強戰略支撐,激發各類創新主體活力,構建科學研究、技術創新、成果產業化貫通融合的全過程創新生態鏈。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創新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將科技創新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科技創新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科技創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區(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工作的統籌協調、服務保障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海洋、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民營經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科技創新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市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金融機構為支撐、社會資本為補充的科技創新投入體系。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創新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財政科技經費投入。財政用于科技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于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第七條 本市發揮人才第一資源作用,建立符合科技創新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的人才發展體制機制,營造尊重人才、愛護人才、公正平等、競爭擇優的人才發展環境,建設高水平人才高地。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弘揚追求真理、崇尚創新、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營造敢為人先、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創新創業氛圍,保障各類創新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鼓勵國內外組織、個人依法設立科學技術獎項。
第二章 科學技術研究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自然科學基金,支持面向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基礎性、戰略性、前瞻性科學問題,開展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
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財政投入,加強對基礎研究的支持。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布局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發揮設施的聚集與輻射作用,吸引國內外科技創新資源,開展交叉前沿技術研究和關鍵技術攻關等工作。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新一代移動通信技術、人工智能、大數據、超算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以及其他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基金等方式投入基礎研究。用于資助基礎研究的捐贈支出,符合公益捐贈條件的,依法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企業出資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用于基礎研究的支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第十三條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以及科學技術人員加強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提升科學技術的源頭供給能力。
支持高等學校優化學科布局,加強基礎學科、重點學科、新興學科建設和拔尖人才培養,推動學科交叉融合和跨學科研究。
第十四條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以及科學技術人員面向國家戰略和經濟發展需求開展技術攻關,以及協同開展重大共性、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動科學技術研究與產業技術創新融通發展。
第十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以科技創新為引領,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培育壯大新興產業,布局建設未來產業,完善現代化產業體系。
支持圍繞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軌道交通裝備、智能制造裝備、新能源新材料等重點產業,加強科學探索和技術攻關,突出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促進創新鏈產業鏈深度融合,推動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
支持圍繞數字城市、生命健康、綠色低碳、鄉村振興、公共安全等重點領域,開展重點技術研究和轉化應用,促進科技利民惠民。
第十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海洋科研優勢,強化海洋科技源頭創新,構建開放協同高效的現代海洋科技創新體系。
支持聚焦海洋高端裝備、海洋信息、海洋醫藥與生物制品、海洋新能源、海洋新材料、現代海洋漁業、海水利用等,開展關鍵技術攻關和應用示范,引領和支撐海洋產業高質量發展。
支持海洋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基礎條件建設,促進海洋領域科技基礎設施集群化、協同化發展。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產業園區、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和其他組織投資建設各類概念驗證中心、中試基地,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技術概念驗證、商業化開發、投產前試驗、試生產服務。
鼓勵設置綜合性科研實驗服務單位,為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以及科學技術人員提供科技實驗服務。
第十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技成果轉化所需的應用場景建設,推動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的測試、試用、應用,并依法提供其所需的公共數據資源、基礎設施、檢測標準、示范應用等服務,促進其落地轉化。
第十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購支持創新的措施,加大政府重大工程和投資項目招標中首臺(套)裝備、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軟件創新產品的采購力度,提高采購份額;對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有重大市場應用前景的,可以制定專項扶持政策。
第二十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技術市場培育和發展,鼓勵創辦從事技術評估、技術經紀、科技咨詢培訓、科技企業孵化等服務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為各類創新主體服務。
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設立專業化、市場化技術轉移機構,設置專職從事技術轉移工作的創新型崗位,并對做出貢獻的技術轉移人員給予激勵。
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人員可以按照規定參加技術經紀人職稱評定。
