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快遞業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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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山東省快遞業促進條例
山東省快遞業促進條例
(2024年9月26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發展保障
第三章 快遞經營和服務規范
第四章 快遞安全
第五章 數字快遞和綠色發展
第六章 從業人員權益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快遞業經營服務行為,保護快遞用戶、快遞經營企業和快遞從業人員合法權益,保障快遞安全,促進快遞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快遞經營、接受快遞服務、促進快遞業發展以及對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快遞經營活動,是指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按照承諾的時限和方式快速完成物品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的寄遞活動。外賣配送等點到點直接送達物品的即時配送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屬地責任,加強對快遞業促進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空間布局,加大政府財政投入,健全績效評價等制度,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快遞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郵政管理機構及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快遞業促進和監督管理工作;未設立派出機構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明確有關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的快遞業促進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國家安全、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以及海關、煙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快遞業促進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快遞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遵守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勞動用工、職業衛生、服務標準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健全規章制度,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快遞服務。
第六條 依法成立的快遞行業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章程規定,制定快遞行業規范公約,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快遞經營企業守法、誠信、安全、綠色經營。
第二章 發展保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應當明確本行政區域的快遞業發展目標、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其他要素保障等內容。
支持快遞經營企業在本省建設快遞物流園區、設立企業總部。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快遞業的用地效益考核指標,依據國土空間規劃保障快件大型集散、分揀、倉配等基礎設施用地;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利用城郊結合地區的舊廠房、倉庫、閑置土地等場地,支持快件分撥處理中心建設。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快遞業與現代農業、先進制造業、商貿流通業、電子商務等關聯產業和業態的協同發展機制,制定和完善相關扶持政策,支持快遞經營企業入駐各類園區。
鼓勵和支持集智能倉儲、冷鏈物流、電商直播等多功能于一體的快遞物流園區建設,促進產業集聚發展。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寄遞物流體系建設納入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范疇,落實財政支出責任,推進縣鄉村三級快遞節點建設。支持各地建立完善縣級寄遞配送中心,優化提升鄉鎮寄遞服務場所,建設維護村級寄遞物流綜合服務站。
鼓勵和支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利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場所和便民服務中心、村郵站等,因地制宜建設村級寄遞物流綜合服務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納入公共服務配套設施范圍,組織有關部門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智能快件箱(信包箱)和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建設。
新建住宅小區、商業樓宇、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醫院等應當同步規劃快遞末端服務設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商業樓宇、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醫院等未設置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的,可以依法利用現有閑置場所增設快遞末端服務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推進城市更新改造過程中,應當統籌考慮快遞末端服務設施的建設和改造。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辦公場所,以及商業區、住宅區、工業區等場所的物業服務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快遞從業人員收寄、投遞快件提供通行便利。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和郵政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快遞運輸保障機制,依法規范快遞服務車輛的管理和使用,為快遞服務車輛道路通行和臨時停靠提供便利。
鼓勵快遞經營企業為快遞服務車輛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駕駛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商業保險。
鼓勵快遞經營企業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潔能源車輛,推進快遞服務車輛的標準化、廂式化。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郵政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等末端收寄投遞車輛實行統一編號和標識管理,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信息管理系統。
