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檔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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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湖北省檔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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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4年1月16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章 檔案收集、整理和保護
第四章 檔案開放、公布和利用
第五章 檔案信息化建設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管理,規范檔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檔案信息化建設水平,推進檔案事業現代化,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信息化建設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檔案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健全黨領導檔案工作的體制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檔案事業發展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確保檔案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完整與安全,便于社會各方面利用,發揮檔案存史、資政、育人功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政策、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支持檔案科學研究、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和先進技術在檔案工作中的轉化和應用,推動檔案科技進步。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檔案宣傳教育,普及檔案知識,傳播檔案文化,增強全社會檔案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檔案公益宣傳,營造關心、支持檔案事業發展的社會氛圍。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省內外檔案事業協同發展,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加強跨區域、跨部門檔案資源共享。
鼓勵和支持在檔案領域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和支持檔案事業發展。
對在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九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二)編制檔案事業發展規劃和制定檔案工作制度規范,并組織實施;
(三)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檔案工作,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
(四)組織、指導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信息化建設、檔案宣傳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開發區、風景名勝區等各類功能區的管理機構應當確定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保障檔案工作依法開展。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工作制度規范,指定人員負責管理本機關的檔案,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并對所屬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等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和落實村(社區)檔案管理制度,指定人員負責檔案工作。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履行檔案工作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檔案工作責任制,確定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檔案,并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加強對國有企業檔案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二條 檔案館包括綜合檔案館、專門檔案館、部門檔案館和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等,其設置、變更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綜合檔案館應當配備與其職責和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收集本館分管范圍內的檔案;
(二)按照規定整理、保管檔案,開展檔案信息化建設;
(三)依法向社會開放檔案,并采取各種形式研究、開發檔案資源,為社會各方面利用檔案資源提供服務;
(四)開展檔案宣傳教育;
(五)對檔案移交進館單位開展業務指導和咨詢服務;
(六)對所在行政區域內檔案館開展業務指導;
(七)完成檔案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委托的有關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置的其他各類檔案館,參照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依法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優化檔案人才引進、培養、使用、激勵機制,建立檔案人才庫、專家庫,加強專家型和應用型人才培養,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檔案人才隊伍。
檔案主管部門、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為檔案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職稱評審、崗位聘用等創造條件,不斷提高檔案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和業務能力。
鼓勵和支持檔案館聯合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職業院校、行業協會等建立檔案研究平臺和人才教育實訓基地。
第三章 檔案收集、整理和保護
第十五條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應當歸檔的材料,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各內設機構收集齊全、規范整理,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實行集中管理,任何內設機構和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
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本單位檔案分類方案、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施行。單位內設機構或者工作職能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及時調整檔案分類方案、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經重新審核同意后施行。
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負責所屬單位的檔案分類方案、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的審核。
第十六條 檔案館應當制定本館檔案收集范圍細則和工作方案。綜合檔案館的檔案收集范圍細則和工作方案應當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報上級檔案主管部門備案后施行。
列入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期限和要求向有關檔案館移交;移交檔案時,應當將資料匯編、方志、年鑒等相關資料一并移交。對符合移交標準的檔案,檔案館不得拒絕接收。
第十七條 檔案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接受捐獻、購買、代存、交換等方式收集檔案,并以書面協議形式約定相關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相關檔案利用條件。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檔案館捐獻、寄存屬于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檔案。
支持檔案館通過口述歷史、拍攝記錄等方式采集檔案資料。
第十八條 檔案館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設標準和規范,并配置無障礙設施設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檔案館的館舍,不得擅自改變檔案館館舍的功能和用途。
第十九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整理、保管檔案,防止檔案損毀、散失和泄密。對重要、珍貴檔案,應當采取特殊的保護措施,發生褪變、破損的,及時搶救。
對直接接觸檔案的檔案工作人員,應當采取必要的勞動保護、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檔案安全工作機制,制定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定期開展風險排查和應急演練,提高檔案安全應急處置能力。
遇到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時,在保證人員安全的基礎上,優先搶救重要、珍貴的檔案。
第二十一條 政府信息公開主體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及時送交同級綜合檔案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及時送交縣級綜合檔案館。
第二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基本建設工程、技術改造、重要設備更新改造、科學技術研究和其他項目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并向有關檔案館或者單位檔案機構移交檔案。
重大建設項目的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檔案驗收。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主管部門、綜合檔案館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重要會議、重要工作、重大活動和重大突發事件的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工作機制,對相關檔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重要會議、重要工作、重大活動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辦理、應對部門,以及專門設立的臨時機構,應當明確檔案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檔案的收集、整理和保護工作。有關檔案應當自其工作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同級綜合檔案館移交,其中專門設立的臨時機構應當在機構停止工作前移交檔案。
