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黑土地保護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黑土地保護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內蒙古自治區黑土地保護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四十三號
2024年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黑土地保護條例》,現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4年9月27日
內蒙古自治區黑土地保護條例
(2024年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黑土地資源,防止黑土地數量減少、功能退化、質量下降,穩步恢復提升黑土地基礎地力,促進資源可持續利用,維護生態平衡,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黑土地保護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黑土地保護、利用和相關治理、修復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黑土地,是指自治區呼倫貝爾市、興安盟、通遼市、赤峰市及錫林郭勒盟的相關區域范圍內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質表土層,性狀好、肥力高的耕地。
第三條 黑土地保護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用養結合、近期目標與遠期目標結合、突出重點、綜合施策、生產與生態協調發展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協同、農業生產經營者實施、社會參與的保護機制。
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黑土地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黑土地保護財政投入保障制度,將黑土地保護資金納入本級預算。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黑土地數量、質量、生態環境負責,加強對黑土地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監督管理,統籌制定黑土地保護政策。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黑土地保護協調機制,加強協調指導,明確工作責任,推動黑土地保護工作落實。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組織實施黑土地保護工作,向農業生產經營者推廣適宜其所經營耕地的保護、治理、修復和利用措施,督促農業生產經營者履行黑土地保護義務。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負責黑土地質量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等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項目,推廣保護性耕作和科學施肥,指導科學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黑土地總量控制、用途管制等工作的監督管理,開展建設項目占用黑土地表土剝離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盜挖、濫挖黑土等行為的排查整治。
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公安機關、財政、生態環境、水行政、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黑土地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與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農業農村等部門合作,完善黑土地保護區域協同工作機制,推動黑土地保護政策協調、信息共享、技術交流、執法協作,促進東北三省一區黑土地保護協調發展。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等應當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黑土地,加強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因地制宜應用保護性耕作等技術,積極采取提升黑土地質量和改善農田生態環境的養護措施,依法保護黑土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嘎查村民委員會和嘎查村民小組應當依法發包農村土地,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黑土地,制止承包方損害黑土地等行為。
國有農場應當對其經營管理范圍內的黑土地加強保護,充分發揮示范作用,并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第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黑土地保護、治理、修復和利用科技創新,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等協同開展科技攻關,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
第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黑土地保護科技人才引進和培養力度,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培養黑土地保護相關人才,建立人才交流機制。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黑土地保護宣傳教育,鼓勵和引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黑土地保護工作,提高全社會的黑土地保護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黑土地保護公益宣傳,依法對黑土地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應當保護黑土地,有權對破壞黑土地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黑土地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分區
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林業和草原等部門,以調查和監測為基礎、體現整體集中連片治理,編制黑土地保護規劃,明確保護范圍、目標任務、技術模式、保障措施等,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級黑土地保護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黑土地保護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備案。
旗縣級黑土地保護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落實到黑土地具體地塊,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和農牧、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等部門加強黑土地保護地方標準建設,構建黑土地保護地方標準體系。
第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黑土地調查制度。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牧、水行政等有關部門開展國土調查時,同步開展黑土地類型、分布、數量、質量、保護和利用狀況等情況的調查,建立黑土地檔案。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黑土地監測制度,根據國家要求做好黑土地質量監測網絡建設工作,建立黑土地狀況預警機制,加強工程實施評估和成效監測,加強黑土地資源數字化管理,開展黑土地質量等級評價,鼓勵開展黑土地退化等級評價,實現信息共享,協同聯動。
第十七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黑土地調查和監測數據,結合土壤類型和質量等級、氣候特點、環境狀況等實際情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黑土地進行科學分區,因地制宜采取有針對性措施,對黑土地進行保護、治理、修復和利用。
大興安嶺西北高原丘陵區以防治土壤風蝕沙化為重點,實施風蝕沙化耕地治理,推行保護性耕作、秸稈覆蓋還田、肥沃耕作層培育等,提高耕地抗旱減災和綜合生產能力。
大興安嶺東南淺山丘陵區以治理土壤侵蝕溝、增厚耕作層等為重點,完善農田基礎設施,實施小流域綜合治理、侵蝕溝綜合治理、坡耕地改造、保護性耕作,修復侵蝕溝損毀耕地等,防治水土流失。
西遼河灌區以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防風固沙為重點,加強鹽堿耕地改良,推行高效節水灌溉、保護性耕作等,提高水資源利用率。
燕山山地丘陵區以固土培肥和養育培肥為重點,實施坡耕地改造,推行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輪作培肥等,提高固土保肥能力。
第三章 保護利用和治理修復
第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采取工程、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保護黑土地的優良生產能力,確保黑土地總量不減少、功能不退化、質量有提升、產能可持續。
第十九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黑土地質量提升計劃,明確黑土地質量提升的總體要求、主要任務、重點工程、保障措施等,提高黑土地保護利用的科學性和系統性。
第二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黑土地保護激勵機制,通過實施項目、落實黑土地保護措施獎補資金等扶持政策,提高農業生產經營者和有關管理單位保護黑土地的積極性。
第二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優先把黑土地建成高標準農田。
第二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廣科學的耕作制度,因地制宜實行輪作等用地養地相結合的種植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廣適度休耕;因地制宜推廣免(少)耕、深松、秸稈覆蓋等保護性耕作技術,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和標準化種植方式、水肥一體化技術等,鼓勵使用節水灌溉設施。