第二十一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項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損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相關知識產權。項目承擔者可以依法自行投資實施轉化、向他人轉讓、聯合他人共同實施轉化、許可他人使用或者作價投資等。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賦予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單位可以與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就科技成果歸屬、轉移轉化和收益等進行約定。
鼓勵和引導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按照先使用后付費方式,將科技成果許可給中小企業使用。
第二十二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科技成果的,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規定的標準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并將收入其余部分主要用于研究開發、科技成果轉化、知識產權管理、人才引進等工作。
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的現金獎勵,計入所在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作為核定下一年度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
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科技成果轉化情況應當作為其職稱評審、崗位聘用和考核的重要依據;做出突出貢獻的,可以破格聘用。
第二十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公益性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建設農業科技基地,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技術成果。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引導農業科技服務機構、科技特派員和農村群眾性科技組織,為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發展提供科技服務,為農民提供科技培訓和指導。
第二十四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引導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和其他組織共同推進重大技術創新產品、服務標準的研究、制定;鼓勵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有效融合,支持將科技成果轉化為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團體標準。
第四章 企業科技創新
第二十五條 本市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科研投入、科研組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
第二十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型企業梯次培育體系,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企業的扶持力度,培育具有影響力和競爭力的科技領軍企業。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科技型企業培育全流程服務機制,設立科技型企業培育庫,加強分類指導。
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鼓勵企業設立研究院、研發中心、院士工作站等科研機構,牽頭組建或者聯合建立創新聯合體、產學研平臺,承擔國家、省、市重大科技項目,開展產業共性技術、關鍵技術攻關,實現創新成果產業化。
第二十八條 鼓勵企業加強原始創新和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再創新,開展技術合作與交流,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用于科研開發的儀器、設備,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加速折舊;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企業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 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技能提升培訓,開展群眾性技術攻關、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等全員創新活動,建設勞模和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技能大師工作站等。
支持開展職工創新創效成果評選、創新創業大賽等活動。
第三十條 鼓勵企業加強高價值專利培育和品牌建設,提升知識產權質量和效益。支持企業依法保護本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一條 國有企業應當根據經營狀況,加大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投入,提升科技創新能力。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國有企業科技創新考核機制,將企業的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等作為重要考核內容;在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時,應當按照規定對國有企業研究開發支出視同利潤予以加回。
第五章 科技創新平臺載體
第三十二條 鼓勵依法設立科研機構。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應當合理布局、優化配置,防止重復設置。
新型研發機構在運行管理、人員聘用、資金投入、經費使用、知識產權激勵等方面可以采取靈活有效的體制機制,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科技項目承擔、職稱評審、人才引進、建設用地、投資融資等方面,享受與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同等待遇。
第三十三條 科研機構按照規定享有經費使用、機構設置、崗位設置、人員聘用、績效考核與薪酬分配、職稱評審、科技成果轉化以及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權。
第三十四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應當以國家重大戰略和省、市重大發展需求為導向,開展基礎前沿、社會公益、重大共性和關鍵核心技術研究等戰略性、公共性科學技術活動。
支持國家、省駐青科研機構參與本市各類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國家實驗室服務保障機制,支持國家實驗室實施重大科技計劃項目。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全國重點實驗室、省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等基礎研究創新平臺建設,支持開展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創新,開展高水平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動學科理論與前沿技術的突破和創新。
第三十六條 科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引導、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發揮科學技術優勢,建設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臨床醫學中心等科技創新載體。