重要會議、重要工作、重大活動和重大突發事件的檔案收集范圍,由省、市(州)檔案主管部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綜合檔案館確定。
第二十四條 從事檔案整理、寄存、開發利用和數字化等工作的檔案服務企業,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具有與從事相關檔案服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專業服務能力,遵守有關安全保密規定,并接受檔案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進行數字化加工的檔案服務企業,應當經過審查批準,取得保密資質。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依法委托檔案服務企業提供檔案服務的,應當對受托方的服務進行全程指導和監督,督促受托方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檔案安全和服務質量。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紅色檔案調查、認定工作,指導相關單位建立紅色檔案專題數據庫,推進紅色檔案管理。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同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聯動,收集紅色檔案。
第二十六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紅色檔案保護和管理工作,重點加強與湖北有關的重大事件、重要會議和重要人物的紅色檔案收集、整理工作。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發現紅色檔案可能損毀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并及時向檔案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反映地方文化習俗、民族風貌、歷史人物、歷史事件、特色品牌等具有地域特色的各類檔案資源建設。
鼓勵和支持珍貴特色檔案申報檔案文獻遺產,做好檔案文獻遺產保護。
第四章 檔案開放、公布和利用
第二十八條 綜合檔案館、專門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分期分批向社會開放檔案,并同時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報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延期開放。
鼓勵和支持其他檔案館向社會開放檔案。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推進檔案開放審核工作。
綜合檔案館、專門檔案館應當建立健全館藏檔案開放審核協同機制,會同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進行檔案開放審核。尚未移交進館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負責,并在移交進館時附具到期開放意見、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密級變更情況等。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檔案利用工作機制,推動檔案館簡化環節和手續,優化服務流程,依法向社會提供檔案利用服務。
第三十一條 檔案館應當設置專門的檔案利用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拓寬檔案利用渠道,推進檔案查詢利用服務線上線下融合,為檔案利用創造條件、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持有身份證件、介紹信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檔案館已開放的檔案。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以及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管尚未移交的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檔案館不按照規定開放利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檔案主管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三十三條 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公布。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有權公布。
公布檔案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檔案館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社會需求,加強館藏檔案的研究整理,組織編輯出版檔案史料,創作文藝作品,開發文創產品,開展檔案文化建設。
檔案館應當加強與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在檔案利用方面的協作,聯合舉辦展覽、開展學術交流等。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村(社區)通過編寫村級史志、陳列展示等方式,加強檔案資源的開發利用。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檔案館利用紅色檔案開展黨史學習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愛國主義教育等活動,加強紅色檔案的開發利用。
鼓勵和支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依托紅色檔案進行文藝作品的創作和傳播,弘揚紅色文化。
第五章 檔案信息化建設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信息化納入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支持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保障電子檔案、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成果等檔案數字資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第三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推進與辦公自動化系統、業務系統相互銜接,實現對電子檔案的全過程管理。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采取措施,保證電子檔案來源可靠、程序規范、要素合規,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檔案館移交電子檔案。
第三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開展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工作,保證檔案數字化成果的質量。
實現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的,向檔案館移交傳統載體檔案時,應當同步移交檔案數字化成果。
第四十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檔案數字資源檢測、備份、遷移、恢復等工作機制,對重要檔案數字資源進行異地、異質備份保管,定期檢測載體的完好程度和數據的可讀性,確保長期保存和安全可用。
檔案館可以根據需要建設災難備份系統,實現重要檔案數字資源及其管理系統的備份與災難恢復。
第四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設數字檔案館(室),實現檔案數字資源的收集、整理、保存和利用。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全省檔案管理一體化平臺建設,推動檔案數字資源跨區域、跨層級、跨部門共享利用。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綜合檔案館、專門檔案館和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檔案工作情況。
下級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向上級檔案主管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年度檔案工作情況。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依法對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下列情況進行檢查:
(一)檔案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實情況;
(二)檔案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人員管理情況;
(三)檔案庫房、設施、設備配置和使用情況;
(四)檔案收集、整理、保管等情況;
(五)檔案開放、公布、提供利用等情況;
(六)檔案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保障情況;
(七)對所屬單位等的檔案工作監督和指導情況。
對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檔案,重要會議、重要工作、重大活動、重大突發事件和重大建設項目的檔案,以及發生機構變動的單位檔案,應當進行重點檢查。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發現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存在檔案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并書面報告整改情況。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檔案服務企業的監督和指導,開展檔案服務管理制度、技術標準、安全保密措施等檢查。
省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檔案服務企業信用記錄制度,并納入省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檔案服務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和信用體系建設,推動行業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與相關主管部門建立檔案執法協作機制,通過信息共享、聯合執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強檔案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檔案違法行為,有權向檔案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舉報、投訴。
接到舉報、投訴的檔案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落實檔案工作責任制或者檔案管理制度的;
(二)擅自改變檔案館館舍功能和用途的;
(三)委托方明知受委托的檔案服務企業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而不采取處理措施的;
(四)重大建設項目的檔案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檔案驗收的。
第五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檔案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