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行政復議條例(2024修正)
汕頭經濟特區行政復議條例(2024修正)
廣東省汕頭市人大常委會
汕頭經濟特區行政復議條例(2024修正)
汕頭經濟特區行政復議條例(2024修正)
(2013年4月25日汕頭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3年6月16日汕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汕頭經濟特區行政復議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4年2月22日汕頭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汕頭經濟特區行政復議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適用本條例。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行政復議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分別管轄以本級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或者派出機構、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下一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并以本級人民政府名義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其中,對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按照行政區劃設立的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也可以由派出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管轄。
對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司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機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機構),以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的名義依法辦理行政復議事項。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專業保障的原則設立行政復議委員會,為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提供咨詢意見,并就行政復議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共性問題研究提出意見。
第五條 行政復議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擬訂相關行政復議決定文書,督促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行政復議法第十三條所列規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申請;
(五)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行政機關違反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對法律和政策措施實施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制作行政復議建議書;
(六)對行政機關的相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擬訂行政復議意見書;
(七)辦理行政復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賠償等事項;
(八)向行政復議委員會提交需要其提供咨詢意見的行政復議案件;
(九)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事項;
(十)辦理或者組織辦理本級人民政府被提起行政復議的應議、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十一)定期組織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機構和下級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應議、行政訴訟應訴工作進行檢查、抽查,并及時向有關方面反饋檢查結果;
(十二)組織辦理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職責權限依法進行的行政調解事項,并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關開展相關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十三)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改進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復議機關報告;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配備辦案能力與行政復議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行政復議人員。
專職行政復議人員應當由從事行政管理或者法律工作兩年以上的國家公務員擔任。
行政復議機構中初次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并參加統一職前培訓。
第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行政復議委員會、行政復議機構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第九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設立行政復議申請受理窗口,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申請受理窗口應當設立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第十條 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的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機關作出依法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應當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第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下列情形屬于其他正當理由:
(一)不屬于申請人自身的原因超過申請期限的;
(二)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
(三)因申請人與行政機關就相關爭議進行協商、調解超過申請期限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正當理由。
第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等方式提出;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工作人員應當當場制作行政復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由申請人簽名確認。
第十三條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聯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行政復議機關名稱;
(五)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六)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人員應當當場為申請人記錄前款內容。
第十四條 申請人委托他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申請人沒有提供其不服行政行為決定文書等證明行政行為存在的證明材料,行政復議機構在審查并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被申請人提出異議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向申請人或者其他有關方面核實。
第十五條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也可以向執行機構遞交行政復議申請,執行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轉送有管轄權的行政復議機關。
第十六條 信訪事項依法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的,信訪機構可以轉給行政復議機構辦理,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接受并依法予以處理。
行政復議申請屬于信訪事項范圍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轉給信訪機構辦理,信訪機構應當接受并依照《信訪工作條例》予以處理。具體轉接辦法由本級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章 參加人
第十七條 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申請人。
與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和被申請人為當事人。
第十八條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作為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申請人。
前兩款規定適用于第三人。
第十九條 同案申請人超過五人的,應當在申請人中推選一至五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超過行政復議機構限定期限仍未選定的,由行政復議機構依職權指定。
第二十條 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構可以依職權或者根據申請人、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申請通知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以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為被申請人。
行政復議申請確定的被申請人不適格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申請人不同意變更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決定駁回其申請。
行政復議申請遺漏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追加被申請人;申請人不同意追加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依職權追加被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被申請人:
。ㄒ唬┬姓䴔C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接受行政機關授權,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視為受委托,以該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以該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為被申請人;
(三)作出有關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已被撤銷、分設、合并的,繼續行使其有關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沒有行政機關繼續行使其職權的,作出撤銷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ㄋ模┫录壭姓䴔C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作出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
。ㄎ澹┳鞒鍪聦嵭姓袨榈模詫嵤┰撔袨榈臋C關或者實施行為的工作人員所屬機關為被申請人;
。⿲Σ蛔鳛樾姓袨樯暾埿姓䦶妥h的,以接受履行職責申請或者有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ㄆ撸┒鄠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的,所有署名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申請人;行政機關與沒有行政主體資格的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第四章 證據
第二十三條 行政復議證據包括:
。ㄒ唬⿻C;
。ǘ┪镒C;
。ㄈ┮暵犢Y料;
(四)電子數據;
。ㄎ澹┳C人證言;
