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愛國衛生條例
東營市愛國衛生條例
山東省東營市人大常委會
東營市愛國衛生條例
東營市愛國衛生條例
(2023年10月27日東營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23年11月3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三章 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
第四章 人居環境治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預防控制疾病,改善人居環境,提升人民群眾健康素養和健康水平,建設健康東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山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愛國衛生工作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愛國衛生工作主要包括衛生城鎮創建、健康城鎮建設、健康東營行動、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控制吸煙等內容。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屬地管理、社會動員、預防為主、群防群控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建立健康影響評價評估制度,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績效考核內容,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衛生城市、衛生縣、衛生鄉(鎮)、衛生村等創建和健康城鎮建設。
第六條 每年四月為本市愛國衛生月,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集中宣傳和開展愛國衛生活動。
倡導單位和家庭開展衛生清潔日、周末大掃除等活動,消除衛生死角,減少病媒生物孳生環境。
第七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以各種形式支持愛國衛生工作。
鼓勵和支持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參與愛國衛生工作。
第八條 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表揚和獎勵。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九條 市、縣(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組成,負責組織、統籌、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實施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規劃、計劃和標準;
(三)指導檢查成員單位履行職責,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監督檢查和考核評比;
(四)組織動員全社會參加愛國衛生活動,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
(五)組織實施衛生城鎮創建和健康城鎮建設;
(六)推進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飲用水水質改善、廁所改造和糞便無害化處理;
(七)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定期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檢查;
(八)組織開展愛國衛生工作學習培訓、交流合作;
(九)完成其他愛國衛生工作。
愛衛會辦公室是本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設在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愛衛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 市、縣(區)愛衛會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愛國衛生工作,其公共衛生管理委員會做好愛國衛生具體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公共衛生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做好村居愛國衛生工作。
支持、促進基層網格化服務管理與基層愛國衛生工作有效融合。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門前包清掃保潔、包綠化美化、包衛生秩序制度,確定責任人,配備衛生設施,保持室內外環境衛生,組織本單位職工參加愛國衛生活動,并接受所在地愛衛會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公民應當自覺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愛護公共衛生設施,維護公共環境衛生,養成健康的行為習慣和生活方式。
第十三條 市、縣(區)愛衛會應當建立健全委員會會議、重大事項報告、定期通報、督導檢查和社會監督等工作制度。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調動社會、個人的積極性,堅持集中治理與日常治理相結合,建立愛國衛生工作全社會共建共治共享機制。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自然災害時,各級愛衛會應當落實群防群控群治措施,動員有關單位和群眾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提高科學決策和精細化管理能力。
第三章 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普及健康知識,傳播健康文化,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網絡。
第十七條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包括以下活動:
(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健康公園、健康步道、健康場館等場所的建設、管理和維護,提高公共健身設施利用率,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健身活動;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組織開展符合人群特點的健身和體育競賽活動,培養職工自我保健能力,鼓勵用人單位開展健康知識普及、健康檢查和健康指導;
(三)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組織醫務人員學習掌握健康科普知識,在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時,對患者開展健康教育;
(四)學校、托幼機構應當開展健康教育活動,普及健康知識,培養學生、幼兒健康的行為習慣和生活方式;
(五)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開設健康知識和健康教育欄目,發布健康公益廣告,開展健康知識宣傳,在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時,按照規定發布有關信息,配合做好相關健康教育工作;
(六)車站、機場、廣場、公園、商場、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健康教育宣傳欄等宣傳平臺,在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時,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加強出入人員的健康管理。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尊重他人的健康權利和利益,不得損害他人健康和社會公共利益,并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一)保持個人和家庭衛生,維護公共場所衛生,不隨地吐痰、不亂扔垃圾、不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二)增強節約意識,養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三)推行文明用餐,合理膳食,公筷分餐;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行為規范。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對吸煙及其煙霧危害的宣傳教育,建設無煙工作場所和公共場所,提倡建設無煙家庭。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控煙公益宣傳。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或變相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
二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通過開設戒煙門診、設置戒煙咨詢熱線等形式向公眾提供心理、生理方面的戒煙服務。
第二十條 城市市區內的醫院、影劇院、體育館、機場、港口、會議室等公共場所室內及公共交通工具內,除指定地點外,禁止吸煙。
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禁止吸煙。
禁止吸煙的場所應當設有明顯的禁煙標志。
第四章 人居環境治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推進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加強對老舊小區、城中村、城鄉結合部、集貿市場、工貿園(商貿城、商業街)、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等重點場所的環境衛生治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貿市場管理,建立農貿市場管理協調機制,推進農貿市場合理布局和標準化建設,規范市場功能分區設置,逐步取消市場活禽交易,維護市場以及周邊環境衛生。
農貿市場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者經營者應當遵守市場環境衛生規定,合理設置市場功能分區,配置符合國家標準的公共衛生設施,確保市場環境衛生干凈、整潔。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和污水處理等設施建設;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實施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再生資源回收;建立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加強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場所建設,推進綜合利用,保障處置安全,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五條 愛衛會有關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推動學校、集貿市場、交通運輸場站、商場超市、旅游景點、醫療衛生機構等重點場所廁所和城鄉公共廁所、農村戶廁的改造建設,強化運維管理和廁所糞污治理,有效阻斷糞口傳播疾病。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城鄉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治理,健全水質衛生安全和監測監督管理體系,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保障城鄉飲用水安全。
第二十七條 城市建成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羊、豬、牛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除外。農村飼養家禽家畜提倡舍飼圈養,家禽家畜的飼養場地應當定期清潔消毒,不得污染環境。
城市建成區內飼養寵物的,應當即時清理寵物在道路、廣場、公園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排泄物。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以環境治理為主、藥物消殺為輔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完善病媒生物監測和評估機制。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有效開展病媒生物消殺,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標準規定的范圍內。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并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村(居)民應當做好住宅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九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使用的藥物、器械必須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禁止使用違禁藥品。
單位和個人在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時,應當科學安全投放藥品和設置器械。
第三十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以環境治理為主,物理、化學、生物等相結合治理為輔的蚊蟲綜合防控措施,減少蚊蟲疾病傳播。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滅蚊燈設置使用和維修養護機制,充分發揮滅蚊燈的預防控制作用。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開展病媒生物監測,并及時將監測結果報告同級愛衛會。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協助愛衛會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愛衛會成員單位對本行業愛國衛生工作開展監督考核。
第三十三條 各級愛衛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兼職愛國衛生督查員,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愛國衛生監督、檢查,并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做好整改。
第三十五 條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對愛國衛生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制止和監督不文明衛生行為。
第三十六條 各級愛衛會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投訴舉報途徑,對投訴舉報事項應當及時處理和回復。
各級愛衛會應當保護投訴人、舉報人的個人信息。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對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處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十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對未按照規定配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公共場所經營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播給人的生物,如蚊、蠅、蟑螂、鼠等。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