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黑龍江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黑龍江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黑龍江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2024年10月31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糧食有效供給,促進糧食產業高質量發展,提高防范和抵御糧食安全風險能力,建設國家糧食安全戰略保障基地,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應急、節約、監管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糧食安全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實行糧食安全黨政同責,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和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全面落實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堅持藏糧于地、藏糧于技,發展現代化大農業,樹立大農業觀、大食物觀,科學開發利用各類資源,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貫徹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負責本省糧食安全工作,指導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做好糧食安全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承擔保障本行政區域糧食安全具體責任,加強糧食安全保障能力建設,保障糧食有效供給、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促進糧食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糧食和物資儲備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配合,做好糧食安全保障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糧食安全保障投入政策,加強糧食生產、收購、儲存、運輸、加工、銷售協同保障工作,增強糧食安全保障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等領域,并保障其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政策性農業保險政策,支持引導金融機構,結合本地實際創新推出金融產品和服務,為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等提供支持。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糧食安全宣傳教育,推進生產、儲存、運輸、加工、銷售、消費全鏈條節約減損,提升全社會糧食安全意識,促進形成愛惜糧食、節約糧食的良好風尚。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糧食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耕地保護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落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嚴格保護耕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關于耕地保護補償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各類占用耕地行為,確需占用耕地的,應當依法落實補充耕地責任,補充的耕地應當與所占用耕地數量相等、質量相當。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補充耕地的數量進行認定、對補充耕地的質量進行驗收,并加強耕地質量跟蹤評價,補充耕地情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將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的,應當優先使用難以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除國家安排退耕還林還草任務外,不得擅自實施退耕還林還草。對已安排但尚未實施的退耕還林還草任務,應當嚴格限定在本省耕地保護目標范圍外實施,不得擅自擴大退耕范圍。
第十二條耕地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主要用于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以及飼草飼料生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耕地種植用途管控日常監督。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現違反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要求行為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耕地質量保護制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采取田塊整治、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防護、農田輸配電、地力提升等措施,改善農田基礎設施條件;指導糧食生產者采取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保護性耕作等措施提升耕地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有關高標準農田建設保障機制,加大投入和管護力度,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合理保障管護經費,完善管護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耕地生態環境保護,開展水土流失綜合治理,科學、規范推進農田防護林建設,加大秸稈綜合利用扶持力度,支持推廣綠色、高效糧食生產技術,促進農業綠色發展。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黑土地保護利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依法落實黑土地保護責任,定期開展黑土地調查、監測、分析評價工作。綜合采取工程、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保護黑土地的優良生產能力,確保黑土地總量不減少、功能不退化、質量有提升、產能可持續。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撂荒地摸底調查,因地制宜、分類推進撂荒地治理。綜合采取土地托管、代種代耕、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等措施恢復生產。
對具備復耕復種條件的,家庭承包的發包方可以依法通過組織代耕代種等形式將撂荒地用于農業生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鹽堿地綜合改造利用工作,科學確定治理技術路徑,支持鹽堿地改造科研攻關,綜合利用水利、農業、生物等措施,分區分類開展治理改良。
第三章糧食生產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穩定糧食播種面積,采取措施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發展科技農業、綠色農業、質量農業、品牌農業,加快推進農業物質裝備現代化、科技現代化、經營管理現代化、農業信息化、資源利用可持續化,提高糧食產業整體素質和綜合競爭力。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護糧食作物種質資源,推動優勢基地與龍頭種業企業合作共建良種繁育基地,提升供種保障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糧食作物種子科技創新和產業化應用,支持開展育種聯合攻關,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
第十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種子儲備制度,儲備的種子主要用于發生災害時的糧食生產需要以及余缺調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承擔國家和省級糧食作物種子儲備任務的種業企業開展監督檢查,確保其儲備任務落實。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做好農業生產資料穩定供應工作,引導糧食生產者科學施用農藥、化肥,合理使用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資源管理,提升水資源調度水平,優化水資源配置,保障糧食生產合理用水需求,提高糧食生產用水保障能力。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業機械產業發展,加強農村機耕道路等農業機械化作業基礎條件建設和維護,推廣普及糧食生產機械化技術,鼓勵使用綠色、智能、高效的農業機械,支持農機社會化服務組織發展,促進糧食生產全程機械化,提高糧食生產效率。