。┊斒氯说年愂觯
。ㄆ撸╄b定意見;
。ò耍┛彬灩P錄、現場筆錄;
。ň牛┓伞⒎ㄒ幰幎ǖ钠渌C據。
前款規定的證據必須經行政復議機構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行政復議定案的根據。
第二十四條 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據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被申請人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視為該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五條 被申請人提交的依據包括該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被申請人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包括證明行政行為證據來源是否合法以及其他證明該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的有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 被申請人提交其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應當是在該行政行為作出前形成、收集。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時,應當提供符合受理條件的相應證據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負有舉證責任:
(一)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的證明材料,屬于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履行的法定職責除外;
(二)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但因被申請人的原因導致證據毀損滅失或者無法舉證的,由被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
。ㄈ┱J為具有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延長正當理由的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法定鑒定機構鑒定。
第二十九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行政復議參加人可以向行政復議機構申請保全證據,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第三十條 行政復議機構采信的證據應當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或者行政行為作出后形成、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適當的根據。
行政復議機構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維持行政行為的根據,但是可以作為撤銷、變更、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終止行政復議審查的根據。
行政復議機構收集的證據是認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程序合法性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五章 審理
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依照行政復議法適用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的,應當自收到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答辯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的,應當自收到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提出答辯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二條 被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答復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行政機關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行政復議的案由;
(三)全面、客觀闡述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等情況,并且對申請人的請求表明意見;
(四)被申請人的蓋章;
(五)答復的日期。
第三十三條 行政復議案件一般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進行審理。重大、復雜、疑難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三名以上單數行政復議人員組成合議機構進行審理。
行政復議機構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后,應當確定案件審理人員,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參加行政復議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四條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應當當面或者通過互聯網、電話等方式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將聽取的意見記錄在案。因當事人原因不能聽取意見的,可以書面審理。審理重大、復雜、疑難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應當組織聽證。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可以書面審理。
第三十五條 采取書面審理的方式應當以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證據和被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答復書、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其他有關材料以及第三人提交的行政復議答辯書、證據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第三人不參加行政復議或者不提出答辯意見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列明該第三人的情況。
第三十七條 行政復議人員可以對行政復議案件有關事實、證據進行調查核實。進行調查核實應當有兩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參加,制作調查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名。
第三十八條 案件審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向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調查取證:
。ㄒ唬┥暾埲藢Π讣饕聦嵱挟愖h的;
(二)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的;
。ㄈ┥暾埲嘶蛘叩谌颂岢鲂碌淖C據,可能否定被申請人認定的案件主要事實的;
。ㄋ模┢渌枰{查取證的。
第三十九條 決定以聽證方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通過陳述、舉證、質證、辯論等形式核實證據、查明事實。
第四十條 下列案件屬于重大、復雜、疑難案件: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ǘ┥鐣绊戄^大的;
。ㄈ⿲I性較強、難度較大的;
。ㄋ模┦聦、證據認定存在較大爭議的;
。ㄎ澹┓申P系復雜、法律適用存在重大分歧的;
。┥婕耙幏缎晕募䦟彶榈;
(七)對案件處理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的;
。ò耍┢渌嬖谥卮、復雜、疑難情形的。
第四十一條 審理行政復議案件,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依據。
第六章 決定和履行
第四十二條 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行政復議案件進行審理后,應當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三條至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四十三條 建立行政復議協調機制,行政復議機構根據協調機制規定,協調被申請人主動糾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協調機制的具體規定由行政復議機構制定,經行政復議機關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四條 行政復議期間,當事人可以依法達成和解;當事人經和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和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依法終止。行政復議終止決定送達所有當事人。
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可以依法進行調解;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字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組織對行政復議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民事糾紛進行調解。
第四十五條 行政復議機關主要負責人可以委托行政復議機構主要負責人簽發行政復議法律文書。
第四十六條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構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第四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
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ǘ┌赣珊褪芾、審理情況;
。ㄈ┥暾埲、第三人的請求事項、理由和證據;
。ㄋ模┍簧暾埲颂峁┑淖鞒鲈姓袨檎J定的事實、證據和依據;
。ㄎ澹┬姓䦶妥h機關認定的事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理由和依據;
。┬姓䦶妥h結論;
。ㄆ撸┎环姓䦶妥h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期限;
(八)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時間。
案件涉及規范性文件審查的,行政復議決定書中應當陳述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情況和審查結論。
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專用章。行政復議機關印章和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專用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條 建立行政復議與行政執法監督聯動機制,行政復議機構根據聯動機制的規定,將行政復議期間發現的行政執法問題移交行政執法監督機構進行監督。
行政復議與行政執法監督聯動機制的具體規定由行政復議機構制定,經行政復議機關批準后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行政復議機關及其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認真履行行政復議職責,依法辦理行政復議事項,自覺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五十條 行政復議機關及其行政復議機構違反行政復議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行政復議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涎愚k案,貽誤行政復議工作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行政復議工作秘密的;
。ㄈ┽咚轿璞谆蛘哂衅渌麨^職、失職行為的;
。ㄋ模┧魅、收受賄賂的;
。ㄎ澹┢渌`法行為。
第五十二條 被申請人違反行政復議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申請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報復陷害申請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書、調解書、意見書,或者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對行政復議相關事項未作規定的,按照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