第三十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多元化投資主體創辦科技產業園、大學科技園、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孵化載體,推動孵化載體特色化、專業化、規模化發展。
鼓勵將老舊商業設施、閑置樓宇、存量工業房產等按照規定轉型為孵化載體。
第六章 科技創新人才
第三十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人才發展規劃,完善科技創新人才的培養、發現、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機制,支持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師、大國工匠、高技能人才等隊伍建設。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人才發展政策,對本土人才與引進人才實施一體支持。
第三十九條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建立健全人才培養機制,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水平科技創新人才。
鼓勵企業與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建立產學研融合、多學科交叉的人才培養模式,聯合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四十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青年科技人才培養力度,在科技項目承擔、專家遴選、表彰獎勵等方面向青年科技人才傾斜,合理提高其參與或者主持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比例。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等建立健全青年科技人才發現機制和科學家舉薦機制,建立長期穩定支持和接力培養機制,支持青年博士人才培養集聚。
第四十一條 人才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學技術、知識產權、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完善相關政策,支持科技項目經理人、園區運營管理人才、創業孵化人才、知識產權人才、技術轉移轉化人才和法律服務人才等科技服務人才的培養和引進。
第四十二條 人才工作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科技創新人才引進政策,采取全職引進、柔性引進等措施,重點引進急需緊缺的科技創新人才和創新團隊。
建立市場化引進人才機制,鼓勵用人單位以及其他社會力量引進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
第四十三條 鼓勵企業與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建立科學技術人員雙向流動機制。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可以設置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引進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學技術人員兼職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
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的科學技術人員通過企業掛職、兼職創新、在職或者離崗創辦企業等方式創新創業,取得的業績可以作為科學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崗位聘用和考核的重要依據。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選派科學技術人員到企業工作或者參與項目。派出單位、選派人員、派駐企業應當簽訂三方協議,約定工作內容、期限、報酬、獎勵、成果轉讓等內容。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采取措施,完善體現知識、技術等創新要素價值的收益分配機制,提高科學技術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對有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人員給予優厚待遇和榮譽激勵。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激勵科學技術人員。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可以適用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按照規定采用年薪制、協議工資制和項目工資制等分配方式,為急需緊缺人才、高層次人才合理確定薪酬,所需支出不受本單位工資總額、績效工資總量限制。
第四十五條 人才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科技創新人才服務制度,建立一站式人才服務平臺,在落戶、住房、就醫、子女入學以及政策咨詢、項目申報、服務申請等方面,為科技創新人才和用人單位提供便利高效服務。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完善外籍人才來青工作的停留、居留等便利化措施。
第七章 科技金融
第四十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發揮財政性科技資金的引導、示范作用,通過補助、獎勵、風險補償、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創新財政性科技資金投入方式,通過股權投資等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第四十七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發起設立或者參與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支持社會資本投資種子期和初創期科技型企業。
鼓勵社會資本依法設立企業投資基金、并購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股權投資基金,開展創業、產業投資。
第四十八條 鼓勵商業銀行、擔保機構、保險機構、股權投資機構等創新金融產品,開展股權投資、債權融資、科技保險、知識產權質押等科技金融服務。
第四十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信貸風險補償機制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將開展科技金融服務的商業銀行、保險機構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納入風險補償等范圍。
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作用,引導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加大對科技型企業融資增信的支持力度。
第五十條 支持科技型企業通過上市掛牌、發行債券、私募股權、并購重組、再融資等方式拓寬融資渠道。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科技型企業上市資源培育機制,加強分類指導,推動科技型企業在境內外上市掛牌。
第五十一條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地方金融工作部門與金融機構建立科技創新政策、信息溝通機制,鼓勵、引導金融機構設立為科技型企業服務的分支機構或者專營部門,提高科技金融服務效率。
第八章 區域創新與開放合作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區域科技創新合作機制,鼓勵開展跨區域的科技創新合作,推動區域創新資源整合與開放共享。
本市推動建立青島都市圈協同創新體系,增強青島都市圈創新資源集聚和技術轉化功能。
第五十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科技研發和產業的空間布局,支持科技創新產業園區、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等園區和基地建設,推進高新技術產業集群化發展。
第五十四條 市和相關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與發展,構筑以膠州灣北部主園區為核心、多園區聯動的空間格局,推動各園區優勢互補、特色化發展。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應當全面融入山東半島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推進先行先試改革,促進創新資源集聚和高新技術產業培育,在前沿技術創新、高精尖產業發展方面走在前列。