第二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應當因地制宜推廣秸稈覆蓋、粉碎深(翻)埋、過腹轉化、漚制堆肥等還田方式。
開展秸稈離田作業的,應當采取科學有效措施,減少黑土損失。
第二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測土配方施肥,科學減少化肥施用量,鼓勵增施有機肥料,推廣土壤生物改良等技術,支持以農作物秸稈、畜禽糞污等為主要原料的有機肥料研發、生產。
第二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黑土地農藥使用指導、服務工作,鼓勵和支持采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綠色防控技術和先進施藥機械,推廣使用安全、高效低風險的農藥,科學減少化學農藥、除草劑等使用量。
第二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使用農用薄膜,推廣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農用薄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
第二十七條 農業投入品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應當依法對農藥、肥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物、廢棄物進行回收以及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丟棄,防止黑土地污染。
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農藥、肥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包裝物、廢棄物的回收以及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八條 從事畜禽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科學開展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以畜禽糞污就地就近還田利用為重點,促進黑土地綠色種養循環農業發展。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九條 黑土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規定。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牧、水行政部門加強黑土地灌溉用水水質的管理,對灌溉用水水質進行監測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加強坡耕地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組織實施小流域水土流失綜合治理。
第三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侵蝕溝治理,實施溝頭溝坡溝底加固防護,因地制宜組織在侵蝕溝的溝坡和溝岸、黑土地周邊河流兩岸、湖泊和水庫周邊等區域營造植物保護帶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侵蝕溝變寬變深變長。
第三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現有林地,加強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和防風固沙林建設,及時更新、改造、修復現有農田防護林,完善農田林網體系建設,防止黑土地風蝕退化。
第三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沙治沙,加強黑土地周邊沙漠和沙化土地治理,防止黑土地沙化。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運用工程、農藝、化學和生物等措施,分區分類開展鹽堿耕地治理和易鹽堿化耕地防治,防止黑土地鹽堿化。
第三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黑土地周邊山地保護,因地制宜實施生態修復工程,遏制山地生態環境惡化,提高自然生態環境恢復能力。
第三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經黑土地的江河流域水環境治理和水生態修復,嚴格地下水管理與保護,提高區域水生態保護能力。
第三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黑土地土壤生物保護,豐富黑土地土壤生物多樣性,提升黑土地土壤微生態功能。
第三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生物、化學、物理等技術措施,治理修復本行政區域內受污染的黑土地,穩步提升受污染黑土地質量,逐步恢復黑土地正常功能。
第三十八條 建設項目不得占用黑土地;確需占用的,應當依法嚴格審批,并補充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建設項目占用黑土地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對耕作層的土壤進行剝離。剝離的黑土應當就近用于新開墾耕地和劣質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復墾等。建設項目主體應當制定剝離黑土的再利用方案,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項目占用黑土地耕作層土壤剝離技術規范和具體管理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對被污染或者被破壞的黑土地進行土壤污染狀況或者破壞狀況調查。
因突發事件造成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壞的,當事人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向當地生態環境或者自然資源、農牧、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條 禁止下列破壞黑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的行為:
(一)盜挖、濫挖和非法買賣黑土;
(二)開發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
(三)向黑土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
(四)在黑土地上傾倒不符合農用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廢水及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五)在黑土地上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六)在黑土地上建窯、建墳;
(七)在黑土地上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八)在黑土地上使用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灌溉用水;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牧、水行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黑土地保護和質量建設情況聯合開展監督檢查。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牧、水行政、公安機關、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民政等部門按照國家要求建立健全保護黑土地資源監督管理制度,提高對盜挖、濫挖、非法買賣黑土和其他破壞黑土地資源、生態環境行為的綜合治理能力。
第四十二條 黑土地保護實行目標責任考核制度。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黑土地保護責任落實情況作為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行政執法與司法程序的銜接和保障機制,加強對黑土地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十四條 對破壞黑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第四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黑土地保護情況,依法接受監督。
第四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黑土地保護法律、法規實施及其他相關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黑土地保護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黑土地承包權人、經營權人應當遵守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約定,嚴格履行保護黑土地的義務,對黑土地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盜挖、濫挖黑土的或者開發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牧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耕地開墾費的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出售黑土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農牧、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職責沒收非法出售的黑土和違法所得,并處每立方米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明知是非法出售的黑土而購買的,沒收非法購買的黑土,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黑土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二條 在黑土地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林地、草原、濕地、河湖等范圍內黑土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