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杭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的批復
國務院關于《杭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的批復
國務院
國務院關于《杭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的批復
國務院關于《杭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的批復
國函〔2024〕158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
你們關于報請批準《杭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自然資源部審查通過的《杭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以下簡稱《規劃》)。《規劃》是杭州市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請認真組織實施。杭州是浙江省省會,東部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國際性綜合交通樞紐城市。《規劃》實施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統籌發展和安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發揮全國數字經濟創新中心和區域性科技創新高地、先進制造業基地、東部現代服務業中心、國際旅游目的地等功能,奮力譜寫中國式現代化建設杭州篇章。
二、筑牢安全發展的空間基礎。到2035年,杭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74.41萬畝,其中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低于145.16萬畝;生態保護紅線面積不低于4693.50平方千米;城鎮開發邊界面積控制在1647.90平方千米以內;單位國內生產總值建設用地使用面積下降不少于40%;用水總量不超過上級下達指標,其中2025年不超過32.68億立方米。明確自然災害風險重點防控區域,劃定洪澇、地震等風險控制線以及綠地系統線、水體保護線、歷史文化保護線和基礎設施建設控制線,落實戰略性礦產資源等安全保障空間。
三、構建支撐新發展格局的國土空間體系。深度融入長江經濟帶發展、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戰略,加強與上海、南京、合肥等城市的協同聯動發展,唱好杭甬“雙城記”,加強杭州都市圈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利用的區域協同,促進形成主體功能明顯、優勢互補、高質量發展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新格局。
四、系統優化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加快構建區域協調、城鄉融合的城鎮體系,強化中心城區輻射帶動能力,優化周邊城區和縣城的功能體系。筑牢杭州西南部重要生態屏障,加強千島湖、錢塘江、富春江、新安江等生態保護修復。保障現代都市農業空間需求,拓展特色優勢農產品生產空間,促進現代農業高質量發展。完善城市功能結構和空間布局,協調產業布局、綜合交通、設施配置和土地使用,優先保障科技創新、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發展空間需求。系統規劃布局國際性綜合交通樞紐功能,完善多向聯通、多式聯運的對外對內通道,做好重大基礎設施的空間預留,建設安全便捷、綠色低碳的城市綜合交通體系。統籌水利、能源、環境、通信、國防等基礎設施空間,積極穩步推進“平急兩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優化防災減災救災設施區域布局,提高國土空間安全韌性。統籌安排公共服務設施布局,完善城鄉生活圈,促進職住平衡;系統布局藍綠開放空間,營造更加宜業宜居宜樂宜游的人民城市。嚴格開發強度管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統籌地上地下空間利用,有序實施城市有機更新和土地綜合整治,支持鄉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服務鄉村振興。彰顯城鄉自然與文化特色,健全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空間保護機制,加強杭州西湖文化景觀、大運河、良渚古城遺址等世界遺產保護,保護好南宋臨安城遺址,嚴禁在西湖風景名勝區新建擴建有礙保護的建筑,保護“三面云山一面城”的空間格局。加強對城市建筑高度、體量、色彩等空間要素的管控引導,構建文化資源、自然資源、景觀資源整體保護的空間體系。
五、維護規劃嚴肅性權威性。《規劃》是對杭州市國土空間作出的全局安排,是全市國土空間保護、開發、利用、修復的政策和總綱,必須嚴格執行,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違規變更。按照定期體檢和五年一評估的要求,健全各級各類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預警機制,將規劃評估結果作為規劃實施監督考核的重要依據。建立健全規劃監督、執法、問責聯動機制,實施規劃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做好規劃實施保障。浙江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要指導督促杭州市人民政府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健全工作機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規劃》印發和公開。杭州市人民政府要依據經批準的總體規劃編制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依據詳細規劃核發規劃許可,加強城市設計方法運用,建立國土空間相關專項規劃統籌管理制度,強化對各專項規劃的指導約束;按照“統一底圖、統一標準、統一規劃、統一平臺”的要求,完善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系統和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建設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網絡;建立健全城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制度。自然資源部要會同有關方面根據職責分工,密切協調配合,加強指導、監督和評估,確保實現《規劃》確定的各項目標和任務。各有關部門要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多規合一”改革的決策部署,不在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之外另設其他空間規劃。《規劃》實施中的重大事項要及時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2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