第二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現代農業產業技術協同創新體系建設,搭建協同創新崗、推廣服務站和綜合示范園,推動建設聯合攻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農業信息化建設,集成推廣良田、良種、良機、良法、良制,創新糧食穩產增產技術模式,提升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發展智慧農業,提高糧食生產資源利用率、勞動生產率和土地產出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強化農業技術推廣骨干人才培訓,加強糧食生產先進適用技術試驗示范和推廣應用,提高農業生產標準化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提供培訓、技術指導、咨詢服務等,提高糧食生產者應用先進農業技術的能力。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自然災害和生物災害監測預警體系、農業防災減災救災長效機制,加強干旱、洪澇、低溫、高溫、風雹、臺風等災害防御防控技術研究應用和安全生產管理,落實災害防治屬地責任,加強糧食作物病蟲害防治和植物檢疫工作。
鼓勵和支持開展糧食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劃定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并加強建設和管理,引導農業生產者種植目標作物。
第二十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通過預算安排資金,支持糧食生產。落實國家糧食生產者收益保障機制,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落實糧食價格形成機制,促進農業增效、糧食生產者增收,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種糧積極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糧食生產者的指導和服務,引導種植優質、高產的糧食品種,提高糧食單產和效益。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和培育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從事糧食生產,鼓勵其與農戶建立利益聯結機制,提高糧食生產能力和現代化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多元、專業的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支持面向糧食生產者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鼓勵和引導糧食適度規模經營,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推進糧食生產的規模化、專業化、集約化。
第二十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糧食主產區利益補償機制,完善對產糧大縣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調動糧食生產積極性。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對產糧大縣的利益補償機制,提高糧食安全保障相關指標在產糧大縣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中的比重。
第四章糧食儲備
第二十八條省、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方政府糧食儲備體系建設,以省級儲備為主、市級儲備為輔,分級負責、分級儲備、分級管理,確保地方政府糧食儲備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用于調節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應對突發事件等,儲備總量規模和品種結構、區域布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設區的市級政府糧食儲備規模不得低于省確定的數量,確保及時足額落實到位。
第二十九條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管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儲備與商業性經營業務分開。承儲省級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應當剝離商業性經營業務。
承儲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應當對承儲糧食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儲存安全。不得虛報、瞞報地方政府糧食儲備數量、質量、品種。
第三十條省、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應用信息化、智能化等先進糧食倉儲管理技術,設置與地方政府糧食儲備任務相匹配、符合國家倉儲設施建設標準和綠色儲糧技術要求的糧食倉儲設施。
省、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方政府糧食儲備質量安全管理,對糧食質量管理、質量安全狀況、驗收檢驗結果等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監督檢查。
承儲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落實收購入庫檢驗、驗收和出庫檢驗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和消防安全責任。
省、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糧權歸屬和有關規定對承儲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開展日常監管。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指導本行政區域內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具體標準和相關要求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鼓勵糧食經營企業建立合理商業庫存。鼓勵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自主儲糧,鼓勵有條件的經營主體為農戶提供糧食代儲服務。
第五章糧食流通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市場調節和宏觀調控相結合,加強糧食流通管理,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依法保障糧食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保護糧食經營者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省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糧食的總量平衡、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等工作的管理,保持區域糧食市場穩定。糧食供求關系和價格顯著變化或者有可能顯著變化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按照權限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調控。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糧食收購政策,鼓勵和引導多元市場主體開展糧食收購,加強市場信息發布和收購政策解讀,促進本地區糧食有序流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財政、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同做好糧食收購保障工作。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糧食倉儲、物流等糧食流通基礎設施的建設和保護,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拆除或者遷移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不得擅自改變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的用途。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足本地資源優勢,推進糧食初加工和精深加工有效銜接,延伸產業鏈,提升價值鏈,引導和支持糧食加工企業實施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推進數字化、智能化技術運用和改造升級,增加優質、營養糧食加工產品供給,提升糧食加工效率和品質,打造食品和飼料產業集群,提高糧食綜合生產效益。培育“黑土優品”等具有競爭力的優質農產品品牌,提高品牌價值和影響力。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本地糧食企業與省外糧食企業在糧食流通領域開展合作,建立長期穩定的產銷關系,在本省建設糧源基地、加工基地、倉儲物流設施和園區等。