支持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第五十五條 本市推動實施開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國際科技合作,融入全球創新網絡,打造具有全球影響力、吸引力的科技創新策源地。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建設國際科技合作基地、海外研發中心、海外科技孵化器、聯合實驗室、離岸創新創業基地等國際科技合作平臺,促進國際人才交流、技術對接和成果轉化。
鼓勵和支持國外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各類創新主體在本市設立研發中心。鼓勵設立國際科技組織。
第五十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參與國家“一帶一路”科技創新行動計劃,支持“一帶一路”聯合實驗室建設,發揮中國—上海合作組織技術轉移中心平臺作用,促進適用技術和成果雙向轉移轉化。
第五十七條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和其他組織參加國際科技組織,參與或者舉辦學術會議、科技培訓等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活動,參與、發起組織實施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承擔政府間國際科技合作重點項目和國際援助項目等。
第九章 科技創新保障
第五十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科技創新規劃,明確科技創新發展的總體思路、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等。
第五十九條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科技創新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聚焦重大戰略和產業需求,設立科學技術計劃,實施技術攻關項目,重點支持基礎研究、社會公益、關鍵共性技術開發和轉化應用等公共科學技術活動。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改革創新資源配置方式,優化科技創新組織機制,采取競爭立項、定向委托、組閣揭榜等方式組織重大科研項目。對于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技術攻關項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下達指令性任務等方式組織攻關。
第六十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科技創新決策咨詢機制,在編制科技創新規劃、制定重要科技創新政策、作出重大科技項目布局決策前,應當聽取科技、產業、法律等領域專家意見,擴大公眾參與。
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高端智庫、咨詢機構參與科技創新決策咨詢。
第六十一條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完善科技創新評價制度,構建多元化評價體系和標準,對科技項目、科研機構、科學技術人員和科技成果等進行分類評價。
第六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整合科技研發資源,建立科技創新資源共享機制,建設綜合性科技公共服務平臺,為科技創新活動提供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學儀器、科技信息、科學數據等開放共享以及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等服務。發揮科技創新券在科技資源共享等科技服務中的促進、引導作用。
使用財政性資金購置、建設形成的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學儀器等科技創新資源,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開放共享。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大型企業等向社會開放自有的科技創新資源。
第六十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知識產權扶持、資助和獎勵制度,引導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提高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知識產權的能力。
本市設立知識產權資金,發揮知識產權引領、激勵、保障科技創新的作用。
第六十四條 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完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為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以及科學技術人員提供知識產權信息、培訓和侵權風險預警、維權援助等服務。
第六十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推動和解、調解、行政裁決、仲裁、訴訟等糾紛解決途徑有效銜接,依法及時化解知識產權糾紛。
第六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發展科學技術普及事業,加強科學普及資源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提高全民特別是青少年的科學素質。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根據自身特點面向公眾開放研發機構、生產設施或者展覽場所,開展科學普及活動,建設科學普及教育基地。
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在學術交流合作、科學普及、科學技術人員自律管理、維護科學技術人員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六十七條 統計部門應當會同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建立健全科技創新統計制度,對本地區科技創新發展狀況進行監測、分析和評價。
第六十八條 財政、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加強財政性科技資金績效管理,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計劃實施情況的監督。
市、區(市)相關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對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技項目進行監督管理,健全科技項目立項、執行、驗收等制度,督促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按照規定提交科技報告。
第六十九條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科技倫理制度,加強科研誠信建設?蒲袡C構、高等學校、企業等應當履行主體責任,按照規定對科學技術活動開展科技倫理審查,將科研誠信工作納入常態化管理。
從事科學技術活動,應當遵守科學技術活動管理規范。對嚴重違反科學技術活動管理規范的組織和個人,由科學技術行政等部門按照規定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第七十條 對探索性強、研究風險高的科技項目,原始科研記錄等證明科學技術人員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不影響其繼續申請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在推進科技管理改革、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過程中,相關負責人銳意創新探索,出現決策失誤、偏差,但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和監督管理職責,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決策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4 年11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