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注冊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快遞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車輛。快遞經營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培訓。
第十五條 鼓勵快遞業與鐵路、公路、水路、民航等運輸行業聯動發展,支持在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配套建設快遞倉儲設施、運輸通道和接駁場所。
第十六條 郵政管理機構、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商務、海關等部門,應當建立快件跨境協作機制,推動快遞出境規范化、便捷化;支持培育國際快遞骨干企業,推動境內中轉倉、境外快件分撥中心和海外倉建設。
第十七條 郵政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加強快遞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支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和快遞經營企業聯合培養快遞領域人才。
鼓勵快遞經營企業將職業技能等級評價、職稱納入薪資體系。
第三章 快遞經營和服務規范
第十八條 快遞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并在經營許可范圍內從事快遞經營活動,不得超越經營許可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
快遞經營企業開設分支機構和末端網點,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備案。
第十九條 快遞經營企業總部或者其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快遞業務的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范化、標準化管理制度,在業務流程、服務質量、安全保障等方面加強對其分支機構、加盟企業和末端網點的管理。
快遞經營企業應當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為用戶提供統一的快件跟蹤查詢服務。快遞經營企業為用戶提供國內快件查詢信息有效期為一年,提供國際出境快件查詢信息有效期為六個月,查詢內容應當包括快件當前所處服務環節和所在位置。
第二十條 快遞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在營業場所、門戶網站公示或者以其他明顯方式向社會公布服務種類、服務地域、服務時限、營業時間、資費標準、快件查詢、損失賠償、投訴處理等服務承諾事項;服務承諾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按照規定向社會發布服務提示公告。
快遞經營企業公示或者公布的服務地域,應當以建制村、社區為基本單元,明確服務地域范圍。
第二十一條 快遞經營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告知相關保價規則、保險服務項目和賠償標準。
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生鮮食用農產品的,應當事先聲明;快遞經營企業應當提醒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
第二十二條 快遞經營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對約定上門投遞的快件,快遞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國家標準提供至少兩次免費投遞,與用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快遞經營企業未經用戶同意,不得代為確認收到快件,不得將快件放置在無人保管的地方。收件人或者寄件人要求將快件放置在無人保管地方的,快遞經營企業應當告知用戶快件遺失或者損毀的風險;快件遺失或者損毀的,賠償責任適用民事法律的規定。
鼓勵快遞經營企業在快遞運單或者網絡訂單應用程序中為寄件人提供投遞時間、投遞方式等個性化、差異化的快遞服務選擇。
第二十三條 快件無法投遞的,快遞經營企業應當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據寄件人的要求進行處理。快件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
快遞經營企業及其末端網點、從業人員不得向收件人收取約定外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經收件人要求或者同意,快遞經營企業可以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件箱(信包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并及時告知或者委托相關運營企業、快遞服務站告知收件人地址、快件保管期限等信息。
智能快件箱(信包箱)運營企業應當保證智能快件箱(信包箱)正常使用,定期進行維護,及時處理異常情況。
第二十五條 快遞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用戶投訴申訴處理制度,依法及時處理用戶提出的快遞服務質量異議。
用戶對快遞服務質量不滿意的,可以向快遞經營企業投訴,快遞經營企業接到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七日內告知投訴人。
用戶對投訴處理結果不滿意或者投訴沒有得到及時處理的,可以向郵政管理機構申訴;郵政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處理,并自接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復。快遞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配合郵政管理機構處理用戶申訴。
第二十六條 快遞經營企業不得無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價格提供快遞服務,損害其他快遞經營企業或者用戶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郵政管理機構應當推進快遞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以公眾滿意度、時限準時率和用戶申訴率為核心的快遞服務質量評價體系。
郵政管理機構應當采取風險提示、約談告誡、公示公告等方式,督促快遞經營企業合法合規經營。
第四章 快遞安全
第二十八條 快遞經營企業應當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遵守收寄驗視、實名收寄、安全檢查和禁止寄遞物品管理制度,確保寄遞安全。
快遞經營企業安全生產設備配置和安全生產操作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標準。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快遞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加強快遞業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予以保障,支持各級郵政快遞業安全中心和信息化監管平臺建設。
第三十條 郵政管理機構、公安、國家安全、煙草等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建立寄遞安全監督信息共享機制,開展聯合執法和檢查,維護寄遞渠道安全。