第三十八條從事糧食收購、儲存、加工、銷售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報送糧食購進、儲存、銷售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糧食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標準,遵守糧食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對所經營的糧食質量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第三十九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地方糧食風險基金制度。糧食風險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糧食儲備、穩定糧食市場等。
第六章糧食應急
第四十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糧食應急管理體制,制定糧食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糧食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科學布局糧食加工業,確保本行政區域的糧食加工能力特別是應急狀態下的糧食加工能力。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農業農村、糧食和物資儲備、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落實糧食市場異常波動報告制度,當發生突發事件引起糧食市場供求關系和價格異常波動時,應當及時將糧食市場有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
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起糧食市場異常波動時,縣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等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提請啟動糧食應急預案,并逐級報告至省人民政府。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和調度,配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協助維護糧食市場秩序,落實應急任務。
第四十二條糧食應急狀態消除后,下達糧食應急任務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終止實施應急處置措施,并恢復應對糧食應急狀態的能力。因執行糧食應急處置措施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予以公平、合理補償。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糧食應急保障體系,落實應急糧源及其倉儲、加工、運輸和供應等應急保障措施,依照有關規定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和培訓,加強應急保障能力建設。
第七章糧食節約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糧食節約引導激勵與懲戒教育相結合的機制,建立部門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等相結合的監管體系,綜合運用自查、抽查、核查等方式,持續開展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糧食節約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督導檢查本級發展和改革、農業農村、糧食和物資儲備、市場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依照職責做好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消費等環節的糧食節約工作。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糧食經營者推廣運用先進、實用、高效的新技術、新裝備、新設施,增強節糧減損能力,有效減少糧食生產、儲存、運輸、加工等環節損失損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糧食加工企業按照國家標準和標樣適度加工,合理控制加工精度,提高糧食加工出品率和副產物綜合利用率。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引導糧食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建設產后服務中心,按照約定為糧食生產者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儲存、代加工、代銷售等專業化產后服務。鼓勵利用閑置設施,提供產后服務。支持糧食生產者使用科學儲糧設施,提高科學儲糧水平,減少散堆儲糧等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七條餐飲服務經營者和設有食堂的單位應當制定、實施措施,加大愛惜糧食、節約糧食宣傳力度,倡導節約用餐,防止食品浪費。
個人應當樹立文明、健康、理性、綠色的消費理念,外出就餐時根據個人健康狀況、飲食習慣和用餐需求合理點餐、取餐。
家庭以及成員在家庭生活中應當增強糧食節約意識,養成科學健康、物盡其用、防止浪費的良好習慣。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糧食安全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農業農村、糧食和物資儲備、自然資源、水行政、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對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等實施監督檢查。建立糧食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完善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檢驗制度。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農業農村、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糧食安全監測、信息采集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機構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協調機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糧食質量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組織開展糧食收購、儲存、運輸、銷售等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開展糧食質量安全檢驗和監測所需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向檢驗和監測對象收取。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信息化、智能化技術,根據糧權歸屬對儲存糧食實施全鏈條全過程監管,使用糧食智能化監管平臺識別、預警、處置糧食安全風險,確保糧食儲存安全。
納入糧食智能化監管平臺監管的企業,應當具備視頻監控系統,實現地方政府糧食儲備庫區進出口、稱量環節、糧倉入口、糧倉內部、庫區全域視頻監控全覆蓋。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安全保障監管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糧食安全執法協調機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保障執法力量。
第五十三條省、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具體實施對市(地)縣(市、區)落實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情況的考核。
對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工作責任落實不力、問題突出的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被責任約談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糧食安全保障工作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毀、擅自拆除或者遷移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恢復原狀、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糧食應急狀態發生時,不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或者不配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2024年12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