第三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快遞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用戶交寄快件應當遵守禁止寄遞物品有關規定,不得交寄禁止寄遞物品,不得在快件內夾帶禁止寄遞物品,不得將禁止寄遞物品匿報或者謊報為其他物品交寄。
快遞經營企業發現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發現已經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分揀、運輸、投遞。對快件中依法應當沒收、銷毀或者可能涉及違法犯罪的物品,快遞經營企業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并配合調查處理;對其他禁止寄遞物品以及限制寄遞物品,快遞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快遞經營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獲取用戶個人信息的范圍,應當限于履行快遞服務合同所必需,不得過度收集用戶個人信息。
快遞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快遞運單以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戶信息等電子數據,采取有效手段保證用戶信息安全。
快遞經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在服務過程中獲得的用戶個人信息。
第三十三條 郵政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依法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快遞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發生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處置措施保障人員安全和快件安全,并按照規定立即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三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法封堵快遞場所、扣留快件,擾亂快遞正常生產秩序。
第五章 數字快遞和綠色發展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郵政管理機構應當加快培育數字快遞新業態和新模式,支持快遞經營企業在快件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應用數字化技術,促進快遞業數字化發展。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郵政管理機構應當支持智能安檢設備、自動化分揀設備、機械化裝卸設備和快遞電子運單的推廣應用,鼓勵快遞經營企業探索使用無人機、無人車等運載工具,加大智能傳感器、工業機器人等智能產品在快遞作業場景的應用。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郵政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快遞業數據資源的整合,開展數字快遞監測、統計、分析;引導和鼓勵快遞經營企業建設產業鏈、供應鏈服務平臺,支持平臺經營者共建共享、融合創新。
第三十八條 郵政管理機構應當支持和引導快遞經營企業共享快遞末端服務設施、配送服務網絡和快遞數據信息。
鼓勵郵政企業在確保郵政普遍服務達標的前提下,與其他快遞經營企業共享郵政營業網點、郵政運輸網絡、智能信包箱等設施資源。
第三十九條 郵政管理機構和發展改革、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提升快遞包裝標準化、循環化、減量化、無害化水平,加快推進快遞包裝綠色轉型。
鼓勵和支持快遞經營企業與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加強合作,研發、生產和推廣綠色快遞相關材料和產品。
第四十條 快遞經營企業應當在保障快件安全的前提下,優化快件包裝方式和包裝結構設計,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箱、中轉袋等包裝產品。
支持商品生產企業、電子商務與快遞經營企業加強上下游協同,使用滿足快遞配送需求的商品包裝,減少商品的二次包裝,推進商品與快遞包裝一體化。
鼓勵快遞經營企業在快遞末端網點開展快遞包裝物回收,采取有效措施引導用戶重復使用包裝物。
第六章 從業人員權益保障
第四十一條 快遞經營企業與從業人員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快遞經營企業應當依法規范使用勞務派遣等其他用工。
快遞經營企業應當為其招用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
鼓勵快遞經營企業為從業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商業保險。
第四十二條 快遞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改善作業環境,加強對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服務規范、作業規范、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第四十三條 快遞經營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的工時制度,結合快件收派人員工作時間內平均派送數量、勞動強度等因素,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并依法保障快件收派人員的休息休假權利。
快遞經營企業應當完善從業人員投訴澄清免責機制。快遞經營企業被用戶投訴、申訴時,應當對相關從業人員是否存在過錯進行調查,不得以內部罰款等方式克扣從業人員勞動報酬。
第四十四條 快遞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
快遞經營企業工會組織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積極協調勞動關系,在集體協商、企業民主管理、參與企業文化建設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監督快遞經營企業履行用工責任,維護快遞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依法督促快遞經營企業落實從業人員權益保障責任。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通過共建和自建方式設立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為快遞從業人員就餐、飲水、休息、如廁等提供便利。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快遞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快件的,由郵政管理機構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快遞經營企業未按照規定時限處理投訴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違法封堵快遞場所、扣留快件,擾亂快遞正常生產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快遞經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在服務過程中獲得的用戶個人信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由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快遞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